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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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三合店村正式建立村级档案资料室。面积20平方米,并配备档案厨
及其他设施用品,是高青县首批建档的基层村。
建档立档工作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村政管理正向着更加规范、更加现代化的
目标迈进,不再是过去粗放型、纯生产型的单一管理模式。档案被誉为是最具权
威的历史见证人和一面镜子,而档案管理工作,则是为决策者准确地提供信息资
源的知识库。以下是三合店村的档案装档范围与资料内容。
一、与本村工作相关的上一级批示及文件资料。
二、本村村名、地名、街道名、历史沿革记载、人文类的文件资料。
三、本村党支部、村委会及群众组织责任制度、会议纪要、总结报告、换届
选举、职务任免、决议、决定的文件资料。
四、本村计划生育、人口普查、治安保卫、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先进评选、
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本村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联产承包、科学种田、土壤调查、生物保护的
有关文件资料。
六、本村建设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管理、宅基地
使用管理、住房普查的有关文件资料。
七、本村林果业、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多种经营的有关文件资料。
八、本村历年土地房产证存据、户口登记簿、林木确权证、非生产类经营合
同书、物资积累登记卡、养老保险类有关文件资料。
九、本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单据凭证、呈报表的有关文件资料。
十、本村在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中,制作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标本模
型以及授奖的奖状、奖牌、奖旗、奖杯等。
十一、其他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从以上档案装档和资料内容中不难看出,这是一个类化、细化了的备忘录。
它将为三合店村的经济管理,政务管理,科学管理提供备件,为两个文明建设发
挥作用。
附:
三合店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
农村工作的决定》及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村工作实际,特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通过以法建制、 以制治村,民主管理,调整村级组织之间与村民之
间的关系,完善组织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村级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村
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内容分为经济管理、 社会管理、村级组织建设和村干部
管理三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一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规范化管
理的有机整体。
第四条 本章程只限于我村村民使用。
第二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农业承包管理
第五条 归村集体所有的资源、 资产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包括耕
地、茺滩、坑塘水面、农业机械、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仓储设备等),可以由
个人或合伙承包经营。但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承包费。承包方对发包方的
资源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条 承包关系必须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 凡是承包集体的耕地或
各种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明确规定在合同之中。
第七条 村民作为承包方, 承包集体的耕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按合同规定行
使经营自主权,并按时交纳税金、承包费,完成国家农副产品定购任务。经村集
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单位或个人担保的村外其他人员亦可承包,享有与村民同等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土地承包费的收取可采取以近三年平均单产按一定比例提取实物折
款的办法,①对集体土地按人承包到户的可提取5—10%。②对经济田和机动田类
行指标承包,承包费不低于30%。
第九条 对集体果园、 桑园、养殖场、养殖水面和苇田、藕田等特种资源的
承包,要成立发包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然后投标承包。在新
签或完善承包合同时,必须兼顾集体、承包者和非承包者的利益,采取实物承包
货币兑现的方法。除了合理收取承包费外,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养护费。
第十条 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承包到户的土地,只要农民按照合同经营,
不准轻易变动。对人口增减引起的变动,可采取“两田”互补稳定调剂的办法解
决。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实行区域化种植非大调不可时,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
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 在承包期内要严格按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和承包合同使用土地,并不断增加物质、资金、劳务和技术投入,
防止掠夺性经营;严禁在承包土地上盖房、葬坟、起土;更不准买卖、出租、荒
废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荒芜费。对不用心经营,造成土地荒芜,农作物减产30%
以上的土地承包户, 以一个作物收获期为计算单位,每亩征收50—100元;对弃
耕撂荒的,每亩征收100—200元;对连续弃耕二年以上的加倍征收,并收回土地
使用权。
第十三条 凡集体发包的土地,承包期满后,由集体重新发包,在承包期内,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由新承包者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只转让使用
权,保留承包权;还可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之间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调
换地块,土地调整时要相应修订合同。实行流转时,对承包户在承包地内投资购
置修建的井、渠等固定资产,由集体按折旧后的净值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鼓励农户或联合体按集体的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村集体
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开发补偿费,并免收三至五年的农业税和承包费;对异地农
民前来开发承包的,可视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十五条 承包费收取时间, 可年初预收一部分,年终一次结清。也可分夏
秋两季分别收交,逾期不交者,除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给
予减免或缓交外,应限期追交,并从滞纳之日起,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加收一定
数额的滞纳金。对限期内仍不交纳承包费者,集体有权收回承包项目。
第十六条 集体收取的承包费,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农
田基本建设和增添服务设施。年初由村经济组织编制使用预算计划,由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政府审查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要将承包
