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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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渤海行署制定的《抚恤抗
日阵亡革命军人暂行条例》,按期给抚恤对象发放抚恤粮。1946年,高苑、青城
县发放抚恤粮折款2.29万元(北海币)。
1950年,国家颁布了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等牺牲、病故和伤亡的褒
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
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
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1953年以
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一次发给,并
发给证书。1981年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3项。
抚恤标准先后进行了7次调整。1975—1985年,全县共发放该类抚恤金3.85万元。
1985年革命残废人员年抚恤标准
表18-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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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等级 │ 全县 │ 在乡残废抚恤金 │ 在职残废抚恤金 ┃
┃ │ 人数 ├─────┬────┼────┬────┨
┃ │ │ 因战 │ 因公 │ 因战 │ 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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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等 │ 1 │ 570 │ 518 │ 13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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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 22 │ 498 │ 464 │ 118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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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甲级 │ 64 │ 390 │ 350 │ 96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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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乙级 │ 179 │ 296 │ 268 │ 84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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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甲级 │ 285 │ 180 │ 180 │ 70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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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乙级 │ 247 │ 140 │ 140 │ 60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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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抚恤 建国后,对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程度分等级实行终身抚恤。根
据残废轻重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证》,并定期
进行残废等级调整和换证工作。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等级及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
因战致残抚恤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 1952年1月,根据国家内务部通知,高青县
对残废军人抚恤标准作了调整。1953年,残废军人抚恤粮改为抚恤金。1979年,
本县按国家规定发给在乡残废军人副食品补助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
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1984年6月,高青县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提高了全县革命残废军人、
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抚恤标准。
1985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798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22人;二等甲级
64人,二等乙级179人;三等甲级285人,三等乙级247人;共发放残废抚恤金3.
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