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补助 对在吃饭、穿衣、治病、住房以及子女入学等生活方面临时有实际困难,自己无 力解决的在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退伍老红军和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给予 一次性补助。临时补助发放的方法是:个人申请,优抚对象评议,乡镇批准,发款到 户。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1984~200 0年,全区共拨发临时补助费45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6年开始,境内各乡镇按照中央标准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一户一人的每月补助2~3元,二人的3~5元。 1960年扩大定补范围,提高定补标准。享受定期补助的,除孤老烈属、烈士遗孤 外,增加了在乡老红军和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以及年老 病弱的复员军人。补助的标准调整为:烈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3~4元,3口以上的 户每户不超过8元,家住城市的,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 员军人及家住农村者每人每月5元,城镇每人每月7~10元;老红军每人每月15元,对 其不能独立生活的直系亲属,按烈属定补标准给予定期补助。上述标准一直延续到1 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山东省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为:孤老烈属和 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 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子女又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 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定期 补助标准: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农村一般 对象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 或是排以上干部的复员军人9~10元。 1983年5月,调整在乡老红军和孤老烈属、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在乡老红军在 原有补助30~4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病 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 5年对烈士家属实行定期抚恤,不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86年,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家住城 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孤老单身的增加5元。 1987年9月,河口区规定:抗日战争入伍的孤老复员军人每月25元,其它每月20 元;解放战争孤老每月20元,其它每月18元;建国后入伍的沿用原标准,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定补调整到每人每月10元。 1989年11月,对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进行调整,调整后每月不低于25元,孤老 残、服役期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可适当高于此标准。 1994年12月,再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高为每人 每月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5元,建国后的每人每月30元。 1996年7月1日起,在乡复员军人在原补助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抗日战争时 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4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3元,建国后入伍的复员 军人每人每月补助达到40元。对197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病退军人,在已享受定补 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元,达到月人均35元;1971年元月1日以后入伍的病退军人 每人每月提高1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金25元。 1999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分别于1月1日起、7月1日起两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 补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9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9 3元,建国后入伍的9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2000年4月1日,河口区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 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长7元,人均达到102元/月。 1985~2000年河口区 定期定量补助发放情况表 ┌────┬────────┐ │项目年份│定期定量补助 │ │ ├──┬─────┤ │ │人数│款数(万元)│ ├────┼──┼─────┤ │1985 │310 │4.5 │ ├────┼──┼─────┤ │1986 │357 │5.7 │ ├────┼──┼─────┤ │1987 │360 │6.1 │ ├────┼──┼─────┤ │1988 │377 │7.8 │ ├────┼──┼─────┤ │1989 │380 │8.4 │ ├────┼──┼─────┤ │1990 │382 │12.0 │ ├────┼──┼─────┤ │1991 │416 │12.8 │ ├────┼──┼─────┤ │1992 │408 │12.9 │ ├────┼──┼─────┤ │1993 │420 │13.1 │ ├────┼──┼─────┤ │1994 │430 │13.5 │ ├────┼──┼─────┤ │1995 │440 │14.3 │ ├────┼──┼─────┤ │1996 │451 │16.1 │ ├────┼──┼─────┤ │1997 │456 │16.4 │ ├────┼──┼─────┤ │1998 │456 │19.1 │ ├────┼──┼─────┤ │1999 │469 │35.1 │ ├────┼──┼─────┤ │2000 │483 │3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