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秋,垦区民主政权建立。1942年建立垦区土地局,推行奖励农民垦荒的政 策,并颁布法令,保障垦户地权,安定了垦区人民情绪,鼓舞人们的开荒积极性。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民自己所有,生产自己安排 。劳动收获,除按政策交纳一定数量的公粮、田赋外,其余尽归自己。为把个体小农 经济逐步纳入“社会主义大农业”的轨道,遵照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全县发动农民走 互助合作的道路。起初,是三家五户的自愿插伙互助组,在生产上实行变工互助。之 后,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相继建立。1955年,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1956年初,全县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此,每个农户除留有小块 自留地种植蔬菜、瓜豆外,其余土地全部归合作社所有;耕畜、农具,如马车、犁、 耙、耧等,也分别折价入社。入社的农民为农业合作社社员,生产由社员选出的干部 (社长、副社长、保管、会计等)统一指挥安排,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动工分分红。1 958年,同全国一道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生产大队;大队 以下设生产队。原农业合作社的所有生产资料全部转入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 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经营、劳动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出工劳 动,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实行评工记分。麦、秋两季一般按“人七劳三”或“人六劳 四”分粮、分物、分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农村先后把集体土地承包到 户,建立起农业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民在各自承包的土地上,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独立自主经营。其收入,除完成应上交 国家、集体的部分外,全部归自己。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还组织农户根据自己 承包土地情况及自身的劳动专长,向某一个生产专业发展。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不断 涌现。有的则在种好责任田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经济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又兼营其他 行业,如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运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