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残疾人及孤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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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 对聋、哑、双目失明、肢残等人员, 农村的由村队给予生活上
的照顾,城镇的根据情况安排工作,到1985年,全县有53名残疾人就业,对自谋职业
的残疾人,可减免工商税,并在其他方面给予方便。
孤儿福利 清末、民国时期,对因灾荒或战争无家可归的孤儿,有些由宗教团
体办的育婴堂收容, 但多数流离失所。建国后,对无依无靠的孤儿,政府组织社会
力量进行照顾。1956年,全县建孤儿院2处,收养儿童50人,年二人均生活费240元。
1961年合为1处,'易名为儿童福利院,收养儿童96人。1962年,有县儿童福利院1处,
区儿童福利院6处,共收养儿童213人。1964年,将区儿童福利院并人县儿童福利院。
1965年,儿童福利院与敬老院合并,改称“福利院”,并交惠民地区管辖。80年
代,社会孤儿甚少,有各养老院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