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业生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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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农业行政由劝业所(后改实业局)管理。
土地占有状况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以私有为主,只有少数公田、庙田、学
田、官田。
公田 明初开始,官府历次丈量土地,将私人占有地亩数的超出部分归村公
有,谓之公田。各村公田亩数不等,多者为公务所用,或补村长之劳,少者成为
“乱葬岗”。
迁民补助执照
庙田 解放前,农民素来有信神敬佛的风俗。在青城县内,规模较大的庙宇
有61座,几乎村村都有家庙。庙宇由村、联村或僧尼、道士掌管,庙田出租或雇
工经营,所得用于祭祀、修缮和供养僧尼、道士、管庙人员。庙田多少不等。千
佛庙有庙地50亩。1946年土改时,庙田分归农户。
官田 又称职田。民国时期,在政府内任职人员享有“官田”,一般由家人
或雇人耕种,作为部分报酬。此外因黄河滩内农民外迁,官府在堤外购置部分建
房用地, 亦称“官田”,每搬迁1户,划给宅基地1分2厘,并拨款补贴。如:码
头村王张氏,1892年(光绪十八年)从堤内往外搬迁时,县衙给购地6厘(大亩),
补助现金八仟。
民田 即私田。历史上因战乱、灾荒、瘟疫及捐、役等原因,人口时增时减,
土地几经撂荒、兼并。土地除直接买卖外,尚有典田,即债务人以田地抵押借款。
田地抵押分现地与期限两种。现地抵押,地由债权人耕种,准许债务人持钱回赎,
回赎又以“春不过清明、夏不过夏至”为期,逾期不赎则地归债权人所有;期限
抵押,言明利率及期限,到期不还,土地归债权人所有。
经营及分配形式 封建社会中,土地由占有者各自经营。无地或少地的农户
以出卖劳动力或租地耕种为主。其收入分配悬殊较大。
地租 租地种的农民要缴纳地租。1944年前,青城县农佃制度有分租和包租
两种。分租制,即佃户与地主共同分配农产品,佃户负担人工、牲畜、农具,种
子由主佃均摊;收获多按五五分成,亦有地主四、佃户六分成者;租种时限可连
续耕种或一年一换,无押款也不立契约;丰年时佃户有利,荒歉时常不能补偿投
资和劳务。包租制,耕作费用统由佃户承担,地主坐享固定地租;期限一般3~5
年,须立契约;包租人亦可转租他人,从中取益。无论分租或包租,田赋、捐税
均由地主担负。纳租方式有物租和钱租。物租即佃户按规定缴纳定额农产品;钱
租即佃户向田主缴纳定额货币。租额随耕地、作物、土壤好坏等情况而异。实行
钱租的, 每亩每年按上、中、下三等土质分别为银币5元、4元、3元。纳租时间
一般分春、秋两季,也有的秋季一次付清。
雇工 1932年,青城县有半自耕农1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0%;自耕农3.25
万户,占65%;佃农5000户,占10%;雇农2500户,占5%。自耕农、佃农、雇农中
不少人给地富及官宦人家当长工或短工,收入有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青城
县男青壮劳力日工资忙时为0.8元,闲时为0.2元;无女工。雇工生活水平同一般
农民。
减租减息 1946年,青城县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减租减
息运动。普遍成立了“农救会”、“妇救会”、“农民武装自卫团”,领导人民
翻身解放和保卫减租减息,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政策。迫使地主增
加雇工工资,限制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份量。大刹了地主的威风,改变了贫雇农的
经济地位。
反奸诉苦 1945年10月,为贯彻三地委刘家套会议精神,青城县委在各乡成
立农会组织,选举培训农村干部,在全县开展反奸诉苦运动,在重点村开展减租
减息运动。以点带面,县委派各救会长李英杰等,到一区曹家店和二区南耿家村,
重点开展了反奸诉苦运动。
土地改革 1946年,青城县开展土地改革,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
并分得部分浮财。但土改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鉴于土改中存在的问题,1947年,
中央下达了土改复查的政策:1、地主的土地、山场、水塘、牲口、房屋、家具、
粮食、 衣物全部清出,统一分配,给予其应得的一份;2、富农出租的土地全部
清出,自耕的土地、牲口等,留足自用部分,其余清出,以抵过去的剥削债务;
3、 补偿中农损失;4、多分者要自觉退出;5、单身汉双份;6、留复员田以1‰
为限;7、工商业一律不动;8、焚毁旧契约,清理学田、育婴田、敌伪公田及地
主的黑地。 华东局也下发了《关于山东土改复查新指示》。同年7月,青城县委
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彻底克服富农路线,消灭封建残余,开展土改复查。在复
查中,通过进一步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斗争地主、富农、匪特,没收其土地、
浮财,广大贫穷农民又获得了部分土地和浮财,基本实现了平分土地的目标。但
由于过分强调贫雇农路线,也出现了乱打、乱斗、乱杀及侵犯中农利益等“左”
的错误倾向。有的地方在划地主、富农中,采取“矬子选将军”办法,使不少本
来属于革命阵营的人被强行推到敌人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