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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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1994年7月,成立垦利县地方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税收管理股、征收管
理股、计划会计股、装具票证管理股5个股室。行政编制17人,事业编制59人。
所属事业单位有:稽查局、稽征分局、垦利镇分局及永安、新安、建林、西
宋、 高盖、 胜坨、 宁海、胜利、董集、郝家、下镇、垦东等12个税务所。
1996年5月28日,设垦利县地税局涉外征收分局。1998年2月12日,稽征分局
更名为征收分局。同时,胜坨、高盖税务所更名为分局。1998年10月,经省
政府批准,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垦利县地方税务局实行以上级
地税机关为主与垦利县委、县政府双重领导的新垂直管理体制。2000年5月,
全市地税系统统一进行基层税务征收机构改革(撤所建分局)。垦利县按经
济区域,将地税局的13个基层税务所(分局)合并为永安、新安、垦利镇、
高盖、胜坨、郝家6个基层分局,均为副科级单位,人员整建制划转。至2002
年底,垦利县地税局设5个股室、辖8个副科级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涉外分
局及永安、新安、垦利镇、高盖、胜坨、郝家6个分局),在编干部职工83
人。
    税制改革
    1994年,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将原来的32个税
种减少到18个税种,形成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行为税与一些
其他税种相结合的复合型税制。同时,分别建立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
关,实行分级征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以及
按地方流转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税种税率
    地税局负责管理的税种税率主要有: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
税率为5%~20%。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税率为20%。
    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2元至4元。垦利县从1994年7月1日
至1997年12月31日,县城年税额0.25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年税额0.20
元/平方米。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县城年税额1.20元/平方米,建
制镇和工矿区年税额0.80元/平方米。2002年1月1日起县城年税额2元/平方米;
建制镇与工矿区年税额1.50元/平方米。
    房产税税率1.2%(按房产原值计税)和12%(按房产租赁收入计税)。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两档优惠税率18%和27%。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40%、50%、60%。
    车船使用税税率:机动船每吨1.2元至5元,非机动船每吨0.6元至1.4元;
机动车乘人车小型每辆260元、大型每辆300元;载货车每吨60元;二轮摩托
车每辆56元,三轮摩托车每辆72元;非机动车人力车每辆8元,畜力车每辆12
元,自行车每辆4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5%、7%,其中,县城、建制镇5%,纳税
人所在地不在县城、建制镇的为1%。
    印花税税率:购销合同、承包合同适用税率万分之三。加工或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租赁
合同、仓储保管合同适用税率千分之一。借款合同、记载资金的帐簿适用税
率万分之零点五。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万分之零点三。
    营业执照、专利证、专利许可证照、企业的日记帐簿和各种明细分类等
辅助性帐簿,每件5元。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娱乐业、广告业营业额的3%征
收。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1994年,垦利县地税局建立后,由征管股负责税务登记。1994
年登记户数406户,2002年登记户数4374户,比1994年增加3968户,增加10倍。
私营企业,由1994年的5户增加到2002年的331户。

           1994-2002年垦利县地税局所辖纳税户情况表
    表13-3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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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  │其  他  ┃
┠──┼────┼────┼────┼────┼──────┼────┨
┃1994│112     │289     │5       │        │            │        ┃
┠──┼────┼────┼────┼────┼──────┼────┨
┃1995│112     │301     │4       │929     │            │        ┃
┠──┼────┼────┼────┼────┼──────┼────┨
┃1996│179     │478     │17      │1206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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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82     │404     │18      │1195    │5           │1       ┃
┠──┼────┼────┼────┼────┼──────┼────┨
┃1998│150     │258     │13      │1705    │5           │1       ┃
┠──┼────┼────┼────┼────┼──────┼────┨
┃1999│119     │239     │51      │1707    │9           │37      ┃
┠──┼────┼────┼────┼────┼──────┼────┨
┃2000│122     │254     │94      │2544    │18          │96      ┃
┠──┼────┼────┼────┼────┼──────┼────┨
┃2001│123     │231     │99      │2275    │16          │206     ┃
┠──┼────┼────┼────┼────┼──────┼────┨
┃2002│157     │259     │331     │3456    │17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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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申报    1994年前,纳税人纳税都是上门收缴,国税局、地税局分
设后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各基层分局均建设了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税款交纳方式    1994年垦利县地税局建立后,企业实行按帐征收,个
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2002年始,全面推行电话报税、双委托报税、
银行网点报税等多种申报纳税方式。至2002年底,全县已有921户定期定额管
理业户纳入多元化报税系统,占全县定期定额户45%以上。其中:双委托报
税方式753户,电话报税168户。
    征税电子化建设     1994年7月至1998年3月,垦利县地税局的计算机处
于单机工作状态。 1998年4月, 按照省、 市局统一部署,  采用电信系统
64KDDN专线联网形式,实现省、市、县三级广域联网。之后,垦利县地税
局制定全局无线网络建设方案,投资18万元建设无线网络,2000年12月25日,
