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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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的招用,是我国普及小学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生事物。五十年代
末,各市、县、区、乡根据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始
了全国性的民办教师招用工作。在当时,由于普及小学教育形势的快速发展,公
办教师队伍人员缺口很大,国家财政又难于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这一难题,因此,
各级政府便很快落实了招用民办教师的重大举措。一般要求,每个村都建立一处
单独的小学,不留空白村。大村只设一名公办教师负责教学、校务工作,民办教
师招用一名或几名。小村无条件委派公办教师,由本村招用的民办教师任教授课。
民办教师的“社员”身份不变,其待遇是享受与同等劳力或高于一般劳力的工分
补贴制,年终与生产队社员共同计酬分红。七十年代以后,上级出台了民办公助
的暂行规定,民办教师除享受本队的工分待遇外,地方教育部门又按照民办教师
任期多少,给予等额不同的师资津贴,一般在15—25元之间。从八十年代开始,
取消了民办教师的工分计酬办法,由乡镇政府负责集资教育费,从民筹部分解决
民办教师的工资发放,其标准已接近同等教龄、学历的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直
到八十年代末期,国家又实施了民办教师分批审定转正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