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早婚、早育、多生现象严重。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 20周岁、女18周岁为结婚年龄。1955年以后,全县青年男女结婚一般能符合法定年龄 。 1963年,垦利县开始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1965年,垦利县结合“社教”运 动,广泛开展晚婚、晚育宣传工作,其重要意义开始为人们所认识。1967~1972年, 早婚、早育、多生现象有所抬头,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回升到22.38‰。 1972年12月,垦利县计划生育领导机构重新建立后,确定在西宋公社进行晚婚试 点。全社741名未婚适龄青年,有729名落实了晚婚计划,占未婚适龄青年的98.3% 。1973年,垦利县提倡农村青年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周岁,城镇男女青年职工 均在25周岁以后结婚为宜;学生、学员、实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和培训期不宜结婚, 否则,劝其退学;各类高、中等院校招生,已婚男女青年不在录取范围。本着“晚、 稀、少、好”的精神,进一步强化晚婚、晚育政策措施,将晚婚、晚育计划落实到队 、户、人,全县晚婚率达到97.3%。1978年,中共垦利县委印发《对贯彻执行中 发(1978)69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把晚婚、计划生育列为职工 提干、转正、调资、解决福利及评定先进个人等方面的先决条件。1979年12月,垦利 县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最低结婚年龄,提倡晚婚晚育。县 革委(1980)43号文件规定:男女青年按法定年龄自愿推迟3年结婚者为晚婚,女性青 年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晚育者可增加产假4个星期。1981年,垦利县《关于延长 国家职工晚育产假的通知》规定:国家女职工婚后25周岁以上生育并报名终生只要一 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独生子女1~14岁,每月发儿童保健 费5元。在农村调配自留地时,独生子女应按两个孩子的标准分配。1982年,全县初 婚人数1854人,其中,晚婚人数682人,晚婚率达36.79%。1985年,全县初婚人 数1326人,晚婚人数623人,晚婚率47%;晚育人数652人,占初婚人数的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