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1983年,利津县始设土地管理站,隶属县农业局,配备专职干部3人,承办建设用 地管理和土地纠纷调处业务。1986年,更名为土地管理办公室。1987年3月与 县油区办合署办公,6月列为县政府序列副科级单位并独立办公,承担《土地管 理法》赋予的土地管理任务。9月16日成立利津县土地管理局,实有工作人员7 人。 1988年6月,成立利津县土地管理局利北土地管理所,为县土地管理局派出机构, 定编3人。同时成立“利津县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服务站”。 1989年,利津县土地管理局设置办公室、地籍股、建设用地股、土地监察股和 建设用地服务站。 1993年10月机构改革时,县土地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合并为“利津县土地管 理环境保护局”,至1994年4月重新分设。 1995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增设地价评估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同年,地籍管 理股改称地籍规划股。 1996年1月,成立利津县土地管理局利北分局,主管利北地区的土地管理。 2002年3月,利津县土地管理局、县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利津县国土资源局。 为主管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 测绘行政管理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执法监察股、建设用地股、 地籍规划股(挂测绘管理股牌子)、地质矿产管理股,编制总额10人。同时,利 北分局更名为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利北分局(副科级),为县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节 法规、办法 1987年,县政府针对全县实际,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印发《关于加强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对农民建房用地診-则、申请用地条件、面积限 额、审批程序,以及违法问题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1989年12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宅基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对 宅基地使用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权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宅基地收费 面积计算办法、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1993年春,这一办法按上级 指示废止。 1994年,县政府先后下发《关于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暂行办法》(62号)、 《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63号)两个文件。62号文件 对县属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独 资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和使用权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63号文件对 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分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 其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5年,县政府先后下发《利津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4号令)和《利津县基 本农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5号令)。4号令对征用、使用集体土地和划拨、 出让国有土地的管理权限和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征地补偿费、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和支付,以及国家建设临时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违犯建设用地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5号令对县行政区域 基本农田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应遵守的事项、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征收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复垦措施等作出规定。 1996年下发《利津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用地单位(个 人)使用集体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就出让金和地租收取、使用,以及违反 处罚等作出规定。 1998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取土用土的布告》,划定取土场地,实 行统一管理。4月,下发《关于严禁在公路两旁乱建民房抢占宅基地的通知》, 要求在公路两旁非法乱建及抢占宅基地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依照有关规定 处罚。年内,下发《关于强化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管理用地,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地。 2000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用地 秩序,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清理村内空闲地、一户多宅、批而不建 等,规定村庄占地面积控制在人均150平方米以内,并加强农宅买卖中宅基地转 让管理。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86年后,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用地制度,逐步进行改革。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9年10月,县政府先后在北岭乡、盐窝镇、北宋镇的44个行政村开展农村宅 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12月,下发《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 行办法》,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范围、用地标准及审批权限、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1991年底,全县完成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已有443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 数的88%;完成5841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9%;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71.71 万元,占应收费用的80.6%。至1992年底,全县除个别边远村庄外,全部实行宅 基地有偿使用。 