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1&A=1&rec=391&run=13

群众优抚对烈军属和伤残军人实行优抚,是境内人民的光荣革命传统。随着农村
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生产的发展,群众优抚的方式不断变更。
从建立抗日根据地至建国初期,农村群众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实行农田代耕
、代种、代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完全归集体经营,代耕已不适应经济体制
的需要。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对烈军属、伤残退伍军人实行劳动日(工
分)优待。1967年实行三定:“定优待标准,定自干工日,定优待工日”。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工分)的方式随之改变,1984年
将劳动日优待改为优待现金。农业户口优待对象的优待金,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
位统一筹集,实行财务专帐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兑现;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
待金,由区民政局统一编制预算,区财政拨款。1987年全区优待对象2258户,支付优
待款55.9万元,户均247.6元。对在部队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分别给予
300元、200元、100元奖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拨发;对在部队服役期获得军以上科技
发明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奖励。1992年,制定《
东营区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具体规定现金优待标准。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
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之后,通过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
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是年,优待1879户,支付优待款56.3万元,户均299.6元
。农业户口义务兵优待对象460人,优待款29.9万元,人均650元。1997年,农业户口
义务兵优待对象434人,优待款43.4万元,人均1000元;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增至
700元。“大庆式”户口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属企业单位的由父母所在单位
负责;区、市直党政机关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区财政局拨款,民政部门负责兑现。
对职工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仍按其原标准工资数额由单位按月发给家属。1
986~1997年,全区有376名战士立功授奖。期间,1989年6月,东营区组成18人的慰问
团,对全区8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及驻地军分区、武警支队等13个单位、26户重点
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同时为在部队光荣立功的9名军人家属送发奖金。是年,为
2395户优抚对象发放优待款76.69万元,救济款12万元。
建国前,每逢新年、春节等节日,各级领导对烈军属进行走访慰问,组织群众敲
锣打鼓给烈军属挂光荣匾、送光荣灯、贴对联、打水、扫院子等活动。建国后,定期
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召开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座谈
会,激励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做出新贡献。

1992年,东营区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成立拥军优属领导小
组。 并建立优抚安置服务小组280个,督促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筹集、兑现优待
款,协助开展启用军地两用人才,解决烈军属和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生产、生活中
的困难。建立送温暖服务小组625个,扶持生产服务小组254个。对待困难户实行定人
员定项目包户扶持。 1993年,为优抚对象解决优质煤29.77吨,为53户长期病号和住
房困难户发放补助款5万元。 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
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医疗服务,区财政拨专款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对优抚对象的子女
入学入托优先解决。
国家抚恤国家抚恤分为牺牲病故抚恤和伤残抚恤。建国前,对牺牲病故人员按照
各个时期不同的标准发放抚恤粮或抚恤款。建国后至1985年,抚恤金(粮)根据死亡者
生前职务级别发放。1985年10月,国家将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改为按其牺牲
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3月,将因公牺牲和病故抚恤金分别按死者牺牲或病故
时20、10个月工资计发,但病故人员的抚恤金最多不过3000元;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
于军队正排职干部的分别按牺牲(因战牺牲、因公牺牲)或病故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
40、20个月、10个月工资之和计发;对被中央军委或各大军区授予英雄称号的烈士,
增发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参战牺牲的军人、民兵和民工,增发抚恤金的
1/4;被中央军委或各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因公牺牲人员、病故人员增发抚恤
金的1/4。1985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将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病故、因公
牺牲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是年,全区420人,年定补款10.08万元,人均240
元。
1991~1997年,对烈士妻改嫁的给予定期抚恤,每人每年360元,拨专款70320元
。根据调查核准,1938~1997年全区被追认烈士922人,其中失踪追烈28人,病故追
烈22人,因公牺牲追烈75人,伤口复发死亡追烈2人,因战牺牲烈士795人,分别按照
国家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