费收支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承包合同管理, 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对集体与农民签订的各业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档立卡,专人负责管理。
合同双方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按合同办事的自觉性,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可按《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节 集体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归村所有的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
坏、私分、平调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搞好农村财务管
理,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要配备财务会计、 现金出纳、实物保管员。三者不得互
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对本村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审查重大开支项目,在规定权限内处理有关财务问题。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各业承包费、 企业上交利润、各项提留
费等,都要纳入会计核算,编制预决算方案,按规定范围开支使用,严格控制非
生产性开支。对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审批权限,较小开支由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审
批,较大的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审批;重大开支报党支部审查后,交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按照帐、 钱、物分管的原则,由会计、出纳员和保管
员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原始凭证,按会计
制度规定记帐。坚决杜绝白条入帐,防止个人挪用公款。一般不得借用公款,特
殊情况非借不可的,要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 帐簿、报表和其他资料,要建档入橱,妥善保管。
已归档的会计凭证,不得擅自拆封或抽取,需要查阅时要经手人在场。凭证、帐
簿、月报表和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农民股金帐、固定资产帐、年报表、产权所
有证和种契约合同,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一
般列为固定资产,一切固定资产都要登记入帐,纳入会计核算,按时提取折旧费。
按照宜高不宜低的原则,根据使用年限单项规定折旧费提取比例,没有实行单项
折旧的, 可实行综合折旧,综合折旧提取比例不少于10%。对集体固定资产要指
定专人或承包到人保管、维修和使用,定期盘点。如有损坏或丢失,由承包人保
管人员向集体赔偿该项固定资产的保本值。
第二十五条 新增、 互换、变卖或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国家资产的价值
和折旧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个人无权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变卖款
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列公积金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 不合法、不完整的凭证,有权退回;对违
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对单位负责人违反制度而又坚持办理的,会计
人员有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张榜公布一次帐目,接受群众监督,村设1
名专职财务审计员。财务审计员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犯
财务制度损害集体财产的人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处罚。
第三节 村办企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办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是农村经济
的支柱。企业财产属于村范围内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
业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企业经营方向、经营形式,
厂长(经理)的人选和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有权作出
关于企业分离、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经营即厂长(经理) ,经审查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是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村办企业一般实行厂(经理)牵头,集体承包,厂长(经理)
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履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权力和义务。实行承包
或者租赁的企业,在签订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时,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按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承包费或租赁费,
交纳15—2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合同签订后,预提年度承包费或租赁费的10—
30%作为风险金,承包期满后一次交清。
第三十一条 村办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各类人员的报
酬本着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由各企业自定,但月工资必须由村级组织进行审
核后方可发放。厂长(经理)的报酬必须与经济挂钩,按照承包合同,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后发放。
第三十二条 村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首先要留足企业积累, 企业积累比率不
得少于65%,并要按照规定(每人每月5—10元)按月提取以工建农基金,用于农
业基本建设。
第三十三条 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企业承包合同,积极为企业的生产、供应、
销售提供服务,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不准任意加重企业的负担,不准乱摊派、
乱收费、乱罚款,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业、 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要加强引导和管理。除
依法向国家交纳各类税金外,还要比照集体企业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四节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企业、房产、农具、林木、果
园、鱼塘、水渠、机井、道路、电力设施、机械设备等。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其
使用效能。
第三十六条 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坚决制止乱
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房必须本着以旧村改造为主,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按村建房,统一规化、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建房用指标。申请建房者,必须写出
申请、村组织通过、经土建管部核实、发证方可建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本着“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
