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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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葬是垦利县长期以来沿用的丧葬习俗。丧事大操大办,礼仪繁杂,铺张浪费,
许多乡村还掺杂封建迷信活动。土葬不仅占用耕地,而且极不卫生。建国后,垦利县
曾几次提倡移风易俗,改革土葬,简化礼仪,但效果不佳。60年代,通过强化宣传教
育工作,采取“党团员带头,干部以身示范”等措施,基本上取缔殡葬礼仪中的封建
迷信活动,铺张浪费现象也大大减少,但人死后入土为安的观念,仍根深蒂固。197
2年,垦利县革命委员会决定筹建垦利县火化场,1974年4月火化场建成并于5月正式
投入使用。同时,县民政局组织力量,在民丰公社寿山大队开展殡葬改革试点工作。
该大队成立了由11人组成的丧葬改革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宣传重大意义,并组织
群众参观火化场,受教育者达1800余人次。试点后,火化工作逐步在全县推开。
    1974年5月2日,火化场进行首例尸体火化,至1975年5月,共火化尸体110具。1
976年火化率达到89.9%,1978年火化率上升到97.9%。1980年前后,旧的丧
葬习俗又在全县有所抬头,开始出现土葬回潮现象。1981年,全县火化率下降到6
5.8%,比1978年下降32.1%。针对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垦利县纪律检查
委员会于1981年印发省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在婚丧嫁娶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198
2年2月,县政府又发布《关于制止土葬回潮的通知》,并召开会议,采取多种形式,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殡葬改革的再宣传、再教育,张贴宣传材料3000多份。火化率开始
回升,1985年,全县火化率恢复到69.1%。
    附:垦利县火化场简介
    垦利县火化场位于县城西双河正南约5华里、辛垦公路东侧约2华里处,占地面积
15870平方米。于1972年动工修建,1974年4月竣工,5月1日试炉成功,2日正式启用
。初建时,受当时所谓“三五”(即建一所火化场5亩地、5万元、5名职工)原则的影
响,规模较小,设备不全。1975年,将3只火化炉全部改成石油伴生气炉,所需气、
电、水均由胜利油田无偿供给。同年,新建殡仪室,基本满足了丧主在场内召开小型
追悼会的要求。1979年投资10万元,重建大型火化间,安装铁轨,实现运尸自动化。
1984年,修建了由辛垦路通往场内的柏油路1条,全长1500米,解决了雨天运尸难的
问题。同年,将火炉改装为双大门,有效地解决了火化冒烟的问题。至1985年,随着
火化场业务的不断扩大,先后3次扩场征地,共投资34.8万元。火化场由办公区
、宿舍区、火化区3部分组成;场内设有殡仪厅、骨灰堂、接待室、浴池、仓库等。
殡仪厅前左右装饰池花,环境肃穆幽静。火化区设火化间、停尸房、更衣室、值班室
、燃料室、观化室、自动运尸轨道火炉、车库、油库等;办公区设营业室、值班室、
会议室、殡仪所等,营业室门前盆景枝叶并茂。整个火化场三区一体,布局协调合理
。
    火化场的火化操作自动化程度较高,尸车运行、停车、尸体入炉、倒尸及火炉启
闭,全是自动化。由于采用石油伴生气为燃料,十分清洁,既快且好,化单尸1具仅
用40分钟,连续烧化,每30分钟1具,并排3只火炉,必要时可一次烧化3具尸体。
    在服务工作中,火化场做到白天到白天烧化,夜间到夜间烧化,服务周到,文明
礼貌。其服务项目扩大到:火化尸体、存放骨灰、汽车接运尸体、出租出售花圈、出
租会议室和殡仪室、存放尸体、出售骨灰盒等。火化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
核算,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建场初期,工作人员15人,1985年减少到9人。火化场曾
先后3次被惠民地区、东营市评为先进单位,并于1976年和1984年两次在火化场召开
惠民地区、东营市殡葬改革现场会。

表9-131974~1985年死亡火化情况表

┌──┬──────┬───────────┐
│年  │死亡情况    │火化情况              │
│    ├───┬──┼───┬───┬───┤
│度  │死    │死  │总    │其    │本    │
│    │亡    │亡  │火    │中    │县    │
│    │数    │率  │化    │本    │火化率│
│    │      │(%)│数    │县    │(%)  │
├──┼───┼──┼───┼───┼───┤
│1974│1387  │5.88│41    │      │      │
├──┼───┼──┼───┼───┼───┤
│1975│1415  │5.87│267   │      │      │
├──┼───┼──┼───┼───┼───┤
│1976│1630  │5.55│1552  │1222  │89.9  │
├──┼───┼──┼───┼───┼───┤
│1977│1420  │5.75│1723  │1351  │95.1  │
├──┼───┼──┼───┼───┼───┤
│1978│1363  │5.53│1824  │1335  │97.9  │
├──┼───┼──┼───┼───┼───┤
│1979│1432  │5.73│1777  │1290  │90.1  │
├──┼───┼──┼───┼───┼───┤
│1980│1519  │6.08│1753  │1300  │85.6  │
├──┼───┼──┼───┼───┼───┤
│1981│1650  │6.60│1455  │1086  │65.8  │
├──┼───┼──┼───┼───┼───┤
│1982│1636  │6.48│1578  │996   │60.9  │
├──┼───┼──┼───┼───┼───┤
│1983│1548  │6.09│1622  │941   │60.8  │
├──┼───┼──┼───┼───┼───┤
│1984│1216  │6.32│1530  │810   │66.6  │
├──┼───┼──┼───┼───┼───┤
│1985│1196  │6.21│1692  │827   │69.1  │
├──┼───┼──┼───┼───┼───┤
│合计│17412 │6.00│16814 │11158 │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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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死亡情况只限于本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