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况 住房制度改革始于1988年, 河口区城镇因受各种条件限制未能推行。1993年7月开 始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行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 专项使用”的原则,个人和单位缴存率各占职工工资额的5%,同时实行住房补贴和住房 保证金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额0.32元。1994年 5月,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以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5元的价格向职工出 售公有住房。河口区在房改中对房屋坐落划定为三类区域和四类区域,三类区域为河口 城区北起河滨路南,南至河一路(渤海路)北,西起海康路东,东至海盛路西,其余区域 及镇驻地位置均为四类区域。租金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80元。从1995 年7月起, 月租金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到1995年底,以标准价购买公 有住房的职工(地方)有1648户,建筑面积共计90739平方米,积累住房资金1070.97万元, 参加房改的单位达到106个, 占应参加房改单位的91.4%。1996年7月开始以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527元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当年销售公有住房161户。1997年7月起,职 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6%和8%,公有住房售房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达 到548元,在售房中实行双轨制(即成本价售房和标准价售房),当年新增购房户168户。 同时, 将租金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元。1998年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3000万 元, 新建住宅336户,全年售房755户,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分 别为7%和9%。2000年1月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按月基本工资25%的比例,随工资发放。 2000年底起停止住房福利性分配,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职工按标准价购 买部分产权的住房进行产权过渡,补交房权过渡款。获得全部产权,2000年12月,职工 住房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月基本工资的35%的比例发放。 第二节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 求,1988年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隶属区城建局。1989年全区房改工作暂停。 1991年,根据国办发73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河口区房改 工作重新启动。1993年10月成立河口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副科级事业单位。1998 年共有干部职工12人, 下设房改办、房地产办、拆迁办、河口、孤岛2个交易所和评估 办7个科室。 根据东河编发[2002] 2号文件,撤销河口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建区房产管 理局,其职能划归区建设局。 第三节房改政策 1993年,东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并形成了《关于〈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决议》,《方案》于1993年7月1日起步, 10月1日全面推开,主要内容有: (一)分步提租发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分阶段目标,房改起步阶段公有住房的租金 标准由平均每平方米月使用面积0.05元提高到0.32元,租住区分有住房的党政机关、群 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1990年底月标准工资或离 退休费的2%发放住宅补贴,住私房和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发放补贴。 (二)推行住房公积金。凡在本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区内正式 户口的困难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房改起步阶段,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 个人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缴纳,并记入职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名下。 (三)出售公有住房。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凡是坐落在 河口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均可按标准价出售给职工。新建住房的标 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8元; 旧房标准价按上年新建同类住房的重置价重新折旧作为 标准价。新旧住房都以所在区域确定差价,并根据房屋的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进行 增减, 确定售价。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用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房价总额14%的优 惠,职工按标准价购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 (四)集资建房。根据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各自的承受能力,按不同的比例共同筹 集资金建设住宅。 个人出资额占住房单位造价的20%以上,建房单位出资额不低于单方 造价的30%, 不足部分可向区政府委托的承办银行申请低息贷款。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单 位所有。出租给职工的住房,职工个人集资款可以转为住房保证金,按规定缴纳现金, 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职工个人集资款可以作为预付资金,办理购房手续时冲减购房款。 (五)建立住房基金。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基金的政策性信 贷业务,委托区城建委承办。住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统 一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营和消费,不得挪作他用。 1994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东营市政府出台 《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即(东政发[1994]35号)文件,其主 要内容是: 公有住房出售。 公房出售按住房标准价执行, 繁华区域砖混结构一等房标准价为 367元/平方米(其中负担价225元,抵交价142元),平房实行评估定价。职工购买住房拥 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个人和单位7∶3。售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及初级技术职 务人员75平方米, 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05平 方米, 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90元。购房时,每平方米给予负担价 年2%和抵交价年1%的折扣, 每平方米给予负担价10%的现住房优惠;给予购房者年工龄 折扣额每平方米2.2元的工龄优惠(双职工工龄合并计算) ;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 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享受上述优惠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住房标准价的35%(在此基础 上,给予年按2%的折旧折扣);给予应交购房款2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职工按标准价购 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综合上述各项折扣,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实缴款计算公式为:实 缴款(元)=[(所购住房标准价-抵交价×折旧年限×1%-负担价×折旧年限×2%-2.2×工 龄-楼层调减±装修增减)×购房建筑面积-室内设施调减+购庭院、小棚、地下室款]× 80%。 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4年5月,再次提高住房租金,将月租金由0.32元/平方米提 高到0.80元/平方米,并规定1995年提高到1.20元/平方米。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由原来以职工标准工资的计存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底的月工资总额 的计存基数,原5%的系数不变。 1995年,东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6个房改文件,并于1996年7 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 公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标准价,砖混结构一类区域一等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27元(其中负担价323元,抵交价204元) ,平房实行评估定价,房屋产权比例为个人和 单位8∶2。