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合同管理及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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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 1980年, 县工商局开始对工商、农商、商商之间的经济合同
进行管理。具体任务是宣传经济法规,制定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 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
违法活动行为。1981年, 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 签订经济合同者日益增多。
1984年12月,县工商局下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处经济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985年,县建立三级经济合同管理网,县、乡镇、村均有经济合同管理组织。是年,
全县共签订经济合同37567份,金额3204.7万元;鉴证合同21份,金额21τ62万元。
其中签订的合同有:借款35630份、购销1485份、货物运输215份、财产保险195份、
建筑工程35份、财产租赁7份;鉴证合同有:购销18份、财产租赁3份。因质量、数
量、价格、拖欠等原因出现经济合同纠纷154起。在工商局受理的有争议案件中,
调解仲裁15起,确认合同无效9起,查处违法案件10起。
商标管理 建国前, 本地商标管理无考。建国后,1950年,县工商科根据国家
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管理本县商标注册业务。"文化大
革命"中, 商标管理被撤销,致使商标混同增多,仿冒滥用时有发生。1979年,县工
商局设工商企业管理股,负责协助企业确定审报商标名称,把好商标初审核转关。
1981年,高青酒厂"新生"牌白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为注册商标。
1985年,县工商局对全县商标进行了检查,发现高青县酒厂不正确使用自己的
注册商标, 在产品名称、装璜设计方面标新立异,侵犯他人商标使用权。遂将其"
古井春"、"美女乐"、"双凤"、"清河大曲"、"玉龙液"、"鲁青二曲"、"高粱串香"
等13种商标收缴销毁,并按商标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