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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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高青县人民法院对建国后审结的75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结果为:量
刑适当的348人, 占45。9%;偏轻的15人,占2%;偏重的268人,占35.4%;可判可不判
的38人, 占5%;错判70人,占92%;冤案16人,占2.1%;事实不清的3人,占0.4%。通过
复查,.改判的155人。
1956年10月, 根据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1955年9月至1956年4
月镇反斗争中的568起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量刑偏重的1件、畸重9件、可判可不判
的13件,错判7件,事实不清的6件。
1963年3月至12月, 县法院复查了339件刑事犯罪案。其中缓刑、管制及其它
刑罚的42人,量刑不满1年的2人,1-4年的90人,于一9年的138人,10年以上的52人,
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15人。经复查, 原判正确或基本正确的307人,占90.6%;
畸重的24人, 占71%;错判8人,占2.3%。分别做了维持原判、减刑、免予刑事处分
或宣布无罪释放的处理。
1978年9月后,县法院重点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政治上
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在复查的8起10人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案件中,维持原
判的7件9人,减刑的1件1人。到1985年,高青县人民法院对经该院审判的全部历史
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等政治案件151件153人复查完毕,结果为:维护原判的43件43
人, 重刑改判轻刑的4件4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15件15人,改判不予追究的16件
16人,判决无罪的73件75人。并对改判无罪的人员按规定落实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