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管理机构 1986年始,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由县人事局工资 福利股负责。2002年6月,依据垦政办发〔2002〕67号文件,将工资福利股更 名为工资福利室。 工资福利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人 事局制定一系列措施,明确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实行政务公开,增加 办事透明度。 工资制度改革 1986~2002年,国家对工资福利制度不断深化改革,逐渐形成一套易操作、 有次序的工资管理办法,包括各类工资政策、工资审批、福利费收缴和发放 以及遗属补助四个部分。服务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0年9月30日,依据国发〔1989〕82号文件,全县完成工资普调工作; 按照国发〔1991〕18号文件,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768人的基本工 资进行调整,月增资34608元。1992年1月、1992年12月和1996年1月,按照中 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先后分三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职务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标准 表16-5 ┏━━━━━━━━━┯━━━━━━┯━━━━━━━━━━━━━━━━━━━━━━┯━━━━━━┓ ┃ │ │ 第二次职务补贴标准(1992年12月执行) │第三次职务补┃ ┃职 务 │第一次职务补├──┬────┬────┬────┬────┤贴标准(1996 ┃ ┃(职称) │贴标准(1992 │10年│满10年不│满20年不│满30年不│满40年以│年1月执行) ┃ ┃ │年1月执行) │以下│满20年 │满30年 │满40年 │上 │ ┃ ┠─────────┼──────┼──┼────┼────┼────┼────┼──────┨ ┃厅长 │ 50 │49 │53 │57 │ 61 │ 65 │ 145 ┃ ┠─────────┼──────┼──┼────┼────┼────┼────┼──────┨ ┃副厅长(正高) │ 45 │41 │45 │49 │ 53 │ 57 │ 130 ┃ ┠─────────┼──────┼──┼────┼────┼────┼────┼──────┨ ┃处长(副高) │ 40 │34 │38 │42 │ 46 │ 50 │ 115-110 ┃ ┠─────────┼──────┼──┼────┼────┼────┼────┼──────┨ ┃副处工 │ 35 │29 │33 │37 │ 41 │ 45 │ 105 ┃ ┠─────────┼──────┼──┼────┼────┼────┼────┼──────┨ ┃科长(中级) │ 30 │24 │28 │32 │ 36 │ 40 │ 95 ┃ ┠─────────┼──────┼──┼────┼────┼────┼────┼──────┨ ┃副科 │ 25 │20 │24 │28 │ 32 │ 36 │ 85 ┃ ┠─────────┼──────┼──┼────┼────┼────┼────┼──────┨ ┃科员(助理) │ 20 │17 │21 │25 │ 29 │ 33 │ 77 ┃ ┠─────────┼──────┼──┼────┼────┼────┼────┼──────┨ ┃办事员(员 │ 20 │15 │19 │23 │ 27 │ 31 │ 70 ┃ ┠───┬─────┼──────┼──┼────┼────┼────┼────┼──────┨ ┃ │高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80 ┃ ┃ 工 ├─────┼──────┼──┼────┼────┼────┼────┼──────┨ ┃ │中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70 ┃ ┃ ├─────┼──────┼──┼────┼────┼────┼────┼──────┨ ┃ │初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65 ┃ ┃ 人 ├─────┼──────┼──┼────┼────┼────┼────┼──────┨ ┃ │普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65 ┃ ┠───┴─────┼──────┴──┴────┴────┴────┴────┴──────┨ ┃文件依据 │ 省委、省政府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先后经历了 1956年和1985年两次大改革。1993年1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特点是建立起适应机关事业 单位特点的工资运行体系,工资结构发生变化。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 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 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机关工人执行岗位技术(职务)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和奖金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技术工人)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主要分为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 津贴。同时,实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工作人员依据年度考核结果, 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每5年晋升一档 级别工资。 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先后又分四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工资。 1998年1月1日,依据鲁人薪〔1997〕15号、16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工资制 度改革以来原称的各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调整一览表 表16-6 ┏━━━━━━━━━━━━━━━━┯━━━━━━━━━━━━━━━━━━━━┯━━━━━━━┓ ┃ 项目 │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 ┠────────────────┼────────────────────┼───────┨ ┃调整基本工资,人均月增资20元 │鲁人薪[1997]14号 │1997年7月1日 ┃ ┠────────────────┼────────────────────┼───────┨ ┃调整基本工资,人均月增资70元 │国办发[1999]78号 │1999年7月1日 ┃ ┠────────────────┼────────────────────┼───────┨ ┃调整基本工资,人均月增资50元 │国办发[2001]14号 │2001年1月1日 ┃ ┠────────────────┼────────────────────┼───────┨ ┃调整基本工资 │国办发[2001]70号 鲁人薪[1996]13号 │2001年10月1日 ┃ ┗━━━━━━━━━━━━━━━━┷━━━━━━━━━━━━━━━━━━━━┷━━━━━━━┛ 地方福利补贴归并表 表16-7 ┏━━┯━━━━━━━━━━━┯━━━━━━━━━┯━━━━━━━━━━━━┯━━━━━━━┓ ┃序号│名称 │数额(元/月)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 ┠──┼───────────┼─────────┼────────────┼───────┨ ┃1 │津贴补贴简化归并 │125(退职10元) │鲁人薪[1997]16号 │ ┃ ┃ │ │ │东人发[1998]71号 │1998年1月 ┃ ┃ │ │ │东人发[2001]14号 │ ┃ ┠──┼───────────┼─────────┼────────────┼───────┨ ┃2 │补贴 │36 │鲁人薪[1997]15号 │1998年1月 ┃ ┠──┼───────────┼─────────┼────────────┼───────┨ ┃3 │油区补贴 │140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7年10月 ┃ ┠──┴───────────┼─────────┴────────────┴───────┨ ┃ 合 计 │301 ┃ ┗━━━━━━━━━━━━━━┷━━━━━━━━━━━━━━━━━━━━━━━━━━━━━━┛ 至2002年,全县职工数为6900人,其中机关人员1191名,各类事业单位 人员5709人,人均年工资收入为15680元。 福利费管理 1986~1994年,依据〔1980〕鲁人字第85号和〔1980〕鲁财行字339号文 件规定进行福利费管理。1994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行文 下发《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问题的通知》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事业单位 参照执行,其中每年每人上缴32元纳入统筹使用,由县人事局掌管使用,用 于救济机关事业单位困难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政策规定 依据民〔1986〕优6号、〔1986〕财文字第276号、鲁人福〔1993〕1号、 〔1994〕2号、〔1996〕1号、〔199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包括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发放一次性抚金、丧葬费500元并对其当年符 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发放遗属困难补助。2002年,遗属农业户口标准为每 月78元,非农业户口每月补助130元;因公牺牲者遗属每月补助提高20%,属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遗属补助每月提高30%。 2002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表16-8 ┏━━━━━┯━━━━┯━━━━━━━━━━┓ ┃户口性质 │补助标准│文件依据 ┃ ┠─────┼────┼──────────┨ ┃农业户口 │78 │ ┃ ┠─────┼────┤鲁人福[1997]1号 ┃ ┃非农业户口│130 │ ┃ ┠─────┼────┴──────────┨ ┃备注 │因公牺牲的标准提高20%,建国前 ┃ ┃ │参加工作的标准提高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