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聘录用改革 干部选拔录用,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1987~2002年,垦利县采取 招考、选聘、录用、聘干等多种方式不断充实优化干部队伍。 根据〔1987〕鲁人字第38号文件转发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 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指示, 按照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原则,1987~2002年,从农村中选用优秀人才248 名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鲁人〔1991〕第19号文件精神,自1991年始,对 在乡镇机关任党政班子成员满3年,选聘为干部,办理转干手续,至2002年, 共转干86名。依据鲁教字〔1990〕518号文件精神,1993~2002年,为53名计 划内电大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录用干部手续。1993年,为9名电大毕业生办 理转干手续,为2名乡镇农民企业家办理聘干转干手续。1993年,经过严格考 核和审查,为58名乡镇合同制干部办理续聘手续,并及时清理解聘干部8人, 为乡镇选聘的7名副科级以上合同制干部办理转干手续。根据《山东省国家 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1997~2002年,垦利县 陆续录用公务员88名。 1992年7月,中共垦利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垦利 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干部细则〉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除国 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制干部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干部 岗位上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和非农业户口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以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特需人员。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五年,聘用期满 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也可根据合同解除或 终止聘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 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提出申请,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 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 晋职升级以及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1992年11月,垦利县人事局印发《垦利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聘干工作安排 意见》文件,明确企业聘用干部的范围、审核办法、聘干及工作有关问题, 年底,在县化肥厂100人中进行试点。1994年,中共垦利县委组织部、垦利县 人事局出台《关于垦利县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通知》 , 首次办理聘干人员 2622人,其中,事业单位1454人,干部聘用制工作正式展开。1995年,垦利 县人事局再次出台《关于垦利县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通知》,将聘用办法改 为以考核为主,年终聘干515人。1999年,根据市人事局文件精神,垦利县人 事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意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 合的办法,全县企事业单位新聘用干部280人,并对按规定于1994年首届聘用 制干部至1999年9月1日到期的,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共1718人办理 续聘手续。之后,对全县聘用制干部进行统计,颁发《聘用制干部证书》。 2000年,垦利县人事局下发《关于做好2000年聘用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1995年被聘用符合条件的160人办理新聘手续。 1996年、1998年,县人事局会同县教委,根据上级政策,经过考试考核,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联合开展民办教师转正工作,先后办理民办 教师转公办232人和199人。1998年,垦利县结束了学校使用30多年民办教师 的历史。 人事局按照承担安置军转干部的职能,1983年始,根据上级军队转业干 部安置政策,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至2002年,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99人。 此外,1986~2002年,垦利县人事局为1800名干部办理调配手续。 干部考核奖惩 垦利县干部考核工作始于1994年,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上级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垦利 实际,至2002年每年对干部进行认真严格考核。据统计,1994~2002年,考核 为优秀者5234人次,合格者(称职)39336人次,基本合格者(基本称职)4 人次,不合格者(不称职)35人次,未定等次者911人次。 1994年后,为提高干部素质,县人事局加大干部培训力度。2001年12月 下发《垦利县2001~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至2002年底,共组织各 类培训10期,参训人员5059人次。 1986年后,根据垦利县委、县政府意见,县人事局对干部实行科学严格 的奖惩制度。至2002年,垦利县人事局在实行表彰奖励工作中,评出先进集 体187个,立功人员642名,先进工作者4487名,嘉奖及升级人员546名。1987 ~2002年,处理违纪人员8名,解聘乡镇选聘制干部8名,辞退工作人员12名, 自动离职人员5名。 股级干部任免 1984年前,垦利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层股级职务均由人事局考察, 报县政府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1984年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 除县直及教育卫生系统外,企业及乡镇事业单位股级职务下放到主管部门, 且人事局任免干部不再需县政府党组会研究。1993年,除行政机关外,县直 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管理权限也下放到主管部门,只需到人事局备案。1997年, 推行公务员制度后,中共垦利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联合出台《关于行政机 关、事业单位股级职务任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将县直事业(企业化管理除 外)及乡镇行政机关、财政所的股级人员管理权限收归县人事局,其余由主 管部门任免的到人事局备案。 1999年5月, 对上述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 1984~2002年,共任免股级干部2521人。 干部离、退休 积极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待遇是做好离退休工作的关键。建国 后,机关事业单位经过三次大的工资改革,1985年工资改革前,实行行政级 别工资制;1985年工资改革后,实行结构工资制;现行职级工资制。结构工 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职级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 加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工资加津贴。这些工资标准通常叫基本工 资或标准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时,基本工资的某项内容或全部内容 被一定比例折算后再加基本工资的其他内容之和,称为基本退休费。离休人 员原标准工资照发后称为基本离休费。 1978年, 根据上述规定, 退休费经过三次调整, 第一次是按照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第二次是按〔1989〕鲁人老字第1号、 第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第三次是1993年工改后规定的退休费比例。 1993年工作改革后规定的退离休(职)费计发比例 表16-1 ┏━━━━┯━━━━━━━━━━━┯━━━━━━┯━━━━━━━━━━━┯━━━━━━┓ ┃ │ 干部 │退休费比例 │工人 │退休费比例 ┃ ┃ │ │ (%) │ │ (%) ┃ ┃ ├───────────┼──────┼───────────┼──────┨ ┃ 机 │工作满35年的 │88 │工作满35年的 │90 ┃ ┃ ├───────────┼──────┼───────────┼──────┨ ┃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 │82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 │85 ┃ ┃ ├───────────┼──────┼───────────┼──────┨ ┃ 关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 │75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 │80 ┃ ┃ ├───────────┼──────┼───────────┼──────┨ ┃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60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70 ┃ ┃ ├───────────┼──────┼───────────┼──────┨ ┃ │工作不满10年的 │40 │工作不满10年的(退职) │50 ┃ ┠────┼───────────┴──────┼───────────┴──────┨ ┃ │工作满35年的 │90 ┃ ┃ ├──────────────────┼──────────────────┨ ┃ 事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 │85 ┃ ┃ ├──────────────────┼──────────────────┨ ┃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 │80 ┃ ┃ ├──────────────────┼──────────────────┨ ┃ 业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70 ┃ ┃ ├──────────────────┼──────────────────┨ ┃ │工作不满10年的(退职) │50 ┃ ┠────┼──────────────────┴──────────────────┨ ┃文件依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退[1994]4号 ┃ ┗━━━━┷━━━━━━━━━━━━━━━━━━━━━━━━━━━━━━━━━━━━━┛ 1994年,垦利县对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依据〔1997〕鲁人函16号文 件规定,在工作岗位上连续受聘10年并在聘用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 可以按照干部的退休年龄执行,按照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1986~2002 年,全县共有870名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离休干部101名,退休干部769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