超用高收费”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规
定交纳。
第三十九条 加强路林管理。 乡镇村公路和田间道路是农村交通动脉,必须
加强养护管理,严禁在公路上挖沟筑槽,妨碍交通。对毁坏路标、桥梁、涵洞等
交通设施,要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道路和四旁树木加强管理, 搞好绿化。对毁坏幼林的,除责令赔
偿损失外,还要种植毁坏株数2—3倍同等质量的幼树。对未批准滥伐林木的,除
种植滥伐株数的5倍外, 再处所伐林木价值的2—3倍的罚款。对盗伐林木者,除
种植盗伐株数的10倍外,再处盗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加强电力设施的管理。 要选择思想和技术双合格电工。严格执
行电力操作规程,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电线和安装电力设备。对盗窃、哄抢和破
坏电力设备和器材的行为要从重、从快、从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电费管理。 采取分机,分户安装电表或联户安装电表等措
施,切实把住偷电漏电关。用电管理人员要按月定期抄表,报村会计审核开发票
后统一收费上交。每季要公布一次电费收支帐目。发现用户偷电一次,罚款50—
100元, 管理人不得知情不报包庇偷电用户。为加强用电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村
委会要依据每月总表与各分表用电量差额变动情况,确定电管人员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机井、机房、水渠、排水沟、河道、闸坝、
桥梁、涵洞、防渗渠道等水利设施都要有专人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制度。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水利设施上取土、炸鱼或建造有碍水利设施发挥效益的建筑
工程,违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防汛防洪安全, 要保持河道、沟渠畅通,严禁任何人破
堤、扒口、截流堵水、开垦种植,严禁在河道清障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林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处
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村民负担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民合理负担的项目除交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
还应包括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统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
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治安保卫、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和劳务
(包括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除此之外,均属不合理负担,村民有权拒绝
支付。村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一般不得超过其乡镇
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村提留和乡统筹各占2.5%。
第四十六条 农村义务工, 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设、修缮学校
等。 按照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力每年承担5—10个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10—20个
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人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
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对因病或伤残不能承担义务和劳动积累工的,村集体经济
组织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四十七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的决算方案, 并提
出下一年度预留方案,经乡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
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耕地的面积或者劳动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提留和乡
统筹费。
第四十九条 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村集体经
济组织应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内部审计。对抵制、控告、检举、揭发
增加农民负担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节 村级服务管理
第五十条 根据我村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村农业服务组织,由服务组织和农
户签订双向承包合同,农户包经营,集体包服务。从农民迫切需要入手,先易后
难由简到繁,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 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负责人, 从现有经营、
农林、农机、水电、兽医等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中选配,也可以从村民中聘任。
村级服务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重点是
产前和产后服务,切实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
第五十二条 村级服务组织以集体为主, 实行集体、个体、联合体一起上。
村级集体服务组织要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做到低偿、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十三条 要把搞好村级服务纳入村干部的任期目标, 与村干部工资、奖
金挂钩,实行合同管理,对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对长期不履行义
务,未尽职尽责的干部,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逐步做到服务网络化,服务
内容指标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考核制度化。
第五十四条 村级报务组织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思想, 真心
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不准借服务为名坑农卡农,刁难群众。
第三章 社会管理
第七节 治安秩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由村党支部、 村委会及有关组织负责人参加的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办公室,组织治保、调解、巡逻、普法、帮教、民教等群众自防自治组织,
担负起维护村庄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建立健全村级社会治安秩序管理的各项制
度。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十六条 18—45周岁的村民有义务参加治安巡逻任务,其任务是:护村、
护院、护林、护坡;重点地段的治安巡逻;村办企业,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的安
全保卫;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和集体利益不受侵害。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反动会道门派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
及时发现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和反攻倒算残余分子。
第五十七条 严禁非法生产、 经营易燃、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制造各种枪支弹
药。凡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购买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非法持有
