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退休、退职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7&A=5&rec=309&run=13

干部退休,国务院先后下达过(1955)国秘字第245号、(1958)国人字第518号、
(1978)国发104号3个文件.干部离休,国务院于1980年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
养的暂行规定》。干部退职, 国家在各个时期也做了相应地规定。本县按照有关
文件,及时地为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干部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并
妥善安置。1955-1985年, 全县共有783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其中有597人由退
休改办离休) , 1172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 955名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其中有
1957-1961年精简下放的552人)。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的待遇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1984年, 对建国前
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离休制度。 其待遇除原工资照发、 享受各种补助外, 并对
1937年7月7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
加工作的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 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增发1
个月的工资.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退休,对男60岁、女55岁,工作年限达15
年以上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工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其待遇每月按本人
工资的75-95%发给,并发安家费。对退职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
10年内的, 按每年1个月的本人工资领取;11年以上·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
工资, 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对因机关精简而退职的干部,也做了善
后处理。
为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领导, 1982年,县委、县府成立了"高青县老干部领
导小组"。1984年11月, 县委建立老干部管理局,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各
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较普遍地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管理老干部的人员,定期走访,解决
老干部的实际困难。
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退休后领原
工资。建国后参加工作的, 退休后领原工资的75-90%。均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补
贴。对精简或符合退职条件的职工,其待遇有两种:一是一次性发给本人工资12个
月的退职补助费;二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83年4月,国家规定
二对不具备退职条件自愿辞职的,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6个月的补助费,
并不得再回原单位复职。到1985年底,全县职工退休1630人,退职5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