1993年6月,根据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整顿期间暂时停止农村宅基 地有偿使用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即行停止, 再未实施。 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 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診-则是:依法合理,分等定级,定向使用,严格程序,标 准适度,共同受益。使用乡镇集体土地的,除乡镇土地管理所提取10%用于业 务管理费外,其余45%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45%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 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36%返还村委会,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水利建设,27%返 还企业,27%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1991年,县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试行意见》,并在4个 乡镇进行试点。当年4乡镇的35家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到1995年,全 县乡镇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509家,使用土地面积500392平方米,收取有偿 使用费22.58万元。1996年以后,对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未作统一安排,部分 乡镇自行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1992年,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当年协议出让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4宗72.32亩;补办出让并转让土地使用权1宗10.54亩。收取土 地出让金793015元,利津在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纳入商品经济发展中迈出改革 第一步。1994年,县政府制定并实施《关于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在企业改制中,有8家企业以出让 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面积32.33万平方米, 应收土地出让金78 1.42万元;有的采取以政府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用地2.45万平方米,县 政府应持股金88.36万元。是年,在新审批的国家建设项目用地中,有13家企业 用地均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面积8.4万平方米, 应收土地出让金 114.48万元。到2002年9月,共出让国有土地1884宗,面积290.76万平方米,应收 土地出让金9669万元,实收1446万元。 第四节 国土规划 1992年3月开始,在摸清国土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优势资源开发,主导产业选择, 分区发展重点,生产力布局构想,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一些大思路,为全县合 理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国土资源提供明确的途径,并编写《利津县综合国土 规划》 。《规划》分基础条件、战略构想和政策措施三大部分, 规划基期为 1991年,近期为2000年,远期为2010年。《规划》提出巩固发展农业,加快发展 工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战略构想,勾籠-出“两个中心,三个层次,三个开发 整治区”布局框架。“两个中心”即利津镇、陈庄镇,“三个层次”即中心 开发、重点开发、积极开发,“三个开发整治区”即南部综合开发整治区、 中部农工贸开发整治区、北部沿海资源型开发整治区。《规划》于1993年3月 被省计划委员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定为“达到国内同类规划的先进水平”, 1993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节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2年7月至1994年11月,县政府编制《利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5年2 月17日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规划》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为期限, 将土地分为6个利用区域: 南部粮棉果区:包括南宋、北宋、店子、前刘、王庄、明集、大赵、利津镇等 8个乡镇。 土地面积44159.01公顷, 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8.57%, 其中耕地 26896.24公顷,占本区面积的60.91%。 中部棉粮菜区:包括县域中部的盐窝、北岭、陈庄、集贤、虎滩等5个乡镇,土 地面积28777.5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8.62%。其中耕地17056.09公顷, 占本区面积的59.26%。 北部粮林牧区:包括汀河、罗镇、傅窝、渤海农场和虎滩乡的王洼村。土地面 积32140.8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0.79%。其中耕地16928.44公顷,占本 区面积的52.67%。 城镇建设区: 包括县城(利津镇) 、陈庄镇、盐窝镇的城镇规划区。土地面积 978.6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3%。 沿海林牧及滩涂开发区:包括刁口乡和黄河故道区。土地面积30001.95公顷, 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9.41%。其中耕地4105.22公顷,占本区面积的13.68%。 自然保护区:位于黄河故道以东的一千二林场范围,是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土地面积18509.5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11.98%。其中林地面积3519.17公顷,占该区面积的19.01%;牧草地2038.15公 顷,占该区面积的11.01%;耕地300.75公顷,占该区面积的1.62%。 为适应全县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县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于1998年重 新编修了总体规划。规划近期为1996?2000年,远期为1996?2010年,远景到2030 年。 新《规划》对土地利用作了调整, 要求全县土地利用率由66.9%提高到 75.4%。全县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 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水产养殖用地区、水利 工程用地区、盐业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和暂不利用区等12个土地 利用分区。除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外,其余均在行政范围内。对各分区的 土地利用提出严格的管制规划。还对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点 建设项目用地布局进行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修编。 