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粮油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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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至1952年,国家实行农业税征收,按地亩和产量征收粮食。1953年起实行
粮食统购统销。在农村,对余粮户的粮食进行收购(称统购),即农户留下口粮、种子
、饲料粮后的余粮,在照章缴纳农业税的同时,还必须完成国家分配的统购任务,对
用粮户实行计划供应,即对城镇居民、国家职工和工商行业用粮按标准进行定量供应
(称统销)。1955年,在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下,实行“定产、
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粮食征购实行“三定”后,农民留粮标准为:口粮每
人每年180公斤以上者为余粮,150公斤以上者为自给,150公斤以下者为缺粮,自产
口粮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由国家供应。种子粮,每亩粮田留12.5公斤。饲料粮,骡子每
头每年175~200公斤;牛、驴每头每年留125~150公斤;猪饲料,集体养猪每头每年
50~75公斤,个人养猪无饲料地的每头每年30~50公斤。储备粮,增产者多储,减产
者少储或不储。国家还规定粮食增产单位,对国家贡献大的队,口粮标准可略高。对
供应对象使用粮票粮证,粮证限在固定粮站购粮,粮票可到外地购粮。1957年,又采
取“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在坚持“三定”的基础上,以丰补歉,严格控制
粮食销售。1958年,刮“共产风”,“浮夸风”,取消粮食“三定”政策,实行粮食
大购大销,农民卖了“过头粮”,再加上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结果造成粮食的大量
浪费和管理上的混乱。1959~1961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城镇居
民、机关职工、农村社员的口粮量普遍减少,实行“低标准,瓜菜代”。1961年,恢
复粮食“三定”政策,1962年,粮食状况开始好转,对售粮村队实行奖售短缺工业品
的政策,主要奖售棉布、食糖、卷烟等。1963年始,允许社员在完成统购任务的基础
上,到市场调剂余缺。1965年,对粮食实行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同时,对超卖
余粮的村队,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同时,提高了粮食
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包购后的粮食超交部分,由原来加价30%提高到加价50%。
1973年后规定,夏季关闭夏粮市场,秋季关闭秋粮市场,待包购任务完成后开放。从
1981年起,每交售价值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平价柴油10公斤。是年,开放粮油自由
市场,打破了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
购。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3个品种,定购价格按“倒三七”比例(30%统购
价,70%超购价)计算。合同定购以外的粮油和非定购品种实行自由购销。油料油脂合
同定购的品种为花生仁、油菜籽、棉籽3个品种,定购价格花生、油菜籽按“倒四六
”比例(40%原统购价、60%原超购价)计价,棉籽按“正四六”比例(60%原统购价,4
0%原超购价,即原统购价加价50%))计价。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继续实行奖售化肥、
柴油的政策,每交售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平价标准化肥40公斤(其中平价优质化肥30公
斤),平价柴油3公斤;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平价优质化肥22.5~27.5公斤。
    1985~1994年,东营市政府每年下达给河口区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均为45万公斤。
    根据国发(1985)110号文件《关于在收成好的地区多购些粮食的通知》的精神,
1985年,市政府在合同定购45万公斤粮食的基础上,又下达给河口区粮油定购任务秋
粮40万公斤,花生果5万公斤(折油1.36万公斤),棉油10万公斤。当年,全区收购花
生果折油1.56万公斤,完成任务的114%;收购棉油2.44万公斤,完成任务的24.4%;
秋粮未收。
    1986年,市政府确定在安排合同定购任务全年45万公斤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代
购粮25万公斤,油脂油料定购不安排任务。定购的粮食按比例价收购,代购的粮食,
市对区按原超购价结算,对农民实行随行就市收购,一般不低于比例价,最高不超过
原超购价。合同定购品种新增收购大豆。收购粮食时,坚持谁交粮谁结算,谁交粮谁
得款的办法,除农业税和预购定金外,不准强行代扣任务款项。农民每交售100元钱
的粮食,奖售平价化肥40公斤,其中平价优质化肥30公斤,奖售平价柴油4公斤;农
民每交售50公斤皮棉,国家同时定购棉油2公斤。完不成收购任务的,相应减少本区
