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地位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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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地位 清代、民国时期,教师在乡村影响较大,享有一定声誉,被称为"先
生"。
建国初,教师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社会地位较高。50年代末和"文化大革命"时
期,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教师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随着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1950年, 高青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有教师代表20余人,并有1人当选为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1966年,有9名教师被选为县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1984年,有27名教师当选为中共高青县代表大会的代表,15人当选为县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18人当选为县政协会议代表,有的还被选为县政协副主席、常委
和中共高青县委委员等。
各级党组织注意发展优秀教师参加中国共产党。1951年, 有20名中小学教师
人党。1965年, 全县1199名教师中有党员107人。1985年,全县2800余名教师中有
党员458人。
党和政府对在教书育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及时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1954-1955年, 高青县召开两次先进教师代表会。1977年,县革委表彰先进教师65
人。1981-1985年,全县有9名教师受到省以上表彰,其中,王成功于1983年被评为"
全国模范班主任";滕维功、张循吉、王兴仁、彭延生、张家荣、王俊臣、宫幸平、
杨尚鹏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或"山东省先进儿童少年工作者"。 另有3人被省
教育厅命名为"优秀班主任",26人被县命名为"模范班主任"。
经济待遇 清末民国初,高苑、青城县对聘任的教师实行工资制,由劝学所造
表呈报县知事核准,从地方自筹办学经费中支付。1933年,高苑、青城县小学教员
月薪银币5-12元者118人,13-24元者149人,25-35元者10人。
抗日战争后期, 教师工资数额虽增加较快,但由于物价飞涨,生活水准日益下
降。1944年, 青城县县立学校教员月薪为国民党中央银行纸币80元、津贴100元,
乡立小学教员月薪70元、津贴100元. 1945年上半年,高苑县国民学校教员除每人
每月发60公斤粮食外, 师范教员发傣薪1200元,中心小学教员发1000元,一般小学
教员发800元。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小学教员实行供给制,只领少量津贴。
1948年前后,教师工资以粮食形式支付,数量一般为:完小校长每月发小米115
公斤,教导主任110公斤,高小教员100公斤,初小教员90公斤。1953年改为"工资分
制",每1工资分折人民币0.2元,全县高小教师每月人均97.6分,初小教师81.6分。
1956年,实行工资制,全县教师平均月工资38.86元.之后,党和政府分别于1964年、
1972年、1977年、1979年、1980年、1981年为教师调整工资, 提高其生活水平。
1982年中小学教师普提一级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 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幅度较
大, 全县教师人均月工资(加各种补贴)为103元;同时教师享受公费医疗、离休、
退休制度。公办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和教龄补助。
民办教师的待遇,采取民办公助的方法。建国后至70年代初,由村(或大队)付
酬,国家每人每月补助5元。1978年后,初中民办教师每人月补助12元,小学民办教
师月补助8元。1981年1月, 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问题的15号文
件, 规定: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全部发给本人;民办教师不分责任田、承包
田, 不派农活和义务劳动;民办教师要同生产队干部社员一样,享有同样的福利待
遇。1985年,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民办教师统筹工资制,全县民办教师平均月工资4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