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政发〔2006〕 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河口区招商引资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三日 河口区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 分属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60% 的资金扶持。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 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 新办工业企业,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 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 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 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 (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的, 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后2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年营 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 分60%的资金扶持。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 社区服务、 连锁经营超市等项目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 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农、林、牧、渔业的项目,相关部门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技术等 方面的扶持。 (八)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河口区出口创汇奖励政策。 (九)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 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并 计入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年限内)。 第四条建设用地政策 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按照区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适当优惠;对投资规 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级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 10年按国家规定的下限征收;区级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二)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应填写缴费登记卡,按照规定目录执行。否则, 企业有权拒交。 第六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 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 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八条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区招商部门组织,区国税、地税、财 政部门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建设用地及其他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部门出具证明, 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九条落户河口区经济技术开炭区的企业,享受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政 策。 第十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2006年l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1日前动工的外来投资企业享 受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