食油销售计划。同时,提高了豆油收购价格,豆油收购价格全市统一每公斤3.30元,
供应农村的豆油实行购销同价,非农业和工商行业计划内用豆油仍按原统销价格供应
。当年夏季,超额4万公斤完成全年合同定购任务,同时,完成25万公斤委托代购粮
食任务。
    1987年,夏季一次完成25万公斤委托代购任务和48万公斤合同定购任务。是年,
定购粮食奖售政策改为每交售100公斤粮食,奖售平价优质化肥13公斤,平价柴油3公
斤,并在签订定购合同的同时预发50%的票证。合同定购价格调整为:玉米、谷子每
50公斤各提高1元;粳稻每50公斤提高1.75元;籼稻每50公斤提高1.5元,粳米每50公
斤提高2.5元,籼米每20公斤提高2.14元;花生仁果油合同收购价从“倒四六”比例
价提高到超购价,棉籽油收购价从“正四六”比例价提高到超购价;新增的超购加价
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其余部分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
    1988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仍为45万公斤,议转平计划100万公斤。夏粮一季完
成定购任务47万公斤,完成总任务的104%;同时,完成议转平230万公斤,占总任务
的230%。定购粮食奖售政策与1987年同。
    1989年对部分粮油定购价格进行调整,每50公斤小麦提为25.83元,玉米每50公
斤提为17.60元,粳米每50公斤提为27元,谷子每50公斤提为17.6元。同时,对油脂
油料的定购价格也进行调整,每50公斤花生油由172.5元调整为182.9元,菜籽油由每
50公斤148.5元调整为158.4元,棉籽油(精炼)由126.04元提为148.5元,毛棉籽油由
每50公斤108元提高为125元。花生仁由每50公斤72元提为76.8元,花生果由50.7元提
为54.10元,棉籽由每50公斤15.25元提为18.30元。1989年,市政府下达的定购任务
为45万公斤,同时,完成议转平任务301.1万公斤。
    1990年夏季一次超额2.9万公斤完成合同定购任务,超额50万公斤完成203.5万公
斤议转平收购任务。
    1991年,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当年,市下达定购任务45万公斤,河口区夏粮
一季完成50.4万公斤,完成总任务的112%。市下达议转平225万公斤,市外调入议转
平100万公斤,夏粮一季完成325万公斤。
    1992年市下达定购任务45万公斤,河口区实际完成50.5万公斤,同时完成议转平
任务275万公斤任务,夏粮一季完成全年收购任务。
    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3月份起适当提高粮食价格,冬小麦每50公斤统购价由19.0
6元提高到23.7元,定购价由25.8元提高到32元。玉米每50公斤统购价由13.04元提高
到15.56元,定购价由17.6元提高到21元。
    1993年,夏粮一季如数完成定购任务45万公斤。同年,山东省发出《关于建立粮
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每50公斤小麦(中等质量标准,下同)32.50元,玉米
21元,粳稻35元,等级差价率仍按原规定执行。是年,国家定购的小麦价格,每市斤
保护价0.325元,加价外补贴挂钩柴油补贴款0.028元,再加预购定金贴息款0.003元
,总计价格每市斤为0.3565元,收购高于此价上级财政不予补贴。定购不奖柴油,只
奖化肥,农民每交售100公斤定购小麦,奖售标准化肥100公斤。
    1994年,夏粮一季如数完成国家定购任务45万公斤。国家定购小麦、玉米、稻谷
3种粮食的收购价格。全省一律调整为小麦(冬花麦)三等每50公斤价54元,玉米(中等
)每50公斤价41元,稻谷(中等)每50公斤价56元,各品种的等级差率仍按现行规定执
行。同时,将粮食销售价格调整为:特二粉每50公斤由73元提高到97元,特一粉由每
50公斤78元提高到106元,标粉暂不调整。
    1995年,粮食工作实行区长负责制,加强宏观调控,实现粮食供求平衡。河口区
的国家定购任务为77.7万公斤,并规定购粮食一律收购实物,不准以差价款抵顶,定
购价格仍按1994年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并对定购粮食实行粮肥挂钩政策,每定购50公
斤粮食,按省定零售价格,供应尿素5公斤,定购以外的粮食随行就市。河口区的定
购任务77.7万公斤和议转平任务150万公斤,夏粮一季完成。
    1996~2000年,实行粮食保护价收购,品种仍为小麦、玉米、稻谷。国家放开粮
价后,除合同定购任务外,粮食部门议购农民手中余粮。1997年国家由议购改为保护
价收购。即实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河口区主产小麦、
玉米、大豆、稻谷4种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种植很少,食油供应1992年前靠国家调入
,由外地购入供应当地居民、部队。

1985~2000年河口区粮食购、销情况表

┌────┬────────────────┬────────┬────────┬────┬───┐
│项目年度│国家征购                        │购后留量        │国家统销        │留量加  │留量加│
│        ├────┬───────────┼────┬───┼────┬───┤统销    │统销人│
│        │任务    │实际完成              │合计    │人均  │合计    │人均  │总数    │均占有│
│        │(万公斤)├────┬──┬───┤(万公斤)│占有  │(万公斤)│占有  │(万公斤)│(公斤)│