枪支。
第五十八条 认真做好村民之间经济纠纷的调处工作, 一般纠纷不出村,重
大纠纷及时报告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调处工作。做到不发生群众性集体上访和闹
事事件,不因人民内部矛盾调处不及时而酿成刑事案件。
第五十九条 加强村民法制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按时
完成普法规划确定的任务,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六十条 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要及时分给责任田,妥善安排好他
们的生产和生活,并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对管制、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缓刑人犯,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新犯罪。对有劣迹和不法
行为的后进青少年,要及时摸清底数,逐一建立由村领导、家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的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促其尽快转化。
第六十一条 做好户口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口要制定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年满16岁的村民应办理居民身份证。
要严格管教疯、傻、痴呆病人,严防其危害社会治安。对外出经商、务工等流动
人口,要严格管理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守法。
第六十二条 村民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
人,不酗酒闹事,不阻碍国家人员执行公务,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隐匿、毁
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不损害通讯、交通、水利、供电设施,不制作、出售
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竹物品和各种管制
刀具。严禁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严禁偷盗、敲诈、哄呛国家、集体、个
人财物。严禁赌博和为罪犯隐藏赃物。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驾车,不在公
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物料,摆摊设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
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节 道德风尚管理
第六十三条 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村庄发展总体规划和奔小康的重
要目标,加强以“五爱”、“四有”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
第六十四条 倡导科学、 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互助友爱的新型人际
关系,不搞宗派活动,不搞结拜之效,反对家庭主义。加强对家畜家禽管理,家
畜家禽给他人造成损失,由饲养人员负责经济赔偿。
第六十五条 广泛开展以“文明户” 为主要内容的评比活动,对评选出的文
明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村民,
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 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用社会主义思想占
领农村文化阵地,杜绝各种活动中铺张浪费,建立红白理事会具体负责婚丧事宜。
村民死亡要全部火化,违反者要强制其起尸火化,建立集体纪念堂,骨灰埋葬不
得占用耕地,不得妨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第六十七条 认真贯彻《婚姻法》 ,教育村民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幸福和睦
家庭,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杜绝各种非法婚姻。坚决禁止买卖婚姻。
第六十八条 教育村民遵守社会公德,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经营、生产、
借贷、交往中自觉遵守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中不争水、争电、争农
机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
第六十九条 处理邻里纠纷要依靠组织, 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于人,对制造
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令其承担
一切费用,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行晚婚
晚育,落实党员干部联保制。对违犯计划生育的对象,按照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节 村民保障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上级发放的救灾扶贫款项。 对特困户,要给
予一定的救助,并帮助其发展生产经营,使之尽快脱贫致富。
第七十二条 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对优抚对象,村委要认真解决好他们
的住房、生产、生活和医疗中的困难。并根据经济条件,定期给予一事实上数量
的抚恤和补助。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本村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七十三条 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工作。 对孤寡老人可实行集体供养,对五保
对象要认真落实吃、穿、住、医、葬的五保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立敬老院和
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行村民退休制度。
第七十四条 做好老年人的赡养工作。 子女对父母必须尽赡养义务,使老人
生活水平不低于本村人均收入的平均水平,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村委要给予批
评教育,并采取强制措施,令其拿出一定财产,提供给被赡养人。对有遗弃虐待
老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村委要与司法机关配合,给予严肃处理,也可采取在村
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赡养协议,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
第七十五条 维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各种侵犯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禁弃婴、溺婴。收养他人子女,必须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农村经济组织严禁使用童工。严禁拐骗、买卖妇女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第七十六条 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
严禁各种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发生。努力发展农村福利事业,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
人参与生产经营,自食其力,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督促其家庭抚养外,村
委可给予一定的救济和医疗、康复补助。
第十节 公益事业管理
第七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青少年必须达到九年义务教育
的水平,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100%。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对父母不
