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投资 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装饰、装修设 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及构配件生产,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质量、施工质量、 构配件生产质量,以及保修其内返修质量。 第四条利津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县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试验室 )桩基检测单位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县质监站应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和业务范围,经核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工程不准开工。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县质监站应按规定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巡回检 查。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不宜事后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不 经监督检查,不准转入下道施工工序,经检查发现问题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解决。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县质监站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经验评不 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可按工程 造价增加5-10%结算;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工程或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按工程造价扣减5-10%结算 。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室)应由有权部门认定,出具的检测、鉴定 、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三章参与工程建设单位的 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参 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纳工程 质量监督费,提交勘察设计等有关文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按照国 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严 禁无证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定及技术标准,满足 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修复与变更,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对工程选用的通用设备、构配件和建筑材料勘察设计单位可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和质 量标准,但不得确定生产厂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精心组织施工,接受县质 监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应达到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 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 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工程实行保修,签定建设工程保修书, 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修说明。 第十七条工程所有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 明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返修和损害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 停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拒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擅自开工的; (二)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无证勘察设计、施工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以下质量问题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返工整改,并每项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技术资料假、错、乱、凑的; (二)砌石工程立砌、包心砌的;不按规定设置拉结石的,砌砖工程组砌方法不正 确的;瞎缝、通缝、暗通缝超出规定的,干砖上墙,砂浆饱满度达不到要求的,砌体 随意留直槎的,拉接筋不按规定设置的,不按规定预埋木砖的; (三)钢筋绑扎、焊接的搭接长度、锚固长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主筋位移超差的 ,使用不合格钢筋的,箍筋绑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砼配合比控制不严格的,振捣不实的,孔洞、露筋、蜂窝麻面超出规范规定 的,钢筋砼保护层达不到要求的,砼施工缝留置处理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出现孔洞、 露筋等问题不汇报,不按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而是随意抹灰隐蔽的; (五)楼板安装板头不堵孔,不座浆,板缝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六)铝合金门窗安装不按规范施工,不加防腐材料的,地脚规格不符合要求的, 砖砌体用射钉的,内外抹灰埋框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 (七)屋面防水使用劣质材料的,施工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八)内外装饰空鼓严重的,分格线、踢脚、阴阳角不顺直、不光滑的,水刷石冲 洗不清、污染严重的; (九)安装、土建不密切配合,预留洞不准确,临时乱打洞破坏结构的,安装材料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安装不执行规范规定的,造成漏水、渗水影响使用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票据,罚没款收入应按 规定上交县财政。 第二十四条妨碍和阻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利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长曹连杰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