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清代,县衙设户房掌管了解灾情、申报豁免田赋等事宜。民国初,青
城县公署于1913年成立民事科,下设赈务会、养济院、灾民收容所、义地管理处
等。1928年,青城县民事科改称民政科,为第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6人。1944
年8月,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编制3人。
生产救灾 清代,逢重大自然灾害之年,多采取缓征或免征田赋和禁止酿酒
及赈济的方式救灾。民国时期,遇重大灾害亦沿用清代救灾办法,组织赈务会,
设立灾民收容管理处,建立民生工厂,发放赈款。有的修筑工程,以工代赈。抗
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每遇重大灾害,抗日民主政府一方面组织群众生产自救,
一方面发放救灾物资,以济灾民。
社会救济 清代,对社会贫困户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放恤贫银。1759年(清
乾隆二十四年),青城县拨银219两6钱,救济孤贫61人。1929年,从省赈务会领
到赈款1宗,暂作贷款,扶持小本经营,分发各区经办。1931年,贫民分3个等级
发放,一等贫民每人2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
第一辑 恤政
机构 清代,县衙设户房掌管了解灾情、申报豁免田赋等事宜。民国初,青
城县公署于1913年成立民事科,下设赈务会、养济院、灾民收容所、义地管理处
等。1928年,青城县民事科改称民政科,为第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6人。1944
年8月,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编制3人。
生产救灾 清代,逢重大自然灾害之年,多采取缓征或免征田赋和禁止酿酒
及赈济的方式救灾。民国时期,遇重大灾害亦沿用清代救灾办法,组织赈务会,
设立灾民收容管理处,建立民生工厂,发放赈款。有的修筑工程,以工代赈。抗
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每遇重大灾害,抗日民主政府一方面组织群众生产自救,
一方面发放救灾物资,以济灾民。
社会救济 清代,对社会贫困户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放恤贫银。1759年(清
乾隆二十四年),青城县拨银219两6钱,救济孤贫61人。1929年,从省赈务会领
到赈款1宗,暂作贷款,扶持小本经营,分发各区经办。1931年,贫民分3个等级
发放,一等贫民每人2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