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农业行政由劝业所(后改实业局)管理。
土地占有状况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以私有为主,只有少数公田、庙田、学
田、官田。
公田 明初开始,官府历次丈量土地,将私人占有地亩数的超出部分归村公
有,谓之公田。各村公田亩数不等,多者为公务所用,或补村长之劳,少者成为
“乱葬岗”。
迁民补助执照
庙田 解放前,农民素来有信神敬佛的风俗。在青城县内,规模较大的庙宇
有61座,几乎村村都有家庙。庙宇由村、联村或僧尼、道士掌管,庙田出租或雇
工经营,所得用于祭祀、修缮和供养僧尼、道士、管庙人员。庙田多少不等。千
佛庙有庙地50亩。1946年土改时,庙田分归农户。
官田 又称职田。民国时期,在政府内任职人员享有“官田”,一般由家人
或雇人耕种,作为部分报酬。此外因黄河滩内农民外迁,官府在堤外购置部分建
房用地, 亦称“官田”,每搬迁1户,划给宅基地1分2厘,并拨款补贴。如:码
头村王张氏,1892年(光绪十八年)从堤内往外搬迁时,县衙给购地6厘(大亩),
补助现金八仟。
民田 即私田。历史上因战乱、灾荒、瘟疫及捐、役等原因,人口时增时减,
土地几经撂荒、兼并。土地除直接买卖外,尚有典田,即债务人以田地抵押借款。
田地抵押分现地与期限两种。现地抵押,地由债权人耕种,准许债务人持钱回赎,
回赎又以“春不过清明、夏不过夏至”为期,逾期不赎则地归债权人所有;期限
抵押,言明利率及期限,到期不还,土地归债权人所有。
经营及分配形式 封建社会中,土地由占有者各自经营。无地或少地的农户
以出卖劳动力或租地耕种为主。其收入分配悬殊较大。
地租 租地种的农民要缴纳地租。1944年前,青城县农佃制度有分租和包租
两种。分租制,即佃户与地主共同分配农产品,佃户负担人工、牲畜、农具,种
子由主佃均摊;收获多按五五分成,亦有地主四、佃户六分成者;租种时限可连
续耕种或一年一换,无押款也不立契约;丰年时佃户有利,荒歉时常不能补偿投
资和劳务。包租制,耕作费用统由佃户承担,地主坐享固定地租;期限一般3~5
年,须立契约;包租人亦可转租他人,从中取益。无论分租或包租,田赋、捐税
均由地主担负。纳租方式有物租和钱租。物租即佃户按规定缴纳定额农产品;钱
租即佃户向田主缴纳定额货币。租额随耕地、作物、土壤好坏等情况而异。实行
钱租的, 每亩每年按上、中、下三等土质分别为银币5元、4元、3元。纳租时间
一般分春、秋两季,也有的秋季一次付清。
雇工 1932年,青城县有半自耕农1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0%;自耕农3.25
万户,占65%;佃农5000户,占10%;雇农2500户,占5%。自耕农、佃农、雇农中
不少人给地富及官宦人家当长工或短工,收入有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青城
县男青壮劳力日工资忙时为0.8元,闲时为0.2元;无女工。雇工生活水平同一般
农民。
减租减息 1946年,青城县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减租减
息运动。普遍成立了“农救会”、“妇救会”、“农民武装自卫团”,领导人民
翻身解放和保卫减租减息,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政策。迫使地主增
加雇工工资,限制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份量。大刹了地主的威风,改变了贫雇农的
经济地位。
反奸诉苦 1945年10月,为贯彻三地委刘家套会议精神,青城县委在各乡成
立农会组织,选举培训农村干部,在全县开展反奸诉苦运动,在重点村开展减租
减息运动。以点带面,县委派各救会长李英杰等,到一区曹家店和二区南耿家村,
重点开展了反奸诉苦运动。
土地改革 1946年,青城县开展土地改革,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
并分得部分浮财。但土改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鉴于土改中存在的问题,1947年,
中央下达了土改复查的政策:1、地主的土地、山场、水塘、牲口、房屋、家具、
粮食、 衣物全部清出,统一分配,给予其应得的一份;2、富农出租的土地全部
清出,自耕的土地、牲口等,留足自用部分,其余清出,以抵过去的剥削债务;
3、 补偿中农损失;4、多分者要自觉退出;5、单身汉双份;6、留复员田以1‰
为限;7、工商业一律不动;8、焚毁旧契约,清理学田、育婴田、敌伪公田及地
主的黑地。 华东局也下发了《关于山东土改复查新指示》。同年7月,青城县委
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彻底克服富农路线,消灭封建残余,开展土改复查。在复
查中,通过进一步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斗争地主、富农、匪特,没收其土地、
浮财,广大贫穷农民又获得了部分土地和浮财,基本实现了平分土地的目标。但
由于过分强调贫雇农路线,也出现了乱打、乱斗、乱杀及侵犯中农利益等“左”
的错误倾向。有的地方在划地主、富农中,采取“矬子选将军”办法,使不少本
来属于革命阵营的人被强行推到敌人阵营。
