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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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构 1902年, 青城县设立警察所。1919年有警佐、书记各1人,警察
12人。 1928年警察所改称公安局,是年8月被土匪岳滨州等击溃。1929年春重建
公安局,有60人。
1944年8月, 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公安局,下设侦察、审讯、训导、秘
书4个股和政治保卫队。 各区设公安员。1946年增设治安股。是年秋,青城县公
安局下设青城公安分局,同时撤销训导股。
审判机构 1908~1909年,清政府先后设立地方高等审判庭和初级审判庭,
谓之四级三审制。青城县由知县兼理初审案件。1929年,青城县建立法院。1931
年12月,撤销法院,设承审员审理案件。
司法机构 1913年, 青城县设司法科。由县长兼初审,有帮审员1人(后谓
承审员) 。 1929年设法院后,司法实行独立。1931年撤销司法科,设承审员。
1945年,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配备2~3人。
附:
日伪警察所 1939年夏, 青城县伪政府设立警察所,有所长1人。下设督察
室,有督察长、督察员各1人;警务系,设系长、系员、书记各1人;保安系,设
系长、系员、事务员、书记、户籍长各1人;特务系,设系长、系员各1人,便衣
队10余人;经济系,设系长、系员各1人;司法系,设系长、系员、书记各1人;
拘留所, 设所长1人,警士2人,警系长1人,辖3个警察班,各班有巡长1人,每
班12人。1941年6月,有官员10人,警士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