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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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年(清康熙元年),高苑、青城县执行税粮上交70%、县留30%的财政体制。
清末,财政管理实行集权制,县财政的收支上解及留用均由清廷决定。
民国初,沿清制。从1919年起,划分中央、省、县三级收支范围,分级管理,高
苑、青城县财政实行收支自行平衡。
1941年, 高苑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分散的财政管理体制,自筹自给,分级管理。
1945-1948年,高苑、青城县民主政府均实行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据实报销,统
收统支的战时供给制。
1949-1952年, 高青县财政的一切收支项目、范围和标准均执行中央规定,县
财政部门只是省财政的报账单位。从1953年起,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
体制,高青县从此全面编制收支预算,实行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包干,年终结余归县
的办法。1962年, 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财政权集中到省级以上,财县财政权限缩
小。1964一196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管理体制,
超收和节支部分归县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
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4-1975年,实行"固
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高青县在支出不超
预算、收入任务完不成时,由上级财政拨款补贴。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
支挂钩,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收支指标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
收入与支出总额确定分成比例,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1976年惠民地区核
定高青县分成比例为20%, 该年超收14.3万元,县分成2.9万元;1977年地区确定高
青县超收全留,是年超收8.5万元。1978一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一定
三年不变"的管理体制, 即按照当年实际收入,以上年收入为基础,增长部分按"五
五"比例分成, 完成收入任务,可按支出指标开支,否则压缩县的开支。1980年,实
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先确定收入项目,以上年收支为基础计算
分成比例,县办工业利润仍按'五五"分成,亏损则按地区与县"二八"分担。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惠民
行署(1985)70号文件规定,以1983年收支决算为基数,支大于收的县,地区给定
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是年,地区核定
高青县收入基数为380.5万元, 支出基数为678.5万元,定额补助298万元,超
收全部留县。
1940--1945年,高苑、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是从解放区征收
部分粮、草,二是敌占区一些爱国人士筹集的现金和物资,三是在集市上征收经
商税。1946-1948年,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及地方经商税。
建国初,高青县的财政收入主要靠农业。1949年,全县财政收入200.3万元,
其中农业税174万元, 占87%。1950---1952年,全县财政共收人732.6万元,其
中农业税603万元,占82.4%。1953-1957年,全县工商业正处在发展时期,企业
税收略增,但农业税仍占县财政总收入的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