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9月,垦区建设委员会下设民政股。1942年1月,垦区建设委员会改称垦区 行政委员会,民政股改称民政科。1943年4月,垦区行政委员会改称垦利县政府,仍 设民政科。1943年4月~1944年8月期间,民政科长由副县长李伯衡兼任。1945年,全 县各区始设民政助理员,共6人。 1949年,县民政科干部增至7人。1951年11月,民政科配备正、副科长。1956年 3月,民政科随县建制撤销。 1959年10月,垦利县建制恢复,仍设民政科。1961年6月,民政科改称民政局。 1963年6月,民政局更名民政科。1967年3月,民政科与信访科合并,组成“垦利县革 命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组”。1970年4月,民政、信访机构分设,民政机构称民政组。 1972年6月,民政组改称民政局。在“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民政机构负 责人更换频繁,工作人员时增时减,最多时达20人。1978~1980年,县民政局设局长 1人,副局长3人;各公社配备1名民政助理,1979年又从农村招聘1名民政助手。这个 时期的民政工作,大致分为优抚、救灾、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安置、扶贫等几个方面 。1979年12月,垦利县地名办公室成立,设在民政局,由1名副局长兼任地名办公室 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 1984年6月,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干部职工21人,分优抚、救灾、社会 福利、扶贫、退伍军人安置等办事机构。8月15日,垦利县地名领导小组改名为“垦 利县地名委员会”,其办公室划归民政局。1985年各乡、镇又招聘1名民政助手,至 此,民政局干部职工共54人,其中局长、副局长各1人,局内干部职工16人,乡镇民 政助理、助手36人,主要业务有优抚、救灾、社会福利、扶贫、退伍军人安置、婚姻 登记、殡葬改革等。5月31日,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从民政局划出,隶属县政府办公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