让子女上学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罚,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对个别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村委要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减免学杂费。积极发展托幼事
业。
第七十八条 加强农村成人教育, 兴办各类农村夜校,做到师资、教材、计
划、人员四落实,尽快扫除文盲,鼓励支持村民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对积极参加
各类技术进修、培训班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对取得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毕
业文凭的,要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取得科技成果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村科技人员,
要在大力表彰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达到初级医疗保健标准, 有村办卫生室和专门医疗
保健人员。
第八十条 教育医疗保健人员树立高尚医德、 文明行医、文明服务。加强对
个体医生的管理,禁止无证行医。严禁使用伪劣和过期失效药品,违者严肃处理。
搞好计划免疫,儿童“四苗”接种率达95%以上,村民饮用水达到清洁卫生标准。
第八十一条 改善村容村貌。村内路面硬化,四旁植树绿化,卫生整洁美化。
第八十二条 加强农村的文化阵地建设, 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要因地制宜
建立必要的文化场所和设施,经常组织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激发村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斗志,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章 村组织建设和村干部管理
第十一节 村党支部建设
第八十三条 农村设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
民兵连等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纪律严明富有战斗力的坚强堡垒。
第八十四条 村党支部要把发展集体经济作为中心任务。 在稳定以家庭联产
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同时,不断完善充分结合的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村
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带领群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新农村。
第八十五条 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事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十六条 村党支部要按党章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要按照程序
推荐德才兼备的人参加支部领导班子。
第八十七条 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要
制定切实可行的任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达标升级规划,把两个文明建设和支部自身
建设等项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按工作岗位落实到个人。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和支部工作升降验收发证制度,使每个成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工资奖金挂钩。
第八十八条 支部领导班子要建立每月一次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八十九条 支委“一班人” 要团结共事,协同工作,严禁拉帮结派,闹无
原则纠纷,支部成员要廉洁勤政,自觉做到“五带头”、“五不准”,即带头履
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带头当好人民公仆,不准倚仗职权在各项承包、
划宅基地、使用集体资金、计划生育等方面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艰苦创业,
为发展集体经济贡献力量,不准只顾个人发财;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发扬民主,
走群众路线,不准武断压制群众。
第九十条 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人, 民主生活会前要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确立民主生活会主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
决存在问题,支部成员还要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会议。
第九十一条 每月初一, 定为农村党员活动日。村党支部要健全以“三会一
课”为主要内容的党内生活制度。做到:每季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总结部署工作;
每季上一次党课,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党的方
针、政策教育;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开展
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各项活动,都要做好记录。
第九十二条 加强党的小组建设, 施行两位一体制(即党小组长和村民小组
长一人兼)。
第九十三条 建立外出党员管理制度。对党员的外出时间、地点、活动项目、
流动范围记载清楚。工作在固定地点,外出半年以上的转正式关系;不足半年的
转临时关系,工作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每月向党支部书面或口头汇报思想、学习、
工作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要进行考察了解。
第九十四条 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每年年底,
结合年终总结,对照党员标准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层次采取自评与党内互
评,群众评议与组织审评的方法,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评出的优秀党员,
大力进行宣传表彰;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
退除名或党籍处分。不管哪种形式,都要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完备,妥善处理。
第九十五条 要有领导、 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工作
程序进行。建立好积极分子队伍,推行纳新对象考察记录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制
度,及时吸收具备条件的优秀分子特别是青年农民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第九十六条 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 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
出半年工作目标。党小组一季进行一次小结,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百分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参加“三会一课”、学习、义务劳动,做好事、联户和本职
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填入《党员贡献册》,作为年底评选优秀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九十七条 党员要按月主动向党小组缴纳一次党费。 缴纳数额,每月固定
工资收入在一百元以下者不少于0.5%,在一百元以上者不少于1%;收入不固定的
党员, 每月不少于1角。对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
批评教育,对连续六个月无故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费收缴情况,
由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员大会公布一次。
