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 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52人,批准逮 捕39人,不批捕13人。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 犯49人,批准逮捕31人,其中重大案犯17人,不批准逮捕9人,退查6件9人。 1988~199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犯416人,经审查 批准逮捕345人,其中各类重大刑事案犯144人。审查批捕部门坚持对重大案 件提前介入制度,即主动参与现场勘查,主动参与公安预审,提前了解案情, 提前讯问被告人,尽快作出是否批捕决定。1988~1992年,县检察机关提前介 入重大案件67起。 1992年后,刑事发案率有较大幅度上升,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检察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方针,集中治理、“严打整治” 和开展专项斗争。审查批捕工作坚持5个严格(严格质量、标准、严格逮捕 人犯的法定条件、严格办案程序、严格办案时限、严格法律监督),4个有 利于(有利于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侦查活动、有利于 顾全大局)。在全市率先健全跟踪监督制度,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1992年,在反盗窃、反破坏油田设施等专项斗争中,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21件35人,预审活动6件14人。全年共受理拘留转逮捕案 件35件47人,平均办案期限为2天。受理一般案件3件10人,平均办案期限为4 天,批准逮捕准确率达100%。1993年,共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18件,全年 共批准逮捕各类重大刑事案犯24人,占批捕人犯总数的25.5%。 1994~1995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杀人、抢 劫、伤害、盗窃等重特大案件发案率高,团伙犯罪、青少年犯罪突出。垦利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严打”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油田电 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的工作意见》和《深化“严打整治”斗争方案》。两年来,共批 准逮捕案犯182人,其中重大案犯84人,占批捕人犯总数的46.15%。通过审 查,追捕漏犯32人。 1996~1999年,始终把打击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破坏农 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破坏油区生产的犯罪和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作 为工作的重点。 4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197件245人,依法批准逮捕163件207人(含退捕1人),不批准逮捕23件29人, 退查6件10人。2000年,共受理审查提请批捕案件58件82人,依法批准逮捕51 件78人,对受理的重特大案件19件28人,在公安机关的有力配合下,都做到 提前介入。同时,立案监督10件,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5人,决定不批准逮 捕7人。2001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9件91人,依法批准逮捕52件84人, 其中重特大案件18件29人,不批准逮捕7件14人,追捕漏犯7人,立案监督10 件10人。2002年,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48件71人,批准逮捕44件63人,其中 重特大案件17件30人,不批准逮捕4件8人,立案监督10件10人,追捕3人。 公诉 1986年1月至1987年1月,在“严打”斗争中,审查起诉工作做 到与公安、法院相配合,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那些杀人、放火、抢 劫、强奸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坚持提前介入, 案件随到随办,及时提起公诉,结合庭审,据理答辩,选择重大案件发表公 诉词,揭露犯罪,教育群众,保持“严打”声威。为保证办案质量,审查起 诉工作坚持“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 期间,共提起公诉刑事案犯40人,免予起诉28人。 1987年1月,审查起诉部门贯彻全省刑检文书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 起诉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6份公诉词受到市院好评。1988~1992年,共受理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犯46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63人, 免予起诉54人,不起诉13人。追诉人犯8人。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实行内部 监督制约制度,由刑检部门审查决定逮捕各类经济案犯、渎职案犯,起诉45 人,免予起诉19人。期间,出庭支持公诉262件。 1993~1995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4件 325人,依法提请公诉的115件192人,免予起诉的23件51人,不起诉1人。上 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46人,出庭支持公诉115次。起诉案件中被法院判决有 罪的人犯占99.9%以上。 1996~1999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7件 320人,依法起诉142件200人(其中追诉7人),免予起诉的15件33人,不起 诉的4人。上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15件33人,出庭支持公诉率100%。2000 年,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至2002年,共受 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31件333人,提起公诉187件248人,不起诉4人,依 法追诉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