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无线联网。2001年完成省、市、县三级广域网的升
级改造工作, 以2M光纤取代64KDDN专线, 建立起“信息高速公路” 。至
2002年底, 全县地税系统累计投资150余万元,配备服务器4台,工作站微机
102台,笔记本电脑3台,各类打印机63台,全县系统微机占有率达到人均1台。
    税收发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省、市局文件精神,1995年,对所有地税发票进行换版。1997年,黄色底文
纸式发票,全部换成水印纸、专用油墨等防伪标志的新版发票。2002年,对
全县几百户用票单位和个人实施三次换版,解决了乱撕、乱开现象和涉税违
法行为的发生,强化了“以票管税”作用。
    税务检查    1994年9月25日,成立垦利县地税局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处
垦利县境内纳税业户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1994~2002年,共重
点检查纳税业户547户,查补入库税款2422.81万元。
    税源培植
    垦利县经济结构单一,税收依赖性强。实现的税收收入来自油田多种经
营企业或与油田生产有关企业,税额占20%以上;且收入主要集中在几个大
税种,易受政策变化影响。乡镇收入主要集中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3个税种收入占总收入的69%;县本级收入主要来自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3税种收入占总收入的69%。
    1994~2002年,全县经济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其间,县级以下收入占
同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6.8%。
    中央级收入: 1994~2001年,  地税部门组织的全部收入为地方收入。
2002年,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将由地税部门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由地方税种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级占两税收入的50%,地方级
收入占两税收入的50%。
    省级收入:1994~2001年,省级收入主要包括特殊行业的营业税和文化建
设事业费。2002年起,营业税省与市(县)二八分成。
    县级以下收入:县以下收入主要来自于地方税种。
    减免税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培植税源的措施,它是税法统一性和灵活性相
结合的体现。垦利县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享受税收
减免的业户按规定给予减免。历年减免税情况如下:

        1995-2002年企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表13-4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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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减免税│减免税税种              │减免税额┃
┃        │户数  │                        │        ┃
┠────┼───┼────────────┼────┨
┃        │1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58     ┃
┃  1995  ├───┼────────────┼────┨
┃        │16    │企业所得税              │158     ┃
┠────┼───┼────────────┼────┨
┃  1996  │21    │企业所得税              │180     ┃
┠────┼───┼────────────┼────┨
┃        │15    │企业所得税              │163     ┃
┃  1997  ├───┼────────────┼────┨
┃        │1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58     ┃
┠────┼───┼────────────┼────┨
┃  1998  │21    │企业所得税              │362     ┃
┠────┼───┼────────────┼────┨
┃        │3     │营业税                  │103     ┃
┃  1999  ├───┼────────────┼────┨
┃        │13    │企业所得税              │357     ┃
┠────┼───┼────────────┼────┨
┃        │15    │企业所得税              │291     ┃
┃  2000  ├───┼────────────┼────┨
┃        │3     │营业税                  │128     ┃
┠────┼───┼────────────┼────┨
┃        │4     │企业所得税              │155     ┃
┃  2001  ├───┼────────────┼────┨
┃        │1     │营业税                  │0.3     ┃
┠────┼───┼────────────┼────┨
┃        │13    │企业所得税              │724     ┃
┃  2002  ├───┼────────────┼────┨
┃        │1     │营业税                  │7.6     ┃
┠────┼───┼────────────┼────┨
┃  合计  │      │                        │29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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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监察
    1999年5月成立县地税局监察室。在县地税局党组和市地税局纪检监察室
和县纪检委、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制度建设
    1986~2002年,相继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信访接待、违法违纪监督管理、
执法行为规范、“两权”监督、目标岗位考核、个人廉政档案管理等制度。
根据人员层次的不同,分别建立档案。中层以上人员在县局监察室建立档案,
一般人员在基层分局建挡。档案中包括重大财产登记表、廉政档案、廉政建
设责任书等。每年年初县局与各股室、分局,股室、分局与一般人员层层签
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家庭助廉责任书、“八小时以外”监督责任书,严
格按照责任书规定执行。在每一季度对“两权”监督、“八小时以外”及地
税系统执法、行业作风、软环境建设等情况进行通报。为确保全年党风廉政
工作目标的落实,县地税局把党风廉政工作目标进行了量化、细化,并融入
到年度的目标管理考核,并以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局领导干部落实
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内外监督,对外聘请人大、政协、纪检
等社会各界人士78人为社会义务监督监察员,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加强联系,
及时了解税务干部的言行。
    1999年7~12月,由省政府纠风办发起对行政执法的四大系统(公安、工
商、国税、地税)进行行业执法作风的评议。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明察暗访、
个别了解、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在行风评议中,垦
利县地税局取得全县第一名。
    2000年度,在垦利县纪检委组织的“万家企业评行风”工作中,垦利县
地税局在全县28个单位中同国税局排名并列第一名。2001年、2002年的行风
评议中,垦利县地税局在全县31个单位中排名均为第一名。

                                    1994-2002年分级次税收收入情况表
