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解决我区城乡贫困学生就学问题,保障贫困学生受教育基本权益,进一 步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贫困生是指:本区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在校生和因 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求学困难的贫困户中的在校生。 第三条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段、高中段及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生,可根据以下标 准给予救助。 (一)对小学、初中九年制义务教育段的贫困生,按照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 减免、书费救助; (二) 对新考入高中或已在校考试成绩在年级前10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生,按照当 年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书费标准给予减免; (三)对被国家高等院校择优录取的一、二批本科贫困生,由团区委为其帮助协调 申请助学贷款, 贷款利息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负责支付;在新生入学前, 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3000元; (四)孤儿在校生优先给予救助。 第四条救助期限从入学起至完成学业, 每年救助一次,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1日 为集中救助时间。 第五条贫困生救助资金实行区政府财政专项预算。“扶贫助学基金”、“‘春蕾 计划’救助资金”一并纳入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一口管理。 第六条贫困生救助资金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团区委、 区教育局、区妇联提出使用意见,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审核拨付,并受纪检、 监察、财政、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贫困生救助资金的使用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和 民主公开的原则,确保贫困生救助资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贫困生手中,不得扣留滞发、 贪污挪用。 第八条贫困生申请救助程序: 九年制义务教育段贫困生、高中段贫困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申报→乡镇、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妇联复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张榜公 布→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复核审批→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 直接送达。 大学段贫困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或原学校出具证明)→乡镇、街道社会 事务办公室审核→团区委、 区教育局、 区妇联复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张榜公布→区 “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审批→贫困生凭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到区“阳光190”社会 救助中心申请贴息或领取一次性救助金。 集中救助时, 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将救助金下拨到各学校,贫困生凭学 生证或录取通知书直接到所在学校领取。 乡镇、街道审核人员、发放人员须在经手办理的发放表格手续中签字存档,因其 工作懈怠、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救助资金发放出现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救助程序中的各有关部门在收到贫困生救助申请后, 须在3日内给出具体 答复意见, 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报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审批备案,由区“阳光 190”社会救助中心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在贫困生救助资金发放时,区乡两级要公开救助资金的数额、救助政策和 具体用途,村(居)委会和所在学校要张榜公布被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数额。必须做到 先审查, 后公开,再发放。每年年初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根据团区委、区教 育局、区妇联的调查摸底情况编报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纳入预 算。 第十一条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 乡镇、街道贫困生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管 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应加强对贫困生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区财政局、民政局等有 关部门应配合区审计局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河口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口 区城乡贫困学生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