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村特困家庭的基本居住困难,保障特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特困户是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 的残疾户、三老优抚对象(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及独生子女户、双女绝 育户等困难计生户。 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是指对受自然灾害影响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倒塌、损 坏的住房贫困户或因贫困房屋长年失修造成的危房户的救助。 第三条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贫困户,每户给予救助资金额不超过5000元,本年度 内已给予住房救助的3年内不再重复救助。 (一) 对因受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新建1间补助1250元, 修缮1间补助500元,补助间数不超过4间; (二) 对因贫困房屋长年失修造成危房的,新建1间补助1000元,修缮1间补助400 元,补助间数不超过4间; (三)农村五保户住房困难的,视情况给予补助大部分或全部;三老优抚对象住房 救助按现行优抚政策执行;困难计生户住房补助标准按本办法中的执行标准上浮十个 百分点。 第四条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资金来源于各级的救灾救济资金。救灾资金只用于因 遭受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或损坏的住房救助;救济资金可用于因年久失修破损等情 况导致的危房户的住房救助。 第五条住房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河口区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程序:住房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研究申报→ 乡镇、 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复核审批→乡镇、街道组 织指导被救助人建造或修缮房屋。 完工后,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 直接将救助金送达。 审核人员、发放人员须在经手办理的发放表格手续中签字存档,因工作懈怠、玩 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住房救助资金发放出现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救助程序中的各有关部门,在收到住房救助申请人提出的住房救助申请后 须在3日内给出答复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报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审批给予 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在发放住房救助资金时,区乡两级要公开救助资金的数额、救助政策和具 体用途,村委会要在公开栏张榜公布被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数额,必须做到先审查、 后公开,先施工、后发放。 第九条每年年初,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在乡镇、街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 提出用款计划, 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 心专户。 第十条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民政、财政及审计等有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河口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口 区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