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3月,垦利县建制撤销。1958年11月,孤岛人民公社(县级)成立,下辖永 安、下镇、建林、西宋等4个分社,22个管理区、106个生产队。1959年10月,垦利县 恢复建制,至1984年,所辖人民公社,随着区划变动,几经变化。 人民公社是在合并高级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 制,把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不仅担负经济职能,而且担负 政权职能,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人民公社化时,五风( “共产”风,生产瞎指挥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和干部特殊化风)泛滥,片面强调 所谓“一大二公”,以公社作为基本的生产和核算单位,搞平均主义分配和对集体的 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搞无偿调拨(即“一平二调”)。生产上强调高指标,搞“大兵团 ”集体作战,不顾客观实际,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口号。生活上一度 实行村村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同吃大锅饭”的办法。集体利益和农民的个人 利益均受到很大的损失,严重挫伤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出 现了1959~1961年的经济困难。 1961年,全县开始纠正左倾错误,批判“五风”在垦利县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着 手解决“一平二调”所产生的问题,人民公社实行“两级所有、大队核算”。1962年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全县 开始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人民公社化 初期以公社为基本生产和分配单位的状况。土地固定到生产队,主要生产资料归生产 队所有,劳力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实行工分制度。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 配、独立核算,年终按劳分配,口粮一般按“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分配。恢复 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农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有所改善。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秩序被搞乱,批判“三自一包”、“ 工分挂帅”,把“一大二公”、“平均主义”又当成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把农民种自 留地、搞正当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进行限制和批判,并套用“大寨记工法”, 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破坏了按劳分配原则,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经 济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农业仍受“左”的影响和束缚,农业生 产处于徘徊状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实行改社建乡,建立乡镇政权,人民公社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