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队伍 建区前,境内除油田外,只有部分商业、供销单位及乡镇企业,职工较少,分别 归沾化、利津、垦利县管理。河口区成立后,地方事业不断扩大,企业增加,职工队 伍逐渐壮大。1986年,职工总人数达到155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54人(固定 工505人,合同工67人,其他182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802人。1988年,全区职工 总数增加到222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843人(固定工541人,合同工151人,其他1 51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382人。1992年,全区职工总数263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 工1390人。 1993年,河口区国有企业职工4425人,其中地方国有企业职工1191人,集体企业 职工1524人,之后逐渐减少。 1986~1995年,全区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3031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996~2000年,继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管理范围已覆盖各种用工形式, 2000年合同签证率达到94.3%。 劳动就业 建区初期,河口区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并不突出。由于胜利油田发展和地方企 事业单位增加用工,当年的待业青年基本上都能安置。1988年以后,就业形势发生较 大变化,“农转非”人员大量增加,城镇待业青年增多。1989年全区待业青年达到1 630人,比1980年增长近7倍,待业青年的增长超过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劳动力的 增长速度。据此,区政府确定,改变政府单一的招工就业政策,全面贯彻“在国家统 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多形式、多渠道促进就 业。具体采取5项措施:(1)鼓励兴办一些劳动密集型项目,招收待业青年。(2)大力 发展劳动服务公司,消化部分待业青年。(3)鼓励自谋职业,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观念 逐渐转变,自谋职业成为现实就业的重要渠道,所从事的职业扩展到商品经营、餐饮 服务、汽车运输、出租、建筑安装等。(4)突出发展工业企业,1996年建设河口区化 工厂,安置待业人员200余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建成合资企业2家,安置劳动力 200余人。(5)开放劳动市场,向外输出劳动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1 996年外输劳动力204人,其中油田43人。至2000年,共外输劳动力1554人。河口区就 业安置工作基本达到劳动力供应与需求平衡。 1985~2000年河口区就业安置情况表 ┌──┬────┬────┐ │年度│待业情况│安置人数│ ├──┼────┼────┤ │1985│ │242 │ ├──┼────┼────┤ │1986│246 │160 │ ├──┼────┼────┤ │1987│359 │142 │ ├──┼────┼────┤ │1988│1032 │447 │ ├──┼────┼────┤ │1989│1630 │634 │ ├──┼────┼────┤ │1990│570 │380 │ ├──┼────┼────┤ │1991│274 │246 │ ├──┼────┼────┤ │1992│331 │281 │ ├──┼────┼────┤ │1993│252 │191 │ ├──┼────┼────┤ │1994│282 │222 │ ├──┼────┼────┤ │1995│364 │328 │ ├──┼────┼────┤ │1996│897 │779 │ ├──┼────┼────┤ │1997│616 │543 │ ├──┼────┼────┤ │1998│404 │316 │ ├──┼────┼────┤ │1999│103 │61 │ ├──┼────┼────┤ │2000│729 │734 │ └──┴────┴────┘ 说明:1996年后安置人数为“人次”。安置人数含招工人数。 计划调配 建区后,区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进行劳动力调配。在企事业单位内,调 整企业劳动组织,按照照顾生产的原则,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压缩非生产人员,充 实生产第一线,加强计划管理,清退计划外用工。职工调动坚持四项原则和六条标准 。四项原则:①符合政策规定;②工作特殊需要;③家庭困难较大;④在劳动计划标 准内。六条标准:①夫妻一方在河口区且长期两地分居的;②家在河口,父母年老体 弱,身边无健康子女照顾的;③干部调入后,配偶随调的;④在河口落户的离退休干 部和引进的科技人员的配偶及一名子女;⑤对调;⑥生产确需的人员。按照以上标准 ,每年办理一次调动手续,1984~1993年,年均调剂150余人。1990年开始,对调入 河口区的工人进行控制。1994年后,工人调动权限下放,由企业之间直接办理,劳动 力流动相对频繁。1996~2000年共办理职工调配321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