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审判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7&A=5&rec=365&run=13

1963年, 县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度。选出人民陪审员120人,其
中县直8人。实行陪审后,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密切了法院同群众的关系,
有利于群众的监督, 对保证审判及时、合法起了重要作用。1960-1976年"文化大
革命"期间,陪审员制度被取消。1978年恢复,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114人,任期2年。
从198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和外国人犯罪, 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
利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 其余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审
理。在审判中坚持回避、合议、辩护、上诉等审判程序。1980年实施《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 》以来,县法院对审判、陪审人员进行轮
流培训,各项审判程序、制度日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