第九十八条 村党支部坚持党员联户等制度, 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范模作
用,党员联户要做到“六到户”,即党的政策、法律知识、支部决议宣传到户;
科技知识传播到户;各项任务完成到户;排忧解难扶贫到户;计划生育工作到户;
社会治安、移风易俗管理到户。联户安排视党员年龄、身体等情况而定。党员要
将联户情况向党组织汇报,党组织要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二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九十九条 村民委员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治保、调解、文教卫生等工作委
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产生,都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
期三年。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 担负起搞好计划生育,办理
本村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上级机关开展好工作等主要职责。
第一○一条 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凡
涉及全村村民利益和本会工作的大事,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
报告工作。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要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村干部的工资,各项提留,三挂钩物资兑现,计划生育及罚款收支,电费收缴管
理,企业承包及合同兑现,村民建房审批,优扶政策落实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
向群众公开,通过意见箱或代表会等办法接受群众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正确
意见,要认真听取,对不恰当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给以解释。
第一○二条 建立完善各项监督保证制度, 全体党员特别是村干部要自觉接
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
事,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十三节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第一○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 对村集体经济实行统一管
理和经营。
第一○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由村党支部提名,村民大会或村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可以
交叉兼职。
第一○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 要从本村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
规章制度,加强农业承包管理、集体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搞好集体积累,担负
起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推广科技技术等项工
作,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的实力。
第一○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济和村民上缴各种款的收支情况, 农用
物资分配方案的落实情况,各户交售粮棉油及兑现物资情况,村办企业承包及合
同兑现情况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第十四节 村团部、妇代会、民兵组织建设
第一○七条 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要在党支部领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通过开展活动,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团支部、妇
代会领导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主要负责人,经村民选举可以进入村民委员会领
导班子;没有进入的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是党员的经选举可以进入党支部领
导班子;未进入的,可列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民兵连干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名,
报乡镇党委和武装部门审核批准。民兵连指导员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第一○八条 共青团组织要当好党的助手, 加强对青年的理想教育,在学科
学技术,发展商品生产和办好社会主义公益事业方面发挥青年突击队、生力军作
用。继续推行党团员互保制。
第一○九条 妇代会要维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五好家庭”
等项活动。加强对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发动和组织妇女学文化、
学技术。充分发挥她们在移风易俗、拥军优属、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和发展农村
经济等方面的作用。
第一一○条 民兵连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方针、政策,
加强连队建设。开展以劳养武,富民强兵活动,带领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配
合公安、治保部门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圆满完成征兵、民兵整组,军
事训练等任务。
第一一一条 团支部、 妇代会要做好向党支部推荐要求入党的优秀青年、妇
女积极分子工作。
第一一二条 团支部、 妇代会、民兵连都要建立健全各项活动制度,建立和
实行责任制。并设阵地,一室多用。
第十五节 村干部整理、考核、奖惩
第一一三条 村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委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集体
经济负责人,村主管会计,由乡镇党委管理,党支部书记的任免要向县委组织部
备案并征得同意,村委会及其它成员、村委会下属机构负责人、共青团、妇代会、
民兵连负责人、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负责人和会计,由村支部管理。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提名参选或批
准任职程序办理。
第一一四条 村党支部、 村委会成员及其后备干部要按时参加县、乡组织的
培训,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会及其后备干部每年不少于10天,其他成员每年不少
于7天。
第一一五条 对村“两委班子” 及成员的考核,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每年
进行一次,考核可与审计、检查评比班子,调整等项工作结合进行。考核情况要
作为确定报酬和奖惩的主要依据。经民主推荐和考核、考察,特别优秀的干部可
以根据需要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第一一六条 村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及其干部工资报酬, 按乡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一七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 有计划的实行干部退休养老制度,解除村干
部的后顾之忧。
第一一八条 村支部、 村委会建立健全干部档案,其中包括现职干部、后备
干部、退休干部三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一九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 村委会研究,充分发挥民主,经党员、群众
讨论通过的。
第一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三合店村规范化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一二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