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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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军人安置1950~1985年,辖区内安置复员军人1837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
310人,解放战争时期444人,建国后复员军人108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有部分
军队复员干部被安排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1981年,落实军队复员干部政策,将196
9~1975年间军队干部复员回农村的改为转业安置,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重新安置
工作。1989~1997年共接收转业志愿兵116名,根据专业特长,全部进行对口安置。
    退伍军人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安置退伍军人。1984~1997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1799人,其中农业户口的1317人。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致残
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34人进行安置。1987年,对在越南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二等功
以上的退伍军人全部妥善安置。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服役前未参加工
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服役前原是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原则上回原单位复职。1984~19
97年,接收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482人。

1984~1997年东营区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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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份│总人数│退伍军人                            │志愿兵转业        │
│        │      ├──────┬──────┬────┼────┬────┤
│        │      │农村退伍人数│城镇退伍人数│安置人数│转业人数│安置人数│
├────┼───┼──────┼──────┼────┼────┼────┤
│1984    │97    │94          │3           │97      │        │        │
├────┼───┼──────┼──────┼────┼────┼────┤
│1985    │80    │77          │3           │80      │        │        │
├────┼───┼──────┼──────┼────┼────┼────┤
│1986    │41    │30          │11          │41      │        │        │
├────┼───┼──────┼──────┼────┼────┼────┤
│1987    │165   │155         │10          │165     │        │        │
├────┼───┼──────┼──────┼────┼────┼────┤
│1988    │74    │69          │5           │74      │        │        │
├────┼───┼──────┼──────┼────┼────┼────┤
│1989    │219   │202         │17          │219     │2       │        │
├────┼───┼──────┼──────┼────┼────┼────┤
│1990    │231   │158         │73          │231     │5       │5       │
├────┼───┼──────┼──────┼────┼────┼────┤
│1991    │93    │66          │27          │93      │3       │3       │
├────┼───┼──────┼──────┼────┼────┼────┤
│1992    │99    │56          │43          │99      │5       │5       │
├────┼───┼──────┼──────┼────┼────┼────┤
│1993    │123   │82          │41          │123     │6       │6       │
├────┼───┼──────┼──────┼────┼────┼────┤
│1994    │134   │109         │25          │134     │27      │27      │
├────┼───┼──────┼──────┼────┼────┼────┤
│1995    │116   │75          │41          │116     │3       │3       │
├────┼───┼──────┼──────┼────┼────┼────┤
│1996    │173   │90          │83          │173     │8       │8       │
├────┼───┼──────┼──────┼────┼────┼────┤
│1997    │154   │54          │100         │154     │57      │57      │
├────┼───┼──────┼──────┼────┼────┼────┤
│合计    │1799  │1317        │482         │1799    │116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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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安置对有工作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家住农村的,由乡镇政府安排力所
能及的工作;对家住城镇的,优先安置适当工作。1984~1997年,共接收革命伤残军
人34人。1997年,全区有伤残军人593人,其中特等残废军人2人,一等残废军人21人
,二等甲级残废军人67人,二等乙级残废军人121人,三等甲级残废军人200人,三等
乙级残废军人182人,均得到妥善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1987年2月开始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至1997年共接收
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11人,其中副师级干部1人,团级干部8人,营级干部1
人,无军籍职工1人。1986年8月,修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处(简称军休所),占
地18.04亩,总投资140万元,住房12套,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1993年,军休所修
假山2座,凉亭2个,门球场1处。配备微型货车1辆,中型面包车1辆。对军队离、退
休干部在政治待遇上,按照国家规定安排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政
治活动,组织就近调查研究,参观全区工农业建设项目,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在生
活方面,除及时发给应得的各种生活费用外,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并配备卫生所1
处,提供方便的医疗服务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做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
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1993~1995年,被省民政厅授予“先进军休所”称号。
1995年,被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为老干部服务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