第一辑 农业生产变革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农业行政由劝业所(后改实业局)管理。
土地占有状况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以私有为主,只有少数公田、庙田、学
田、官田。
公田 明初开始,官府历次丈量土地,将私人占有地亩数的超出部分归村公
有,谓之公田。各村公田亩数不等,多者为公务所用,或补村长之劳,少者成为
“乱葬岗”。
迁民补助执照
庙田 解放前,农民素来有信神敬佛的风俗。在青城县内,规模较大的庙宇
有61座,几乎村村都有家庙。庙宇由村、联村或僧尼、道士掌管,庙田出租或雇
工经营,所得用于祭祀、修缮和供养僧尼、道士、管庙人员。庙田多少不等。千
佛庙有庙地50亩。1946年土改时,庙田分归农户。
官田 又称职田。民国时期,在政府内任职人员享有“官田”,一般由家人
或雇人耕种,作为部分报酬。此外因黄河滩内农民外迁,官府在堤外购置部分建
房用地, 亦称“官田”,每搬迁1户,划给宅基地1分2厘,并拨款补贴。如:码
头村王张氏,1892年(光绪十八年)从堤内往外搬迁时,县衙给购地6厘(大亩),
补助现金八仟。
民田 即私田。历史上因战乱、灾荒、瘟疫及捐、役等原因,人口时增时减,
土地几经撂荒、兼并。土地除直接买卖外,尚有典田,即债务人以田地抵押借款。
田地抵押分现地与期限两种。现地抵押,地由债权人耕种,准许债务人持钱回赎,
回赎又以“春不过清明、夏不过夏至”为期,逾期不赎则地归债权人所有;期限
抵押,言明利率及期限,到期不还,土地归债权人所有。
经营及分配形式 封建社会中,土地由占有者各自经营。无地或少地的农户
以出卖劳动力或租地耕种为主。其收入分配悬殊较大。
地租 租地种的农民要缴纳地租。1944年前,青城县农佃制度有分租和包租
两种。分租制,即佃户与地主共同分配农产品,佃户负担人工、牲畜、农具,种
子由主佃均摊;收获多按五五分成,亦有地主四、佃户六分成者;租种时限可连
续耕种或一年一换,无押款也不立契约;丰年时佃户有利,荒歉时常不能补偿投
资和劳务。包租制,耕作费用统由佃户承担,地主坐享固定地租;期限一般3~5
年,须立契约;包租人亦可转租他人,从中取益。无论分租或包租,田赋、捐税
均由地主担负。纳租方式有物租和钱租。物租即佃户按规定缴纳定额农产品;钱
租即佃户向田主缴纳定额货币。租额随耕地、作物、土壤好坏等情况而异。实行
钱租的, 每亩每年按上、中、下三等土质分别为银币5元、4元、3元。纳租时间
一般分春、秋两季,也有的秋季一次付清。
雇工 1932年,青城县有半自耕农1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0%;自耕农3.25
万户,占65%;佃农5000户,占10%;雇农2500户,占5%。自耕农、佃农、雇农中
不少人给地富及官宦人家当长工或短工,收入有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青城
县男青壮劳力日工资忙时为0.8元,闲时为0.2元;无女工。雇工生活水平同一般
农民。
减租减息 1946年,青城县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减租减
息运动。普遍成立了“农救会”、“妇救会”、“农民武装自卫团”,领导人民
翻身解放和保卫减租减息,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政策。迫使地主增
加雇工工资,限制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份量。大刹了地主的威风,改变了贫雇农的
经济地位。
反奸诉苦 1945年10月,为贯彻三地委刘家套会议精神,青城县委在各乡成
立农会组织,选举培训农村干部,在全县开展反奸诉苦运动,在重点村开展减租
减息运动。以点带面,县委派各救会长李英杰等,到一区曹家店和二区南耿家村,
重点开展了反奸诉苦运动。
土地改革 1946年,青城县开展土地改革,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
并分得部分浮财。但土改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鉴于土改中存在的问题,1947年,
中央下达了土改复查的政策:1、地主的土地、山场、水塘、牲口、房屋、家具、
粮食、 衣物全部清出,统一分配,给予其应得的一份;2、富农出租的土地全部
清出,自耕的土地、牲口等,留足自用部分,其余清出,以抵过去的剥削债务;
3、 补偿中农损失;4、多分者要自觉退出;5、单身汉双份;6、留复员田以1‰
为限;7、工商业一律不动;8、焚毁旧契约,清理学田、育婴田、敌伪公田及地
主的黑地。 华东局也下发了《关于山东土改复查新指示》。同年7月,青城县委
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彻底克服富农路线,消灭封建残余,开展土改复查。在复
查中,通过进一步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斗争地主、富农、匪特,没收其土地、
浮财,广大贫穷农民又获得了部分土地和浮财,基本实现了平分土地的目标。但
由于过分强调贫雇农路线,也出现了乱打、乱斗、乱杀及侵犯中农利益等“左”
的错误倾向。有的地方在划地主、富农中,采取“矬子选将军”办法,使不少本
来属于革命阵营的人被强行推到敌人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