│        │        │合计    │占总│人均  │        │(公斤)│        │(公斤)│        │      │
│        │        │(万公斤)│产%│负担  │        │      │        │      │        │      │
│        │        │        │    │(公斤)│        │      │        │      │        │      │
├────┼────┼────┼──┼───┼────┼───┼────┼───┼────┼───┤
│1985    │45      │78.5    │0.02│11.09 │3099.57 │438   │327.0   │46    │3427    │484   │
├────┼────┼────┼──┼───┼────┼───┼────┼───┼────┼───┤
│1986    │45      │49.0    │0.02│6.90  │2941.40 │414   │95.0    │13    │3036    │428   │
├────┼────┼────┼──┼───┼────┼───┼────┼───┼────┼───┤
│1987    │45      │46.8    │0.01│6.58  │3133.70 │441   │125.0   │18    │3259    │458   │
├────┼────┼────┼──┼───┼────┼───┼────┼───┼────┼───┤
│1988    │45      │47.0    │0.01│6.59  │3196.33 │448   │133.6   │19    │3330    │467   │
├────┼────┼────┼──┼───┼────┼───┼────┼───┼────┼───┤
│1989    │45      │47.4    │0.02│6.57  │2884.50 │400   │113.7   │16    │2998    │416   │
├────┼────┼────┼──┼───┼────┼───┼────┼───┼────┼───┤
│1990    │45      │47.9    │0.02│6.53  │2559.00 │349   │302.0   │41    │2861    │390   │
├────┼────┼────┼──┼───┼────┼───┼────┼───┼────┼───┤
│1991    │45      │50.4    │0.01│6.81  │4908.10 │663   │275.0   │37    │5183    │700   │
├────┼────┼────┼──┼───┼────┼───┼────┼───┼────┼───┤
│1992    │45      │50.5    │0.01│6.84  │3515.80 │476   │        │      │3516    │476   │
├────┼────┼────┼──┼───┼────┼───┼────┼───┼────┼───┤
│1993    │45      │45.0    │0.01│6.11  │4485.50 │609   │        │      │4486    │609   │
├────┼────┼────┼──┼───┼────┼───┼────┼───┼────┼───┤
│1994    │45      │45.0    │0.01│6.21  │4359.30 │601   │        │      │4359    │601   │
├────┼────┼────┼──┼───┼────┼───┼────┼───┼────┼───┤
│1995    │77.7    │77.7    │0.02│10.72 │4535.00 │626   │        │      │4535    │626   │
├────┼────┼────┼──┼───┼────┼───┼────┼───┼────┼───┤
│1996    │77.7    │77.7    │1.62│9     │4718    │549   │        │      │        │      │
├────┼────┼────┼──┼───┼────┼───┼────┼───┼────┼───┤
│1997    │        │        │    │      │2747    │319   │        │      │        │      │
├────┼────┼────┼──┼───┼────┼───┼────┼───┼────┼───┤
│1998    │141     │141     │2.4 │16    │5694    │662   │        │      │        │      │
├────┼────┼────┼──┼───┼────┼───┼────┼───┼────┼───┤
│1999    │141     │141     │1.9 │16    │7407    │861   │        │      │        │      │
├────┼────┼────┼──┼───┼────┼───┼────┼───┼────┼───┤
│2000    │141     │141     │2.9 │16    │4720    │549   │        │      │        │      │
└────┴────┴────┴──┴───┴────┴───┴────┴───┴────┴───┘

说明:此表中1997年“任务”“实际完成”部门未作统计;1992年至2000年“国家统
购”档空格为国家已取消此统计;1996~2000年“留量加统销及人均占有”档空格处
,均因取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