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垦利县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工作。开 始几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数较少,1953年后通过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办理婚 姻手续的人数逐年增多,至1955年,人民群众已经把领取婚姻登记证作为必须履行的 法定手续自觉执行。 1956年前,垦利县的婚姻登记事宜,由区公所民政助理员办理,1959~1985 年,一般由各乡镇(公社)的民政助理或文书办理,县直机关的婚姻登记事宜,则一般 由县城驻地的乡、镇(公社)政府办理。 申请结婚、离婚、复婚,在1955年前由男女双方各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区公所 办理手续。1955年6月后,双方除必须带本单位介绍信外,还要填写婚姻申请书(是结 婚的还要带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经审实无误,且又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离婚 、复婚等规定的,发给证书,其关系即由法律承认。再婚或复婚的在发给其新证书的 同时,原证书由政府收回注销。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垦利县对申请结婚的,按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 执行。1985年实行婚姻登记改革,从7月1日起,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接管办理。全县 统一培训婚姻登记员,专事此项工作。同时,对全县范围内婚姻方面的违法行为,进 行清理,查出非法婚姻45对,均按法律要求补办登记手续,发放了结婚证书。对申请 离婚的,政府都进行认真耐心的调解,使许多对夫妇重归于好,免于离异。 表9-101959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结婚 │复 │离婚 │ ├──┬────────┤婚 ├─────────┬────┬─────┤ │准予│未登记 │登 │准予离婚 │经调解后│调解无效经│ │登记├──┬──┬──┤记 ├──┬──┬───┤不离的 │法院处理的│ │(对)│合计│不够│其他│(对)│合计│感情│受虐待│(对) │(对) │ │ │(对)│年龄│(对)│ │(对)│不和│(对) │ │ │ │ │ │(对)│ │ │ │(对)│ │ │ │ ├──┼──┼──┼──┼──┼──┼──┼───┼────┼─────┤ │250 │26 │25 │1 │11 │4 │3 │1 │1 │2 │ └──┴──┴──┴──┴──┴──┴──┴───┴────┴─────┘ 表9-111979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准予登记 │离婚 │ ├──┬─────┼──┬───┬─────┬───┤ │合 │其中 │准予│调解后│调解无效转│非法婚│ │计 ├──┬──┤离婚│不离的│法院处理的│姻清理│ │(对)│初 │再 │(对)│(对) │(对) │(对) │ │ │婚 │婚 │ │ │ │ │ │ │(个)│(个)│ │ │ │ │ ├──┼──┼──┼──┼───┼─────┼───┤ │4401│7963│839 │10 │30 │28 │5 │ └──┴──┴──┴──┴───┴─────┴───┘ 表9-121985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准予│未予│恢复│申请离婚的 │清理非法婚姻 │ │登记│登记│结婚├──┬──┬──┼───┬───┤ │结婚│的 │的 │准 │调解│转法│未登记│虽登记│ │的 │(对)│(对)│予 │后不│院处│ │年龄不│ │(对)│ │ │登 │离的│理的│结婚的│够的 │ │ │ │ │记 │(对)│(对)│(对) │(对) │ │ │ │ │(对)│ │ │ │ │ ├──┼──┼──┼──┼──┼──┼───┼───┤ │1746│47 │2 │31 │6 │5 │39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