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县城沿街道路规划宽度和主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广场的范围,加强道路 两侧和交叉路口以及广场周围建设的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利津县《县城总体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1.在规划区内,沿街道路进行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均要执行《县城总体规 划》和道路区域的详细规划。 2.沿主要街道进行建设的楼房建筑物,底层须安排商业服务性建筑。严格控制平 房建设。 3.沿街楼房建设要留足建筑红线。 4.沿街的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方案,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审后,方可办理 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5.利一路、津二路、津三路,沿街建设要严格控制,按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原则 上不再安排临时建设。 6.沿街道路两侧的旧房开门、开窗,要根据使用性质,体量大小,降到最小程度,没 有使用价值的,不再审批。 7.本办法由利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印章) 一九九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