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河口区物价局有在职人数33人,内设办公室、业务股2个行政股室和区物价检 查所、区价格认证中心两个副科级事业单位,下设孤岛物价检查所。 [市场物价]2006年,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拉动,河口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市 场物价基本稳定。受国家政策、季节及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下半年河口区粮油价格出现 恢复性上涨。肉蛋及蔬菜类价格受季节的影响,跌涨不一。 [清费治乱](一)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5年度收费情况进行审验,共审验收费 单位146个, 《收费许可证》260个,收费员证343个,审验率100%。审验资金1.70亿元 (包括上缴部分) ,其中行政性收费975.15万元; 事业性收费15580.61万元;经营性收费 444.24万元。审出有问题的单位20个,违价金额186.14万元,其中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133.88万元;自立项目收费48.66万元;只收费不服务收费3.60万元。(二)进一步巩固减 轻农民负担, 完善河口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对全区178个行政村免费 发放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公示率、准确率均达到100%。公示内容涉及教育、民政、 土地、通信、农机、医疗、工商、公安、交通、电业等12个系统35个收费项目。 [价格改革](一)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管,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以内药品和集中招标 药品的限价政策。(二)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每次调价及时把文件精神传达给全区成品 油各生产和经营单位,及时调查了解成品油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动态反应,规范成品油价 格,稳定成品油市场。 [监督检查] 2006年,共检查68个单位,查处违规违价金额21.7万元,实施经济制裁2 万元,退还用户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价格检查。检 查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蔬菜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各大商场、 个体工商户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一步促进节日市场的价格稳定;(二)开展药品和医 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共检查单位15个,查出违价金额9.05万元;(三)对成品油价格进 行专项检查。按照鲁价检[2006]71号文件精神要求,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严格检查, 检查12个加油站,查出违价金额17.86万元,对违价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四) 围绕“三 农”问题,切实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抓住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机,重点加大对化 肥、农药、柴油等生产资料价格的检查,并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有重点地开展涉农收费 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对农电、农水、农机服务、农村中小学收费实施常规性检查,共检 查学校10个,通过检查,学校均按照“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通过检查乡镇卫生院, 发现主要问题是医院以药养医,药品价格未执行全市招标药品价格。(五)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推行明码标价。为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提 高明码标价工作的透明度,在社会上对明码标价进行广泛的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4000余份,悬挂各类宣传标语(横幅)10多幅,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在全区范围内积极 开展明码标价检查活动,共检查重点行业、部门单位、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75余家, 发放标价签20.69万张。(六) 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做好12358价格 举报工作, 维护群众利益。 2006年,共接到举报和咨询63件,办结回复63件,办结率 100%,实施经济制裁1.5万元。 [价格服务](一)积极开展价格认证和鉴证工作。2006年共受理各类物品价格鉴定案件 371起,鉴定总金额450.16万元。其中刑事案件54件,鉴定金额183.94万元,民事案件6 件,鉴定金额32.04万元,车损价格鉴定269起,鉴定金额达116.71万元。(二)加强调查 研究,价格监测工作实现新突破。全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各类价格监测表共30篇, 向区委、 区政府报送价格信息共26篇, 其中16篇被市政务信息和区政府信息室采用。 (三)加强农本调查工作,为农业生产搞好服务。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完成农民种植意向、 农户存粮、农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情况、农户收支和种粮调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专 题调查任务; 根据三点九户的要求,开展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奶牛、生猪等7个 品种的成本、收益等常规调查。 [2006年取消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表]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2.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3.对不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司机,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 费。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1.对出租汽车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的政策,即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因故停驶不退费。 2.降低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降幅平均超过60%;将普通防伪水 印纸定额发票(含出租汽车使用的定额发票)由8元/本(100份)降为4元/本(100份)。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领 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 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 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 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四、行政许可条件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 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 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 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申请材料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 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物价局业务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河口区物价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核准发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收费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收费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即具有收费资格,并依法收费。 (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