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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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垦利县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工作。开
始几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数较少,1953年后通过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办理婚
姻手续的人数逐年增多,至1955年,人民群众已经把领取婚姻登记证作为必须履行的
法定手续自觉执行。
    1956年前,垦利县的婚姻登记事宜,由区公所民政助理员办理,1959~1985
年,一般由各乡镇(公社)的民政助理或文书办理,县直机关的婚姻登记事宜,则一般
由县城驻地的乡、镇(公社)政府办理。
    申请结婚、离婚、复婚,在1955年前由男女双方各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区公所
办理手续。1955年6月后,双方除必须带本单位介绍信外,还要填写婚姻申请书(是结
婚的还要带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经审实无误,且又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离婚
、复婚等规定的,发给证书,其关系即由法律承认。再婚或复婚的在发给其新证书的
同时,原证书由政府收回注销。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垦利县对申请结婚的,按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
执行。1985年实行婚姻登记改革,从7月1日起,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接管办理。全县
统一培训婚姻登记员,专事此项工作。同时,对全县范围内婚姻方面的违法行为,进
行清理,查出非法婚姻45对,均按法律要求补办登记手续,发放了结婚证书。对申请
离婚的,政府都进行认真耐心的调解,使许多对夫妇重归于好,免于离异。

表9-101959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结婚                  │复  │离婚                                    │
├──┬────────┤婚  ├─────────┬────┬─────┤
│准予│未登记          │登  │准予离婚          │经调解后│调解无效经│
│登记├──┬──┬──┤记  ├──┬──┬───┤不离的  │法院处理的│
│(对)│合计│不够│其他│(对)│合计│感情│受虐待│(对)    │(对)      │
│    │(对)│年龄│(对)│    │(对)│不和│(对)  │        │          │
│    │    │(对)│    │    │    │(对)│      │        │          │
├──┼──┼──┼──┼──┼──┼──┼───┼────┼─────┤
│250 │26  │25  │1   │11  │4   │3   │1     │1       │2         │
└──┴──┴──┴──┴──┴──┴──┴───┴────┴─────┘

表9-111979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准予登记        │离婚                            │
├──┬─────┼──┬───┬─────┬───┤
│合  │其中      │准予│调解后│调解无效转│非法婚│
│计  ├──┬──┤离婚│不离的│法院处理的│姻清理│
│(对)│初  │再  │(对)│(对)  │(对)      │(对)  │
│    │婚  │婚  │    │      │          │      │
│    │(个)│(个)│    │      │          │      │
├──┼──┼──┼──┼───┼─────┼───┤
│4401│7963│839 │10  │30    │28        │5     │
└──┴──┴──┴──┴───┴─────┴───┘

表9-121985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准予│未予│恢复│申请离婚的      │清理非法婚姻  │
│登记│登记│结婚├──┬──┬──┼───┬───┤
│结婚│的  │的  │准  │调解│转法│未登记│虽登记│
│的  │(对)│(对)│予  │后不│院处│      │年龄不│
│(对)│    │    │登  │离的│理的│结婚的│够的  │
│    │    │    │记  │(对)│(对)│(对)  │(对)  │
│    │    │    │(对)│    │    │      │      │
├──┼──┼──┼──┼──┼──┼───┼───┤
│1746│47  │2   │31  │6   │5   │39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