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清代,县衙设户房掌管了解灾情、申报豁免田赋等事宜。民国初,青
城县公署于1913年成立民事科,下设赈务会、养济院、灾民收容所、义地管理处
等。1928年,青城县民事科改称民政科,为第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6人。1944
年8月,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编制3人。
生产救灾 清代,逢重大自然灾害之年,多采取缓征或免征田赋和禁止酿酒
及赈济的方式救灾。民国时期,遇重大灾害亦沿用清代救灾办法,组织赈务会,
设立灾民收容管理处,建立民生工厂,发放赈款。有的修筑工程,以工代赈。抗
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每遇重大灾害,抗日民主政府一方面组织群众生产自救,
一方面发放救灾物资,以济灾民。
社会救济 清代,对社会贫困户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放恤贫银。1759年(清
乾隆二十四年),青城县拨银219两6钱,救济孤贫61人。1929年,从省赈务会领
到赈款1宗,暂作贷款,扶持小本经营,分发各区经办。1931年,贫民分3个等级
发放,一等贫民每人2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