1984~1997年东营区烈属人数及抚恤情况表

单位:元

┌──┬──┬───┬───┬────┐
│年份│人数│月抚恤│年抚恤│每人每月│
├──┼──┼───┼───┼────┤
│1984│400 │3200 │38400 │8 │
├──┼──┼───┼───┼────┤
│1985│420 │8400 │100800│20 │
├──┼──┼───┼───┼────┤
│1986│425 │8500 │102000│20 │
├──┼──┼───┼───┼────┤
│1987│409 │11043 │132516│27 │
├──┼──┼───┼───┼────┤
│1988│420 │11340 │136080│27 │
├──┼──┼───┼───┼────┤
│1989│457 │13710 │164520│30 │
├──┼──┼───┼───┼────┤
│1990│499 │14970 │179640│30 │
├──┼──┼───┼───┼────┤
│1991│424 │18232 │218784│43 │
├──┼──┼───┼───┼────┤
│1992│384 │22656 │271872│59 │
├──┼──┼───┼───┼────┤
│1993│384 │23808 │285696│62 │
├──┼──┼───┼───┼────┤
│1994│240 │17280 │207360│72 │
├──┼──┼───┼───┼────┤
│1995│173 │13321 │159852│77 │
├──┼──┼───┼───┼────┤
│1996│182 │14742 │176904│81 │
├──┼──┼───┼───┼────┤
│1997│179 │14499 │173988│81 │
└──┴──┴───┴───┴────┘

建国后,伤残等级划分为4等6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
等乙。1952~1996年,共调整11次。国家规定二等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
,乘车坐船享受半价优待。1984年,全区有伤残军人402人,其中:在乡村65人,在职
337人,发放优抚款32000元。1990年3月,对全区伤残军人564人进行登记、换证、建
档,其中:在乡305人,在职259人;特等2人,一等24人,二等甲47人,二等乙120人
,三等甲192人,三等乙179人。1997年全区共有革命伤残军人604人,优待人员283人
,优待款6.03万元,户均优待213元。

1988年东营区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
│类别│残废等级│残废性质│原执行标准│新抚恤标准│
├──┼────┼────┼─────┼─────┤
│在乡│特等 │因战 │774 │1200 │
│ │ ├────┼─────┼─────┤
│ │ │因公 │722 │1100 │
│ ├────┼────┼─────┼─────┤
│ │一等 │因战 │702 │1012 │
│ │ ├────┼─────┼─────┤
│ │ │因公 │668 │950 │
│ │ ├────┼─────┼─────┤
│ │ │因病 │668 │960 │
│ ├────┼────┼─────┼─────┤
│ │二等甲 │因战 │498 │740 │
│ │ ├────┼─────┼─────┤
│ │ │因公 │458 │660 │
│ │ ├────┼─────┼─────┤
│ │ │因病 │458 │600 │
│ ├────┼────┼─────┼─────┤
│ │二等乙 │因战 │404 │538 │
│ │ ├────┼─────┼─────┤
│ │ │因公 │376 │480 │
│ │ ├────┼─────┼─────┤
│ │ │因病 │376 │450 │
│ ├────┼────┼─────┼─────┤
│ │三等甲 │因战 │252 │272 │
│ │ ├────┼─────┼─────┤
│ │ │因公 │252 │272 │
│ ├────┼────┼─────┼─────┤
│ │三等乙 │因战 │212 │240 │
│ │ ├────┼─────┼─────┤
│ │ │因公 │212 │216 │
├──┼────┼────┼─────┼─────┤
│在职│特等 │因战 │132 │240 │
│ │ ├────┼─────┼─────┤
│ │ │因公 │120 │216 │
│ ├────┼────┼─────┼─────┤
│ │一等 │因战 │118 │204 │
│ │ ├────┼─────┼─────┤
│ │ │因公 │108 │184 │
│ ├────┼────┼─────┼─────┤
│ │二等甲 │因战 │96 │156 │
│ │ ├────┼─────┼─────┤
│ │ │因公 │86 │140 │
│ ├────┼────┼─────┼─────┤
│ │二等乙 │因战 │84 │135 │
│ │ ├────┼─────┼─────┤
│ │ │因公 │76 │122 │
│ ├────┼────┼─────┼─────┤
│ │三等甲 │因战 │70 │108 │
│ │ ├────┼─────┼─────┤
│ │ │因公 │64 │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