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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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福利管理机构
    1986年始,垦利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由县人事局工资
福利股负责。2002年6月,依据垦政办发〔2002〕67号文件,将工资福利股更
名为工资福利室。
工资福利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人
事局制定一系列措施,明确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实行政务公开,增加
办事透明度。
    工资制度改革
    1986~2002年,国家对工资福利制度不断深化改革,逐渐形成一套易操作、
有次序的工资管理办法,包括各类工资政策、工资审批、福利费收缴和发放
以及遗属补助四个部分。服务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0年9月30日,依据国发〔1989〕82号文件,全县完成工资普调工作;
按照国发〔1991〕18号文件,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768人的基本工
资进行调整,月增资34608元。1992年1月、1992年12月和1996年1月,按照中
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先后分三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职务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标准
    表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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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次职务补贴标准(1992年12月执行)     │第三次职务补┃
┃职   务           │第一次职务补├──┬────┬────┬────┬────┤贴标准(1996 ┃
┃(职称)            │贴标准(1992 │10年│满10年不│满20年不│满30年不│满40年以│年1月执行)  ┃
┃                  │年1月执行)  │以下│满20年  │满30年  │满40年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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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              │  50        │49  │53      │57      │ 61     │ 65     │ 145        ┃
┠─────────┼──────┼──┼────┼────┼────┼────┼──────┨
┃副厅长(正高)      │  45        │41  │45      │49      │ 53     │ 57     │ 130        ┃
┠─────────┼──────┼──┼────┼────┼────┼────┼──────┨
┃处长(副高)        │  40        │34  │38      │42      │ 46     │ 50     │ 115-110    ┃
┠─────────┼──────┼──┼────┼────┼────┼────┼──────┨
┃副处工            │  35        │29  │33      │37      │ 41     │ 45     │ 105        ┃
┠─────────┼──────┼──┼────┼────┼────┼────┼──────┨
┃科长(中级)        │  30        │24  │28      │32      │ 36     │ 40     │ 95         ┃
┠─────────┼──────┼──┼────┼────┼────┼────┼──────┨
┃副科              │  25        │20  │24      │28      │ 32     │ 36     │ 85         ┃
┠─────────┼──────┼──┼────┼────┼────┼────┼──────┨
┃科员(助理)        │  20        │17  │21      │25      │ 29     │ 33     │ 77         ┃
┠─────────┼──────┼──┼────┼────┼────┼────┼──────┨
┃办事员(员         │  20        │15  │19      │23      │ 27     │ 31     │ 70         ┃
┠───┬─────┼──────┼──┼────┼────┼────┼────┼──────┨
┃      │高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80         ┃
┃  工  ├─────┼──────┼──┼────┼────┼────┼────┼──────┨
┃      │中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70         ┃
┃      ├─────┼──────┼──┼────┼────┼────┼────┼──────┨
┃      │初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65         ┃
┃   人 ├─────┼──────┼──┼────┼────┼────┼────┼──────┨
┃      │普工      │ 20         │15  │19      │23      │ 27     │ 31     │ 65         ┃
┠───┴─────┼──────┴──┴────┴────┴────┴────┴──────┨
┃文件依据          │   省委、省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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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先后经历了
1956年和1985年两次大改革。1993年1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特点是建立起适应机关事业
单位特点的工资运行体系,工资结构发生变化。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
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
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机关工人执行岗位技术(职务)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和奖金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技术工人)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主要分为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
津贴。同时,实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工作人员依据年度考核结果,
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每5年晋升一档
级别工资。
    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先后又分四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工资。
1998年1月1日,依据鲁人薪〔1997〕15号、16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工资制
度改革以来原称的各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调整一览表
    表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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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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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本工资,人均月增资20元    │鲁人薪[1997]14号                      │199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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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本工资,人均月增资70元    │国办发[1999]78号                      │1999年7月1日  ┃
┠────────────────┼────────────────────┼───────┨
┃调整基本工资,人均月增资50元    │国办发[2001]14号                      │2001年1月1日  ┃
┠────────────────┼────────────────────┼───────┨
┃调整基本工资                    │国办发[2001]70号   鲁人薪[1996]13号 │2001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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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福利补贴归并表
表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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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                  │数额(元/月)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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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津贴补贴简化归并      │125(退职10元)     │鲁人薪[1997]16号      │              ┃
┃    │                      │                  │东人发[1998]71号      │1998年1月     ┃
┃    │                      │                  │东人发[2001]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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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贴                  │36                │鲁人薪[1997]15号      │199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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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油区补贴              │140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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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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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2002年,全县职工数为6900人,其中机关人员1191名,各类事业单位
人员5709人,人均年工资收入为15680元。
    福利费管理
    1986~1994年,依据〔1980〕鲁人字第85号和〔1980〕鲁财行字339号文
件规定进行福利费管理。1994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行文
下发《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问题的通知》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事业单位
参照执行,其中每年每人上缴32元纳入统筹使用,由县人事局掌管使用,用
于救济机关事业单位困难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政策规定
    依据民〔1986〕优6号、〔1986〕财文字第276号、鲁人福〔1993〕1号、
〔1994〕2号、〔1996〕1号、〔199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包括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发放一次性抚金、丧葬费500元并对其当年符
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发放遗属困难补助。2002年,遗属农业户口标准为每
月78元,非农业户口每月补助130元;因公牺牲者遗属每月补助提高20%,属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遗属补助每月提高30%。

     2002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表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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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补助标准│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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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  │78      │                    ┃
┠─────┼────┤鲁人福[1997]1号   ┃
┃非农业户口│130     │                    ┃
┠─────┼────┴──────────┨
┃备注      │因公牺牲的标准提高20%,建国前 ┃
┃          │参加工作的标准提高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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