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田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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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莫先于食货,故详田赋,而以盐课附焉。夫蠲租赐复史册美之,然异数
不可以为常也,本宽恤民力之意,寓于则壤成赋之中斯,其法可大而可久。唐杨
炎创两税法,明有一条鞭法当时便之,清朝颁赋役全书,尤为精详,条分缕析洪
纤具备,得人以行之校稽出入里胥无所用,其侵冒豪猾无所肆,其兼并于以裕民
生而足国计无难焉。宋赵方有云,催科不扰便是催科中抚,扰字亦在司牧者加之
意而己矣,辑田赋志。
地粮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征粮,地3037顷9.21亩,每亩征正供杂办9厘,
胖衣等银5.5分,共计征银16854.215两;每亩征米1.42升,共计征米4323.616石。
开除顺治四六等,经抚按两院题明奉旨除豁,除抛荒地704顷97.21亩,共该免银
3912.213两;共免米1003.611石。
新收顺治四六等节年垦地516顷,90.1亩。
雍正十一年,垦劝地50.8亩。乾隆八年起科,十二年垦劝地1顷17.91亩。乾
隆九年起科, 共该征银2877.889两, 米738.265石。 实在成熟并新垦地2850顷
70.93亩。寄庄地5顷46亩,每亩外征银2分,该征10.92两。奉部摊入合县地粮内
派征。 原额额外荒地5顷,全熟每亩征银3.7分,该征银18.71两。雍正十二年劝
垦额逾额额外荒田1顷90.2亩,该征银7.117两。
以上地丁共征银18499.839两, 米4058.287石。又为请议归并漕截银两等事
案内奉文,将随漕截费银米,自康熙十一年为始,在漕粮项下征给兹查本县漕粮
项下奉文, 每征米百石加润耗银5两,米5石共该加润耗银158.27两,米158.027
石。又军运行月闰月银、米,于闺月年加于地亩内,应解增闰月折色银21.575两。
又钦遵悉心等事案内奉文, 自康熙四十二年为始班匠摊入地亩项下征收银24.75
两。又在敬陈管见案内奉文,通省应征丁银自雍正四年为始摊入地粮内征收,兹
查本县应摊人丁银1835.518两,内除遵旨奉文孤悬村庄,乾隆五十六年始拨归惠
民县人丁银1.045两。实应摊征人丁银1834.473两。较之现在人丁共该银2654.12
两, 实减人丁银819.646两,又在清查东省寄庄钱粮等事案内,奉文寄庄地亩外
征银两。 自雍正十三年为始,摊入合县地粮内征收银10.92两,内除遵旨乾隆56
年奉文孤悬村庄, 拨归惠民寄案粮银6厘,应征寄粮10.914两,连前统计共实征
银17896.5两,米4216.308石。
地丁起运(即解项)旧管起运地丁银14832.31两,新收乾隆六年奉裁惊蛰霜降
祭旗银2.18两; 七年奉裁民壮工食银24两;八年又裁24两;八年新增地粮2.573
两; 九年新增地银13.95两;开除补给廪生银归入存留银115.73两;添给孤贫月
粮归入存留银51.756两,均祭银奉裁文庙坛所祭器等项拨抵新编文庙香烛等
项银两外,不敷归入存留银1.82两。实地起运地丁银14728.78两。
司库盐钞银35.69两;折色脚价银71.25两;历科举人车价银4.29两;供用库
芝麻19.377石; 每石折银1两共折19.375两;脚价银0.115两;京库地亩棉花绒5
斤,13.557两;每斤征银7分;共征银0.409两,铺垫银0.58两;脚价银0.32两;
狐狸皮19张,每张价0.436两,共征8.298两。
以上系本色项下征折各项银两于乾隆二十三年在直省奏请销案内,奉文将征
折银两名目删除,统归地丁条编造报。
漕米 其起运漕粮本色米3362.1361石 (内有改征黑豆2165.975石,麦子187
石)轻赍银215.176两;席草银22.323两;脚价银308.416两;盘费银176.237两;
德州仓改正耗米548.7856石(内有改征黑豆239.1425石) 。席草银3.986两;脚价
银51.55两;盘费银29.456两;润耗银157.937两;润耗米157.9377石;起运行粮
东昌府广盈仓米折色银554.769两。德州仓本色耗米145.447石;席草银1.123两;
脚价银15.481两;盘费银7.785两。
以上系解漕米,本色正费并漕粮润耗行粮共征银1594.84两,米4213.9044石 (内
有改征黑豆2404.24石,麦子187石)。
清光绪、 宣统年间,其解漕折之项,起解每石2两漕折正价银8427.88两;3
