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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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 全县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至10月,撤销了区、乡建置和数百个高
级农业合作社,全县建立起10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实现了公社化。土地、劳
力、粮食、资金、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由公社统一调配使用。在劳力管理上,
农村实行军事编制,动辄大兵团作战。是年种小麦,土地深翻半米多,亩播麦种
100公斤, 提出“夺取亩产万斤粮”等口号。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
会议精神,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共产风”错误,土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1961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
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以生产队为
基本核算单位。劳动管理逐步实行“五定”,即定地片、定劳力、定产量、定成
本、定农具。农业生产实行劳动定额,一是定基本肥(肥料记工);二是定基本
工;三是男女同工同酬和队干部定工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普遍推行“大
寨记工法”,自报公议,但多流于形式。1976年后,逐步实行定额作业组、季节
作业组、临时作业组等形式的劳动管理制度。1978年,全县固定作业组73个,季
节作业组315个,临时作业组733个,其他形式的20个。劳动计酬形式有大寨记工
法、定额与日工相结合、包工到组、评工到人等方法。队干部实行误工补贴。
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在公社化初期,由于刮“共产风”,村村办食堂,粮
食、棉花、农具等集体财产管理混乱,损失巨大。1959年春,人民生活发生困难,
食堂逐渐解散。1961年,按“六十条”规定,普遍调整了生产队规模,建立健全
了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收益分配强调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国家征
购任务分配到生产队,以队为单位卖粮结算。生产队留有少量储备粮。社员口粮
一般按“人七劳三”比例分配,军属、干部、职工家属分平均数,烈属略高于平
均数。现金按工分分配。公积金的扣留不超过当年总收的5%。“文化大革命”时
期,粮食分配曾采取分等定量和按劳取酬相结合的办法。
人民公社时期,除绝大多数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外,每人还分0.1—0.2亩自
留地,可种菜或其他作物。土地集体经营虽便于水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但在生
产计划、管理、分配等基本问题上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人们出现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造成荒地减产。1964—1978年,全
县农业人口共吃国家供应粮12306万公斤,平均每年820.4万公斤,其中以1976年
最多, 为1938万公斤;农业累计欠国家贷款728万元。1978年,全县有1661年生
产队,粮食作物春、夏播面积共85.5万亩,总产8713万公斤,平均亩产102公斤;
棉花12.2万亩, 总产123万公斤,平均亩产皮棉10公斤。全县每个农业人口平均
分粮食156公斤, 全年人均分配41元(包括粮柴菜折价)。多数生产队日工值不
足0.2元。全县农村集体扣留包括种子、饮料折价共226万元,人均仅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