耕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提出的基本診-则是:高、中产田优先用于种植业;在 统一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基本农田划分做到宜粮则粮、宜棉则棉、宜菜则菜、 宜果则果。在保护率上宜高则高、宜低则低、不搞一刀切;坚持统筹兼顾,全 面考虑城乡建设,乡村企事业发展,居民点建设等各项用地需要。 为切实保护耕地,1995年12月20日,县政府发布实施《利津县基本农田保护管 理暂行办法》(第5号令),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奖励与处罚,均 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县、乡(镇)、村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和保护制度, 实行配套管理。到2002年全县执行情况良好。 第六节 地籍管理 1989年县土地管理局专设地籍管理股,1993年县级机构改革时设置为地籍规划 股,负责全县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定级估价、土地统计等任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省、市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部署,县政府组织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 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的71名技术骨干,于1987年2月至1988年12月,对全县土地资 源利用现状进行调查。 依照东政发[1984]144号文件,利津县在河口区版图内的土地,包括刁口乡、一 千二林场及各乡镇的飞地,由河口区负责调查。利津县只对其作概查,其面积 单独统计,未参与全县汇总。 通过调查,利津县土地总面积159万亩。其中耕地83.70万亩,园地5530亩,居民 点及工矿用地13.48万亩,交通用地2.57万亩,水域18.07万亩,未利用土地38.14 万亩。 全县对耕地的利用状况是:全县耕地面积为81.56万亩,其中,灌溉水田(水稻田) 2.82万亩,水浇地32.86万亩,旱地45.44万亩,菜地4364亩。 地籍调查 城镇地籍调查。利津县的城镇地籍调查始于1989年。1990年完成权属调查186 宗,完成地籍测量121宗。经过补查、测量、制图、汇总和审核,确认利津县 税务局等50个单位使用的54宗国有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达到发 证要求。县政府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这是建国40多年来利津县首批 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1999年,全县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4112宗,总面 积1.21亿平方米,其中油田用地3524宗,地方用地588宗。 村庄地籍调查。1991年6月,在店子乡3个村进行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在此基础 上制订《关于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8月全面展开,当年完成 调查109个村, 13841户, 发证61个村,8549户。到1995年,共进行村庄地籍调查 508个村,66972宗地,总面积2736万平方米,发证62117宗,发证率94%。 土地变更调查。 自1988年, 利津县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当年土地变更调查。到 2002年5月,全县调查范围内(不含利北地区四河以东土地),共有土地总面积193 万亩, 其中耕地79.62万亩, 园地2.09万亩, 林地2.45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6.30万亩,交通用地3.43万亩,水域49.11万亩,未利用土地36.93万亩。 土地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登记。1988年12月,全县土地申报登记工作展开。土地申报登记, 分为申报阶段、调查阶段、面积核实阶段、注册登记阶段、发证阶段等五步 进行。到1999年,全县共申报国有土地4220宗,登记发证4112宗,总面积1.21亿 平方米。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1991?1994年,全县除城镇规划区内27个村庄不搞调 查外,共搞地籍调查66072宗,总面积2736万平方米,登记发证62117宗,发证率94 %。2001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11宗,面积1.45万平方米。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1993年初,全面展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到1995年,全 县应进行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登记的508个村,1221宗地,面积6.86万平方米,全 部完成调查,登记发证1162宗,发证率95%。 水利工程用地登记。1992年,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全面展开水利工程用地登 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收集资料、勘丈、测绘、埋桩;县土地管理局负责权 属调查和组织法人代表签章。1993年11月,完成登记发证,资料一式二份,分别 由县水局、县土地管理局存档。 公路线路用地登记。1991年8月19日,县政府发布《关于搞好公路线路用地地 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随即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展开调查 工作。先后进行权属调查、现场勘丈、划线定界、埋设界桩、绘制公路线路 用地平面图等工作,到1992年7月,顺利完成利津县省级干线公路线路用地的确 权登记工作。 土地统计 1989年,利津县建立土地统计制度。每年度末,及时将统计情况上报省、市土 地管理局。土地统计为有关部门提供重要的工作依据。 第七节 矿产资源管理 1997年8月,撤销县计划委员会矿产资源办公室,建立利津县地质矿产局,为副 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计划委员会。2002年3月,党政机构改革将地质矿产局的 行政职能,调整到县国土资源局,改设地质矿产管理股。其职能是:组织编制并 实施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采矿登记申请的初核或审批发 证,组织采矿企业的年度检查和矿产品的运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 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储量管理规划、计划;负责 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 设项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审批;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对行政区内的遗迹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 预报;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县域内矿产资源有:能源矿有石油、天然气、 地热三种,未发现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有粘土(砖瓦用粘土)、矿盐(天然卤 水)两种。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由胜利油田开采,归属市地质矿产局负责监督 管理。非金属矿产中的粘土资源和矿盐由县地质矿产局负责监督管理。 1995年,全县有采矿企业15家,主要是开发粘土矿产,年采21.3万吨,制砖5520万 块。