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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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县级政府用地
批准权限不足1000亩。1955年, 本县开始征用土地,当年征用97.5亩。1958年1月
国务院将县级政府的批准权限改为不足300亩,从此到1971年6月,全县共征用土地
1415.3亩。1971年7月,山东省规定县级政府批准权限为不足10亩,从此到1981年7
月, 全县共征地3525.9商。1982年8月,省府规定县级政府征用、划拨土地权限不
足3商,从此至1985年底,全县共征用土地为596亩。
1955一1985年,高青县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累计征用土地55372亩。
1985年,全县共批准建设用地单位31个(皆为全民所有制),占地284.94亩。其
中经省批准的单位5个、占地140.13商,经地区批准的13个、占地106.6亩,经县批
准的13个、占地38.12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