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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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007年,东营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
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广利河改造、新农村建设、打
黑除恶专项斗争等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审判职能作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以新
审判办公大楼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为契机,规范法院管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新成
绩。 全年受理各类案件5932件, 审执结5934件, 标的额4.67亿元, 同比上升
12.45%、11.56%和32.03%。2007年增设民事审判第四庭、执行三庭、司法鉴定中
心和少年法庭四个庭室,内设机构增加至19个。年内,区法院先后被授予全国法
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
单位、全省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先进集体、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
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先进集体等20项荣誉称号。1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女法官,1人
被授予东营市五一劳动奖章,2人被评为东营市优秀女法官,1人被东营市委、市
政府授予全市十佳政法干警,1人被授予“全市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

【刑事审判】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严惩犯罪分子。年内共受理刑事
案件383件691人,同比上升20.44%和17.52%;审结383件691人,同比上升16.77%
和13.84%,判处五年以上重刑犯79人。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持有国
家机密文件罪对冲击和试图再次冲击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大楼的犯罪分子分别判
处四年、 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召开5次公判大会,对23案69名抢劫、绑架、非
法持有毒品、敲诈勒索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告人公开宣判,旁听群众600余人,
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注重强化预防、教育功能,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
承担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青少年法律学校、法制宣传、社区矫正、未成年犯
跟踪帮教等方面职能。通过开展“法律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
业、进军营)活动,延伸审判服务领域,推进“五五”普法,落实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各项措施。

【民商事审判】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
年内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848件,结案3850件,标的额33819.29万元,同比上升30
.13%、2881%和53.58%,结案率100.46%。为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分
止争”的审判工作新目标,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调解率上升至
69.55%。市法院在区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现场会,会上,区法院介绍了民商事
简易案件速裁经验,被市法院在全市推广。依据对近三年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调
研结论,对各民事审判庭职责作出划分,与市法院四个民庭职责相对应,使民事
审判庭之间的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审判工作更加专业化。指派一名院领导和两
名中层业务骨干参与广利河综合治理工程,对大量涉广利河改造案件,开辟绿色
通道,坚持快审快结。年内受理此类纠纷案件百余件,均已审结,调解结案率达
100%,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政审判】 年内受理行政案件61件,结案61件,执结非诉执行案103件。
继续将协调机制引入工伤认定等行政案件审理之中,取得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满
意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全市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区法院作为全市唯一介
绍经验的基层法院,作了题为《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的典型发言。

【执行工作】注重发挥新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
制建设。年内受理执行案件1527件,执结1527件,标的额1.07亿元。将强制措施
实施权赋予法警大队,加大执行力度,先后拘留61人次,执结率95%。开展“集
中清理涉金融执行案件”和“集中执行月”活动,以提高执行到位率为重点,以
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强化强制措施,使一批“骨头案”得到执结,
人民满意度明显提升。

【司法救助和涉诉信访】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加强“窗口”建设,完善便民
利民措施,成立当事人服务中心,安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设立院长信箱,制
作包含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文书制作格式、诉讼风险提示等内容的小册子供当
事人查询,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对特困、弱势群体依法缓、减、
免诉讼费18万元。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在抓好信访案件源头治理的基础上,健全
信访工作“三统一”(统一立案、统一处理、统一答复)机制,涉诉信访案件明显
下降。

【案例选登】东营区法院审理一起“高考移民”案件。2007年6月6日,东营
区法院审结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之子高某为
参加2006年高考的东营市考生。 2005年8月,原告听说被告刘某某可以帮助考生
到天津市参加高考,原告即委托被告为原告之子高某办理到天津市参加2006年高
考的相关手续。 被告于2005年9月18日收取原告60000元费用。 被告在收取原告
60000元后未按约定办妥高某到天津市参加高考的相关事宜, 高某未能参加2006
年度天津市的高考。后被告返还原告7000元,其余未返还原告。原告到天津市报
考及看学校花费交通费及住宿费1285元。另查明,卢某现已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
法院以伪造国家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
告办理原告之子到天津市参加高考的相关事宜,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代理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的代
理合同无效。原、被告明知该委托行为规避国家高考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而达成委托合同,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
负主要责任。 被告因此收取的60000元代理费及原告因此花费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1285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对该损失原告应承担30%,被告承担70%,即被告
应赔偿原告损失42899.5元, 但被告已返还的70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某代理费35899.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
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使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东营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恶团伙案。 2007年6月18日,东营区法院对谭某
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谭某某、赵
某依法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
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赵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垄断济南至东
营天成恒信大厦的电脑耗材运输市场的运输业务,达到将济南远方快运公司(以
下简称远方公司)、济南广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驱逐出该市场,保留一家运输公
司承担济南至东营的电脑耗材的运输,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迫使该家运输公司
与之合作,垄断经营,抬高运费,从中收取提成的目的,2005年9月14日凌晨5时
许,被告人谭某某、赵某及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宋某、张某某等人持木棍、铁棍,
在东营天成恒信大厦大院内, 将远方公司的鲁A某号货车的车玻璃等物品砸毁,
造成财产损失,并将司机曹某及押车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车损价值3085元。
2005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由被告人赵某带领宋某及向某、程某等人,窜至滨州
市滨城区黄河六路的远方公司配货站,持砍刀、铁管、镐把等工具,将站内人员
岳某某等六人打伤, 并砸毁远方公司鲁A某号货车的车玻璃及运输的货物。经鉴
定, 岳某某、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乔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鲁A某号车损失价
值4300元、被毁损货物价值367888元。2005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谭某
某、宋某、张某某、袁某某窜至东营区商河路西首“西苑鞋城”东门附近,持镐
把将济南广野运输服务公司的鲁E某号福田货车的车玻璃及反光镜等砸毁, 并将
司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为轻伤、鲁E某号车的损失价值为515元。

被告人谭某某、赵某、宋某、张某某、袁某某及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暴力手
段控制济南至东营的电脑耗材运输市场后,自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采用威胁
手段迫使永辉公司接受“保护服务”与之合作、抬高该市场的运输价格,并从永
辉公司提高的运货款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111565元。东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谭某某、赵某、宋某、张某某、袁某某为实现垄断东营“天成恒信大厦”
的电脑耗材运输市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对远方、广野
公司的人员实施殴打,致多人轻伤,对财物进行毁损,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谭
某某、赵某、宋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袁
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采取上述暴力手段后,致上述公司被迫退出济南
至东营“天成恒信大厦”的电脑耗材运输市场,迫使在该运输市场从事运输业务
的永辉公司接受其“保护”与之合作,以此垄断经营,抬高运输价格,后从永辉
公司的收入中收取提成,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五被
告人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应
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具体联系他人,组织他人实施具体行为,亦系主犯,
亦应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宋某、张某某、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应按所参与的罪行处罚,并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虽参与了毁坏
财物的行为,但其涉案价值尚达不到定罪的数额,因此对其实施的此行为不应以
犯罪论处。各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代各被告人进行了赔偿,对此情节,量刑时
酌情予以考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5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不
上诉。(司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