因经济效益差,企业逐年减少,到2000年,只剩4家,年采1.7万吨,制砖600 万块。 1994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利津县自1997 年,根据上级下达的收费额度进行收费。1997年收费6000元;1998年收费6000 元;1999年?2001年,每年收费5000元;2002年度收费4000元。每年全额完成收交 任务,并如数上交国库。 第八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利津县建设用地规范化管理从1987年实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行用地前期 的咨询、审查,申请用地的受理、呈报、审批以及批准用地后期的跟踪复核 等全程服务。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自1954年起, 利津县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办理征用土地。 1982? 1986年,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用土地。1987年1月1日起,按《土地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土地。1995年,县人民政府令第4号《利津县建设用 地管理办法》发布,进一步规范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须持批准 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建设用地;县土地管理局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按照分级管理的診-则,核 发《建设用地指标通知书》;用地单位在县土地管理局的组织下,与被征地单 位洽谈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给用地单位办理划拨或出 让手续,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 批准书,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建 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土地管理局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 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 神,对全县1982?1986年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清查,对乡镇企业建设占用的生产 队(村)的集体土地,大部分补办用地手续,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1987年后, 乡镇办企业、兴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按《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坚持 先批后用。 村办企业和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农村个体户务工经商建设用地, 1986年以前基本上由村安排使用,并未逐级报批。1987年后,按照《土地管理 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用地申请、审 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与国家建设用地相同。村办企业占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診-承包经营该地的农民,根据其地的投入肥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村办公 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本村所有的集体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 要给診-土地承包者以适当补偿。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使用本村集体的土地, 由土地使用者与村委会签订使用合同,定期向村委会交纳土地使用费。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986年前没有制订村镇规划,疏于管理,建房用地一度失控。 1987年下达《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1989年,下发《关于农村宅基 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对安排农村宅基地遵裓-的診-则,宅基地使用的范围 及条件,用地面积、审批程序和权限,有偿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及使用管理等,均 作出详细规定。1993年6月停止收费。 农业建设用地,1981?1990年,全县农村普遍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绝大部分土 地使用权固定到户,未上较大的农业建设项目。农田水利建设大都在診-有的 基础上维修改造。少数乡镇村新上的小型水利建设用地,仍是自批自用。1990 年后根据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加强管理,严 格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用地性质,分别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设计方案,签署审定意见,并绘制平面布局 图和地理位置图;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审定后的设计方案,向乡(镇) 土地管理所提出申请;乡(镇)土地管理所收到申请后,及时勘查现场,核实用地 面积、土地类别及用地位置,并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协助用地者办理报批手续;县土地管理局审查无误后,按批准权限发文或上报; 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批准文件划定界线,准 予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其审批权限是:凡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农业建 设用地项目,县人民政府可批准使用50亩,其中耕地30亩;市人民政府可批准使 用100亩,其中耕地50亩,超过上述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 的要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凡乡 (镇)级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农业建设用地,按《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 法〉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节 土地监察 1987年县土地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土地监察工作。1990年,县土地管理局增设 土地监察股,专事土地监察工作,并兼管土地信访。同年,各乡镇土地管理所均 配备土地监察员,并由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聘任村级土地监察信息员,形成 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县、乡两级制定工作制度,专门配备监察车、 摩托车、照像机等监察工具,强化工作制度和土地监察手段。 1993年5月,利津县人民法院成立驻县土地管理局巡回法庭,2名法官与县土地 管理局土地监察股共同工作,联合办案,依照法律手段和程序,处理土地违法案 件和土地纠纷案件。到2002年,共查处违法用地629宗,均按规定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