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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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为减轻人民负担,废除苛捐杂税,只开征货
物税、出入口税、过境税、牲口交易税、屠宰税、营业税、渔业税等7种(六合乡随利
津县不征收出入口税、过境税、渔业税,另征印花税)。
建国后,1950年5月1日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和各种税收暂行条例,
全国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工商税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
所得税、牲畜交易税6种。1951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工商各税税率
贯彻执行工业轻于商业,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必须品轻于非必需品,日用品轻于
奢侈品等奖励和限制的税收政策。(一)工业税率中:重工业为1%,轻工业为1.5%,粮
食加工业、榨油业为1.5%,纺织工业为1~2%;化妆品、烟、酒酿造业及封建迷信制
品业为50%。(二)商业税率中:经营生活必须品如煤、棉花、布匹等税率为2%;经营
奢侈品、装饰品、迷信品税率为3%。(三)营业税以营业总收入计算者,税率为1~3%
;以营业总收益计算者,税率为1.5~6%,以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6~15%;所
得税按所得金额累进计算,税率为5~30%。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
、简并货物税目、修订工商营业税制,减少交易税征税税目。税制修正后,开征的工
商税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
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所得税9种。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
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征收办法。1956年开征文化娱乐税。1958年,在
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本着“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
,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
税,划出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成立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开征盐税,停止利息
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六合乡1966
年停征)。1967年,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6种。(六合乡随利津县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
、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4种)。
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
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调整部分税率。这次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1
种,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对相关行业征收盐税和牲
畜交易税。
1981年起,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工商税下又分解出若干个税种。
建区后,河口区陆续开征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营业税、其它地方税、城市建设
维护税、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增值
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固定投资方
向调节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20种。
1994年8月,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分设后,划分了各自负责的税种税目。
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
1994~2000年,国税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各银行、保险公
司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
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与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管
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
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
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17%、13%和零税率;消费税共设置11个税目,14档税率,
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粮食白酒税率25%,薯类白酒税率15%,其他酒类税
率10%,汽油税率0.2元/升,柴油税率0.1元/升,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改为在
销售环节征收)税率5%,鞭炮税率15%;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3%征收,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税后利润的7%
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税后利润的10%征收。
区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994~2000年,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 │应收范围 │税率 │
├────────┼─────────────────────────────────┼────┤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
├────────┼─────────────────────────────────┼────┤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
├────────┼─────────────────────────────────┼────┤
│三、金融保险业 │ │5% │
├────────┼─────────────────────────────────┼────┤
│四、邮电通信业 │ │5% │
├────────┼─────────────────────────────────┼────┤
│五、文化体育业 │ │3% │
├────────┼─────────────────────────────────┼────┤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
├────────┼─────────────────────────────────┼────┤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
├────────┼─────────────────────────────────┼────┤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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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
└────────┴─────────────────────────────────┴────┘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为5~45%,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
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稿酬所得税
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20%。
资源税: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固体盐40~60元/吨,液
体盐5~10元/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的
要求确定差别税率,具体使用税率有0%、5%、10%、15%、30%等5个档次。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
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
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等城市税率为0.4~8元/平方米,小城镇0.3~6元/平方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方米。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减去原值的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屋出租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划分,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
1%。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额收入
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货物运输合
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
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
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
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权利
、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税税额见表。
屠宰税:其税率,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头2元。

山东省车辆使用税税额表

┌────┬───────┬────┬──────┬─────────────────┐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元)│备注 │
├────┼──┬────┼────┼──────┼─────────────────┤
│机 │乘人│小型客车│每辆 │260 │包括电车 │
│动 │汽车├────┼────┼──────┤ │
│车 │ │大型客车│每辆 │300 │ │
│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60 │三轮摩托车包括载货、乘人各种三轮摩│
│ │ │每吨 │ │托车 │
│ ├───────┼────┼──────┤ │
│ │三轮摩托车 │每辆 │72 │ │
│ ├───────┼────┼──────┤ │
│ │二轮摩托车 │每辆 │56 │ │
├────┼───────┼────┼──────┼─────────────────┤
│非机动车│人力驾驶 │每辆 │8 │包括两轮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
│ ├───────┼────┼──────┤ │
│ │畜力驾驶 │每辆 │12 │ │
│ ├───────┼────┼──────┤ │
│ │自行车 │每辆 │4 │ │
└────┴───────┴────┴──────┴─────────────────┘

说明: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