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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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行政条例,作出了在私营企业中设立
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1951年11月,利津县工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在
私营企业中推行劳资协商会议。随之,利津县的商业、银行、邮电及部分私
营企业开始推行这一制度。劳资协商会议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组织形式。
由劳资双方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定期与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协
商订立集体合同,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工厂规
则与奖罚制度;有关职工雇用、解雇、职级升降等人事制度;劳动保护、安
全生产、职工福利、抚恤等事项。劳资协商会议是对私营企业进行民主改革
的有效措施,它对于协调和稳定劳资关系,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
了积极作用。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
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利津县各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工程
技术人员和与之同等数量的工人代表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本厂生产经营以
及有关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问题。工厂管理委员会是20世纪50年代工厂实行
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利津县自1952年
开始先后在县油棉厂、铁木社、搬运站等县属集体企业逐步建起管理委员会。
至1957年,全县11处县属工厂全部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并履行工厂民主
管理的职责。使广大工人感觉到自己就是企业的主人,自觉自愿地、有组织
地去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提高生产,全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1956年3月,供销合作社和商贸系统两个产业工会配备了专职工会干部,进一
步加强了对基层工会的领导和管理。1958年11月,利津县并入沾化县,1961
年10月,恢复利津县建制。年底,全县基层工会恢复工作,并开始组织整顿。
进入60年代,利津县在工业企业中积极推行“鞍钢宪法”。鞍钢宪法的基本
点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两参即干部
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即技术革新和改造;三结合即领导、职工、
技术人员三结合)。对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和
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1年,根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开始在基层工会建立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
1978年10月,恢复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82年开始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
1990年,开始推引厂务公开和分配公开制度。
1995年开始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做法。
1998年,全县各类企业(国有、集体、私企),凡具备条件的都签订了集体
合同。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理顺企业劳动关系,促进民主管理,逐步形成经
营者与劳动者共谋企业发展的新局面,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2000年~2004年,职代会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2005年~2007年,厂务公开制度和民主评议工作进一步深化,维护职工民主权
利的机制更加健全。
2008年至2010年,县总工会投入大量精力加强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深
入开展以“建言献策促发展、民主评议促进取、监督约束促自律、厂务公开
促和谐”为内容的民主管理活动。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规范企业基础管
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之中。不断
提高厂务公开制度的规范化水平和影响力,职代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厂
务公开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
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