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根治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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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放脚 1912年3月13日,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了缠足妇女放
脚命令。但因袁世凯和北洋政府的干扰而未得以落实。1933年11月,山东省政府
下达《禁止妇女缠足办法细则》。是年,青城县政府召开各机关团体联席会议,
选举产生工作委员会,并起草通过该会章程,委员会组成及主要章程条文如下:
劝导员:郑贤顺、王凤鸾、张淑娴
主要章程条文:1、解放妇女,禁止缠足,以三个月为解放期。2、未满15岁
之幼女, 已缠者,立即解放,未缠者,严禁再缠。3、15岁以上至30岁妇女缠足
者应依第一条定之。4、30岁以上缠足妇女,劝令解放,不加强制。5、在劝导期
内,委员会之劝导员会同警察、村长挨户劝导,各团体学校组织放脚会辅导进行。
6、劝导期届满后,县派女检察员协同警长、村长施行严密检查。7、未满15岁幼
女仍缠足者,处罚家长1元~10元,仍限月内解放。8、15岁以上未满30岁的缠足
妇女于解放期满仍不解放者,处罚家长或本人1元~5元,仍限期解放。9、在7、
8两条内缠足妇女, 限期满仍不解放者,除加倍处罚外,强制解放。10、每月将
劝导、解放办理情况向上级汇报一次。11、凡劝导、检查期间,村长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予以惩戒处分:(1)劝导不力;(2)检查不力;(3)措施无方。12、
所属各员,有奉行不力者,经查明酌情予以记过、罚俸,或免职处分。成绩卓著
者,记功、加俸、晋级。有骚扰索诈不端行为者,依法予以刑事处分。
至1948年,青城县妇女缠足已经根除。
断发 清朝入关后,强迫所有男子都要留辫子,并为此杀了不少不愿留辫子
的人。1912年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剪辫令,宣布“有不遵者,以违
法论”。青城县坚决落实这一法令,有一天,工作队来到码头集,抓到留辫子的
李连平,对其强制剪了辫子,李说:“我是区长的叔叔”,工作队员说:“区长
他爹也不行”,此举效果良好,不到月余,二区已不见男人的“封建尾巴”了。
改装 孙中山创制了中山服:前襟上下大小四个口袋(代表礼、义、廉、耻);
口袋有倒笔架形盖(以文治国);门襟五枚纽扣(五权宪法);袖口缀三枚小纽
扣(三民主义);小翻立领。这种服装具有中国特色,庄重大方,成为国服,一
直流传至今,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在重大集会或外
交场合,也是身着中山服。长袍马褂成了历史的陈迹。
旗袍 民国以来,妇女穿旗袍成为时尚。它是在满族妇女服装基础上改进的;
这种旗袍线条简明流畅,穿起来方便利落,较好地衬托出女性的曲线美。
男女平等 封建社会妇女地位低下,男女不同席。民国以来,岐视妇女得以
克制,女权有了提高,男女同学已不鲜见,并出现了女大、中学生。公职人员中
妇女有了数量不多的席位。
禁毒 指禁止抽大烟(鸦片)。清末民初,青城县抽大烟者,均系县城上层
人物和农村中的乡绅、财主,吸用能引起性格变化、精神萎靡不振,发瘾时打呵
欠、流鼻涕、坐立不安等症状,久吸成瘾,弄的倾家荡产,民主政府建立后禁绝。
禁赌 禁赌是针对一些游手好闲,聚众赌博者而言,他们以斗牌、掷骰子、
打麻将等形式,用财物、金钱作注比输赢。染上此俗,往往闹得家庭不和,甚至
倾家荡产。民国时期,政府禁止,有的县长化装私访,夜间巡查,但未根绝。
童养媳 旧时父母包办成亲。女方因生活所迫,把未成人的女儿送到婆家寄
养,称“童养媳”。童养媳在婆家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长大后再办婚事。民国
初期曾令禁止,但未根除。共产党抗日政府建立后禁绝。
守节 旧时夫亡之妻,不管年龄大小,均有不嫁之俗,称“守寡”,并誉为
美德,有的还立“贞节”牌坊。辛亥革命后,提倡寡妇另嫁,外人不得干涉。抗
日民主政府在青城主政后,寡妇改嫁受到法律保护。
休妻 休妻是封建社会中丈夫抛弃妻子,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方式,休妻时
所写的文书叫“休书”。辛亥革命后废除。
消除神权 1911年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提倡“砸庙建学堂”和“学武训私
人捐资建学”,效果显著。有民谣:中华民国大改良,扒除庙宇建学堂,物料不
足富人捐,国民子弟把学上。如青城县二区,1935年,共有学校29处,其中:彭
家庙、田家庄、范家庄、玉皇庙、孟家口、尚家、刘公顺、长里庄、邵家、西街、
北关、东街等学校均为庙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