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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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院初,民事审判实行“两包四定三结合”责任制。1986年,审判人员携卷下乡
,巡回审判,有告即理,实行方便群众的就地办案。1988年起,试行“一公开、三为
主”审判方式。同年,各乡镇成立基层法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1995年推行当事
人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裁决审判方式,及时、公正处理民事纠纷。对于
债务案件处理,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保护合法借贷关系。1996年后,出现土
地开发、房屋销售、房地产抵押纠纷。法院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妥
善解决。1998年,区法院把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到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审理好
涉及农业生产、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的各类涉农案件。1999年起,区法院开始以落实
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权责、强化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功能为载体的
民事审判改革。1985~2000年,区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150件,审结8917件,审结
率97.45%。1990年后离婚案逐年增多,占民事纠纷案件的近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