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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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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 抗日战争时期, 高苑、青城革命根据地的群众自愿为八路军送情报、
站岗、放哨、养护伤病员, 为子弟兵送军粮、做军鞋。在1945年春动员青年参军
运动中,高苑四区妇救会主任尹孝颜,号召妇女进行良心大检查,开展拥军教育,全
区送新兵180名, 受到军分区政委李曼村的表扬。龙套村村长王长荣,不顾个人得
失,冒着生命危险,给八路军筹集粮草,传递情报,在八年抗战中,先后护送120名同
志和掩护37名伤病员脱险,《清西日报》和《渤海日报》都登载了他的模范事迹。
解放战争中,全县有2364名青年参军,并组织1500余人的常备民工团参加淮海渡江
战役。
建国后,每逢‘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县党政领导机关召开慰问大会,
组织军民联欢,邀请武装部官兵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以便改进工作。各乡镇也
在节日期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慰问烈、军属和残废军人。
烈军属优待 从战争年代至今,本地对烈、军属的优抚主要有农村优待和国
家补助两种形式。
农村优待可分三个时期。一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保障烈、军属及
残废军人的生产、生活,高苑、青城县解放区内,组织了多种形式的代耕队,帮
助优抚对象耕种土地。1949年,全县为4747户烈、军属耕地4.8万亩,同时优待、
免征粮食19.58万公斤。
从1951年开始,按中央内务部规定,对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土地
实行代耕, 其形式有固定组、固定户和代耕米3种。到1956年,全县为优待对象
代耕土地23.5万亩。 二是1957年农业集体化后,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对
劳力不足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为保证其分配和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中等农
户,由所在村队优待部分劳动工日。优待标准多在春季评定,到秋后兑现。该办
法一直延续到1982年。三是1982年后,全县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对烈;军属优
待现金。1984年,为解决因各村之间经济状况的差异而造成的优待不平衡问题,
全县采取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现金优待的办法,优待户每年200--300元。国家补助
有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1950--1956年,对有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
军人发放临时性救济款13.54万元,粮食483.8万公斤,帮助修理房屋464间。
表18-2 高青县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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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总户数 │ 优待情况 ┃
┃ 劳动日数 ├───┬──┬───┬──┼────────┬──────┬────────┬───────┨
┃ 年份 │ 烈 │ 军 │ 复退 │残废│ 烈属 │ 军属 │ 复退军人 │ 残废军人 ┃
┃ │ 属 │ 属 │ 军人 │军人├───┬────┼──┬───┼───┬────┼──┬────┨
┃ │ │ │ │ │ 户数 │ 劳动日 │户数│劳动日│ 户数 │ 劳动日 │户数│ 劳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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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1785 │5064│ 5321 │751 │ 814 │ 279118 │1035│89635 │ 98 │ 3331 │161 │ 1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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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1749 │2145│ 4416 │816 │ 1137 │ 122390 │429 │47498 │ 1179 │ 10519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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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3534 │1980│ 2366 │754 │ 1029 │ 82320 │563 │39049 │ - │ - │282 │ 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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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1008 │2703│ 6861 │677 │ 714 │ 147578 │1182│192927│ 208 │ 24285 │276 │ 65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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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1019 │3020│ 7539 │685 │ 763 │ 221867 │1153│245685│ 145 │ 23195 │361 │ 61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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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224 │3012│ 7187 │744 │ 468 │ 105564 │503 │113764│ 95 │ 21660 │261 │ 6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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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1224 │3013│ 7949 │787 │ 45 │ 7297 │176 │41220 │ 4 │ 20 │ 29 │ 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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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087 │2847│ 8293 │771 │ 10 │ 3280 │ 21 │ 7340 │ 1 │ 300 │ 7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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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国家开始对孤老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高青县按民政部、
财政部规定,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一是孤老烈属和病故军人、失踪军
人的孤老家属;二是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属、病故、失踪军
人家属以及未成年子女;三是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
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有困难的
复员退伍军人;五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期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定
期定量补助的重点是烈士的父母和配偶以及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复员退伍军
人。凡是城乡没有固定收入的孤老烈属,一般给予补助。其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
-10元,城镇10--15元。
1983年8月, 根据省民政厅指示,高青县调整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定
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5年7月1日, 每人每月又增发5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中,属农业
人口的每人每月25元,孤老家属每人每月30元;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35元;
病故军人家属中,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20元,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30元。
另外,国家财政每年拨部分优抚经费,高青县按照“集中使用、重点发放、扶持
生产和解决临时困难” 的原则,1983--1985年,全县共发放优抚款48.6万元。
据1985年底统计, 全县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916人,因公牺牲、病故的
军人家属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