    表13-5                                                                                                                         单位:万元
┏━━━━━┯━━━━━┯━━━━━━━┯━━━━┯━━━━┯━━━━━┯━━━━━┯━━━━━┯━━━━━┯━━━━━┯━━━━━┯━━━━━┓
┃项目      │合计      │中央级        │省级    │县级    │乡镇级    │项目      │合计      │中央级    │省级      │县级      │乡镇级    ┃
┠─────┼─────┼───────┼────┼────┼─────┼─────┼─────┼─────┼─────┼─────┼─────┨
┃1994年    │1220      │              │103     │830     │287       │1999年    │5374      │          │302       │2488      │2584      ┃
┠─────┼─────┼───────┼────┼────┼─────┼─────┼─────┼─────┼─────┼─────┼─────┨
┃1995年    │1676      │              │121     │1020    │535       │2000年    │5657      │          │275       │2558      │2824      ┃
┠─────┼─────┼───────┼────┼────┼─────┼─────┼─────┼─────┼─────┼─────┼─────┨
┃1996年    │3355      │              │250     │1853    │1252      │2001年    │8293      │          │212       │2939      │5142      ┃
┠─────┼─────┼───────┼────┼────┼─────┼─────┼─────┼─────┼─────┼─────┼─────┨
┃1997年    │4426      │              │255     │2355    │1816      │2002年    │5058      │1357      │886       │2620      │3195      ┃
┠─────┼─────┼───────┼────┼────┼─────┼─────┼─────┼─────┼─────┼─────┼─────┨
┃1998年    │5138      │              │209     │2661    │2268      │合计      │43197     │1357      │2613      │19324     │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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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2002年分税种税收收入情况表
  表13-6                                                                                                                         单位:万元
┏━━━┯━━━┯━━━┯━━━┯━━━┯━━┯━━━━┯━━━┯━━━┯━━━┯━━━┯━━┯━━┯━┯━━┯━━┯━━━┯━━━━━━━━━┓
┃项目  │合计  │营业税│企业所│个人所│资  │固定资产│城乡维│房产税│      │      │土地│车船│屠│滞补│教育│文化事│                  ┃
┃      │      │      │得税  │得税  │源  │投资方向│护建设│      │印花税│土地使│增值│使用│宰│罚收│费附│业建设│    增长速度      ┃
┃      │      │      │      │      │税  │调节税  │税    │      │      │用税  │税  │税  │税│人  │加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4年│1220  │683   │253   │10    │    │43      │120   │45    │8     │28    │    │11  │  │    │19  │      │        │        ┃
┠───┼───┼───┼───┼───┼──┼────┼───┼───┼───┼───┼──┼──┼─┼──┼──┼───┼────┼────┨
┃1995年│1676  │820   │349   │33    │    │143     │148   │80    │16    │36    │    │11  │  │3   │38  │      │37.4    │37.4    ┃
┠───┼───┼───┼───┼───┼──┼────┼───┼───┼───┼───┼──┼──┼─┼──┼──┼───┼────┼────┨
┃1996年│3355  │1447  │802   │417   │    │144     │223   │96    │15    │46    │    │23  │7 │4   │130 │      │100.2   │175     ┃
┠───┼───┼───┼───┼───┼──┼────┼───┼───┼───┼───┼──┼──┼─┼──┼──┼───┼────┼────┨
┃1997年│4426  │1786  │1012  │531   │    │294     │319   │166   │22    │58    │    │32  │10│16  │179 │1     │31.9    │262.8   ┃
┠───┼───┼───┼───┼───┼──┼────┼───┼───┼───┼───┼──┼──┼─┼──┼──┼───┼────┼────┨
┃1998年│5138  │1998  │1070  │670   │    │446     │356   │219   │14    │109   │    │34  │9 │    │212 │1     │16.1    │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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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374  │2253  │704   │720   │82  │519     │445   │178   │14    │163   │    │40  │9 │    │245 │2     │4.6     │3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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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657  │2491  │944   │721   │94  │        │551   │298   │14    │183   │    │67  │15│    │276 │3     │5.3     │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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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293  │2256  │3676  │989   │21  │        │537   │291   │22    │179   │    │56  │6 │    │256 │4     │46.6    │5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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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058  │3563  │1705  │1009  │    │        │704   │371   │35    │236   │    │43  │5 │    │384 │3     │-2.8    │5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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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3197 │17297 │10515 │5100  │197 │1589    │3403  │1744  │160   │1038  │0   │317 │61│23  │1739│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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