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婚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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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法规 1931年5月, 民国政府实行《民法亲属编》,规定男未满17岁、
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立婚约;结婚年龄下限为男满18岁,女满16岁;夫妻自愿离
婚者,应立文为凭,并有两名以上证人签名。
殡葬 民国时期,曾提倡建立公墓,但未实施,仍沿袭每户一块墓地的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