住房控制标准为一般职工每套住房72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 术人员每套住房82平方米;处级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每套住房92平方米;超 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6元。购房时,给予负担价年2%和低交价年1 %的折旧折扣; 给予负担价5%的现住房优惠;给予购房者年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建筑面 积6.30元的工龄优惠,双职工按其工龄长的一方计算。其它优惠条件同东政发[1994] 35号文件。综合上述优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实缴款计算公式为:实缴款(元)=[(所购 住房标准价-抵交价×折旧年限×1%-负担价×折旧年限×2%-负担价×5%-6.30×工龄- 楼层调减±装修增减)×购房建筑面积-室内设施调减+购庭院、小棚、地下室款]×80%。 租金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按1994年家庭收入的10%核定。自1995年1月起,租住公有 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0.80元调整为1.20元。 公积金调整。1995年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本人1994年度月工资总额乘以公 积金缴存比率。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率分别为5%和7%。 1996年,继续执行东政发[1995]106号文件。 1997年,东营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东政发[1997]45号 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租住公房租金、房改售房和调房政策作了调整。 公积金调整。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所有机 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同年7月1日,公积金缴交比率上调2% (其中 单位和个人各1%) ,使河口区公积金缴交比例达到单位8%、个人6%,缴交额以1996年12 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租金调整。为鼓励职工购买住房,达到以租促售的目的,1997年7月1日起,租住公 有住房月基本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50元。 公房出售。河口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本区实际情况。1996年至1997年住房分配实 行了标准价分配法,1998年实行了标准价与成本价并存的分配法。标准价一类区域每平 方米548元(其中负担价336元,抵交价212元),成本价每平方米688元。购房时,给予负 担价年2%和抵交价年1%的房屋折旧折扣;给予负担价4%的现住房优惠。给予购房职工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7.35元的工龄优惠,购房职工在享受上述优惠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 价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的35%(在此基础上,每年按2%的折旧折扣);给予应缴购房款20% 的一次性付款优惠。 住房控制标准仍执行东政发[1995]107号文件,超出控制标准部 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价)800元计算。 住房调换。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原因需调整住房 的,经区房改办批准,可准予调房。调房时,若旧房调旧房可抵面积,超出原住房面积 部分按届时房改价格执行;若旧房调新房,不抵顶住房面积,新购住房按届时新购住房 价格执行,并由原产权单位向购房职工退回原缴购房款。 1998年,继续执行东政发[1997]45号文件。 1999年,东营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 住房制度政策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住 房分配货币化;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提高公积金归集率,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标准,提高住房补贴水平。 第四节公房出售 2001年底,全区对新建、新购公有住房停止实行福利性分配,实行只售不租。职工 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和房改部门审查批准,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 买一套。 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房改成本价每平方米825元,年折旧率2%。职工购房时,给 予房改成本价3%的优惠;应缴购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按标准(一般职工初级技术 职务人员80平方米, 科级及中级技术称职人员90平方米,处级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10 平方米)每平方米7元的住房保险优惠。对超标准购买公有住房的,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 每平方米1200元,年折旧率2%。对于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底竣工交付 使用的职工住房,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售房时仍执行东政发[1997]45号文件。职工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经批准可依法进入市场,在按规定 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公房调换。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因工作调动,职务(职称)晋升等原因, 需调换住房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可准予调换房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职工调换住房,若旧房调旧房,经房改部门批准,可准予返售;若旧房调新房, 原购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退还原缴购房款,新购住房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 (二)职工所购部分产权的住房调换全部产权的住房时,原购住房需先完成产权过渡, 获得全部产权,购房款按届时房改政策对比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职工所购全部产权的住房调换全部产权的住房时,购房款按届时房改政策对比 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房屋产权过渡。按照东政发[1999]32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 公有住房(一期房改个人产权比例70%,二期、三期房改个人产权比例80%),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将产权单位拥有的30%或20%产权部分按购房当时房改成本价进行计算,补交差价 款, 并扣回购房当时享受的工龄优惠款,过渡到全部产权。同时,对1998年6月30日以 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已离退休的截止到离退休之日, 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计算到规定年限) ,按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5.06元和 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给予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其一次 性住房资金补偿与产权过渡差价款相抵顶,多余部分暂作挂账处理 (待将来职工退休或 购房时理入住房补贴或抵扣购房款,对退休前不再购房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可在退休后支付) ,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补齐;逾期不进行房屋产权过渡的,不准计算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尚未购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后暂 作挂账处理,待职工购房时再予兑现。 住房补贴。按照《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调整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基本工资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 别工资)的35%计算,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有关出售公房数据情况如下: 1994年5月起按东政发[1994] 35号文件规定7∶3产权比例的标准价分配法向职工 出售公有住房,当时售房价格为367元/平方米。 1996年以前累计出售公有住房面积9万平方米,1791户。 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按东政发[1995] 107号文件规定8∶2产权比例向职工出售 公有住房,售房价格为528元/平方米。1996年河口区办理房改售房成交面积为0.98万平 方米,161户。 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按东政发[1997]45号文件规定按8∶2比例向职工售出公有 住房,售出价格为548元/平方米。同年河口区办理房改售房成交面积为0.96万平方米, 168户, 成交金额769.4万元。 1999年办理房改售房成交面积1.57万平方米,成交金额 400万元。2000年,办理房改售房成交面积3.47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154万元。 2000年12月按东政发[1999]32号文件规定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河口区 办理房改售房成交面积0.71万平方米, 成交金额632万元。各单位现有存量住房基本出 售完毕。同年底,河口区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停止福利性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