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 1987年5月前,垦利县交通监理站负责全县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1987年6月,垦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下设车辆管理所,开始接手机动车 及驾驶员管理业务。 车辆挂牌 垦利县车辆牌号历经多次变换,1984年6月~1987年3月, 车牌号前两位为“74” , 1987年3月,改为“山东50”,1989年10月,改为 “山东05”,1989年秋启用“92”式号牌,1995年春换发“鲁E”牌号。1986 年,全县拥有机动车1664台,其中四小机动车837台、汽车827台。2002年末, 全县拥有机动车39400台,其中汽车6300台。 车辆报废 1986~1997年,车辆报废标准按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出台的 《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1997年,国家六部委发布 实施《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轻型货车、矿山作业车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 重、中型货车行驶里程达40万公里,所有客车、轿车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 者轻型货车、拖挂车、出租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其他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 年予以报废。由于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车主多数不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车 辆报废管理处于自然淘汰状态。 1994~2002年,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共计 20000台、农用车4367台、汽车1200余台。 驾驶员管理 驾驶证核发 1985年9月1日~1996年9月1日,驾驶证管理按《城市机 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执行。1986年底,全县共有驾驶员1939名,其中 四小机动车驾驶员1174名、 汽车驾驶员765名。 2002年底, 全县有驾驶员 39000名,其中四小机动车驾驶员28000名,汽车驾驶员11000名。 驾驶员培训 1997年前,驾驶员培训工作由市交警支队负责。1997年7 月,《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垦利县成立摩托车、农用 运输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所有报考驾驶的人员全部进行培训,考评合格后 发证。 机动车及驾驶员年审 1987年前,机动车年检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 每年检审一次,交警大队成立后一直沿用一年一检制度。1997年始,车辆年 审除在行车证副证上签章以外,增加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同年,根据公 安部《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客车每季 度检验一次,增发季度检验卡。1996年6月30日起,取消个体驾驶员半年检验, 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C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年审一次, 其他准驾车型2年检审一次,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A、B、N、P驾驶证, 换发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年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