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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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1月,建立县法律顾问处,有律师3人。1958年取消。1981年3月恢复。
县法律顾问处从开展工作至1985年底, 接待来访者1871人次。相继给9个单
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之审查、草拟法律事务文书349件,参与诉讼活动8件,
调解41件,参加仲裁3件,为聘请单位预防和减少了经济纠纷。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1956年11月至1957年4月,承担刑事辩护8件,实际出庭
3件。 辩护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解答属
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15件。 1981-1983年,律师受被告人的委托,依法出庭参加
刑事辩护24件,经辩护后部分改变性质的案件2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3件。1984
--1985年,依法为6件刑事案出庭辩护。
在民事代理工作中, 1956年11月至1957年4月,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的6件; 解答民事法律咨询71件,代写法律文书100件。1981-
1985年,县法律顾问处代理民事案件.42件(其中非诉讼5件),代写法律文书217
件,给委托人追回人民币52万元,维护了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