钱耗折银1264.171两; 1钱公费银405.597两;3钱兑费银1216.79两;1钱弥补摊
捐银421.391两;2钱2分陵米不敷加提津贴银927.059两。
漕蓟正价折耗兑费每两0.24两, 裁缺节省兑费钱26.29两。 188节提公费银
20.59两;6厘加重银65.453两,三九一兑费银42.653两。粮道公费弥补摊损陵米
津贴以及加重等项82兑费银14.92两。 漕折项下火耗补平及火工解费车价资银钱
并计银168两。
以上系自漕米改折京钱征收应解之项。
其由司给领之款:先农坛祭品银1.78两;正额孤贫闰月实银16.229两;夫马
闰月银7.2两;浮额孤贫闰月实银28.876两;囚粮银19.336两;囚衣银0.4两;以
上应领之款系宣统年间给领。
赋役考 清宣统年间,原额一律大粮地2856顷23.88亩。每亩征银6.3044分,
计征银17993.966两;米4069石、987升。除同治十二年及光绪六年两次坍塌及10
年堤压地亩案内豁除及光绪二十一年马扎子等71个村庄被黄水冲没,又被沙碱之
郑五庄等14个村庄及中华民国十年又被沙碱之于家庄等64个村庄,于是中华民国
十年又被沙压之东西张家等119个村庄,历年归入秋灾案内蠲缓征银7291.989两;
米1651石8.403斗; 实应征银10700.977两,米2417石2.584斗;从前向征银号自
光绪二十七年改征钱号。经山东巡抚原奏明,奉文每两连14耗改派征京钱4800文。
漕米向征本色。自清咸丰年间,经山东巡抚潭奏明,奉文每石连15耗,米改派征
折收京钱13800文。 中华民国三年,奉文每地丁一两改征洋2.20元;中华民国四
年漕米每石奉文改征每石洋6元,俱系尽征尽解。
附:
赋捐 光绪三十二年,奉令设置学堂巡警。因无款拨,经庆令在大堤夹河以
内,缓征各村庄每两加收附捐京钱2000文,作为学堂巡警常年经费。民国二年,
省令各县每亩附收铜元1枚作为教育经费。 本县尚未奉行。民国四年,黄令为设
置警备队, 每正银1两,加收附捐洋0.22元;又加收附捐每两京钱1586.2毫。分
上下收征。 又于民国十七年,每两改为加收附捐洋3元;民国二十年,又改为每
两大洋2.50元;漕米每石4元(每斤4分钱);民国二十一年每两改为加收3.35元,
漕米仍每石4元。 以上所加收之款,作为公安、财政、建设、教育、民团,自治
连庄会、农工会、财政监察委员会、电话、水利、道路、指导所、度量衡、雨量
员等费用迄至二十三年尚未变更,嗣后有无增减,殊难预料,兹即现数志之。
杂税 查契税自清季光绪年间,买契按照买卖价值3分6厘收税;典契按照买
卖价值1.5分收税,契尾一张收京钱500文,嗣又改为6分、9分、12分收税。年限
未多届清季末年间又改为3分6厘,1分5厘,旋增至买契6分、典契3分,近数年内,
历年减半征收,藉资体恤。
查牲畜税一项,买卖牛、驴、骡马,每头各收税洋1元;驴每头3角;其牛驴
骡马小驹折半征收。自民国六年奉令抬商,按年度包办,原初办定每年数百元旋
至民国十九年增加数倍,届二十年度又改为牲畜营业税,现在照常。
查屠宰税一项,宰猪每头收0.3元;牛一头1元;羊1只,收2角;奉令办完包
商收税,年度与牲口税同,每年包额200元左右,届二十年度又改为屠宰营业税,
现在照常。
查油税一项,按榨分甲乙丙丁四等定税,奉令办定,收税年度与屠宰同届二
十年度,又改为油类营业税,现在照常。
查牙税一项, 清季即有此项税务,按照买卖价值2分抽佣,五年办定一次,
历来招商包办,须交五年贴费若干,每年课程若干,届二十年度,改为证费,牙
行营业税,现在照常。
查当税一项至民国十七年,该当与商因被土匪抢掠一空,至民国十八年歇业,
现在并无当店。
盐课 旧志记载,票地永阜盐场,乾隆七年,商人张永瑞输价成业,始设有
盐场, 义仓原额部票1800张, 余票1200张,原额部票价银401.71两,余票价银
267.8007两。
法定衡量自民国二年十二月税例暂定,以司码秤16.8两为1斤,100斤为1担,
16担合英权1吨;七年三月公布修正税例,每斤于法定库平,16两外加耗盐8钱。
税则民国七年三月公布教令,第二条规定每盐100斤,课税3元 (比二年12月
增5角)。但工业、渔业用盐不在此限,盐税于产盐地方征收之,四条规定除依奉
条例征收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收。按民国三年一月改定每担收税1.25元,每包
5元,及六月改收8元,四年一月又改收10元,当年六月改洋码每斤收四分五厘,
折合洋价以邮局定价为标准,与中央政府教令略有出入,因关定案,故并存之。
推加价原因: 由于民国初年袁政府时代,以盐税作抵,借外债6国银行组织盐务
稽核所,监督一切,逐令人民受无穷之害,亦各国经济侵略之恶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